A与朋友在酒店聚餐时,不慎将自己佩戴的一块价值5万元的名牌手表丢失。该表被酒店服务员拾得后交给了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发布了失物招领公告。由于在公告发布后一年内无人认领,公安机关即按照有关规定将该表交给拍卖行进行拍卖,B通过拍卖买下该手表。
一年后,B到健身房游泳时,将该表放于更衣室,被C偷走。随后,C将该表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了朋友D,但是D并不知道该手表是C盗窃所得。
后来,C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审讯中,C供述了自己盗窃上述手表并出售的事实。公安机关遂要求D将该手表交出,并发布了认领公告。
公告期内,A、B均前来认领。公安机关根据B当时的报案记录、C的供述等线索确定该手表的失主为B,便让B将该表领走。但是A提出他是该手表的真正所有权人,并出示了购买发票。D此时也提出该手表是自己花钱买来的,要求拥有该手表。
A、B、D三方为此争执不下,A和D均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各自对该手表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最终,法院将手表判给B。因为D购买手表时,明显不具备合理的价格,因此“善意取得”不成立,所以D没有手表的所有权。A在失物招领期限内没有认领手表,手表便归国家所有,国家有权处分。A丧失了所有权,因此不可追回手表。B因为拍卖而事实取得所有权,属于原始取得,是所有权人。
(1)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因而,权利人要尽快到有关部门领取。
(2)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3)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4)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然非法占为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