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与表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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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生命在于审慎。
现代司法的基本特征在于程序的正当性,要通过程序来约束权力、制衡权力,获取正义的过程能够被看见,才会被信服。
这要求不能不告而审,不能控审不分,作为裁判的中立者不能替代控方履行职责。
这就包括审判者不能像控方一样发声,表露立场,否则如何保持一个中立者的姿态进行审理?
这在某种意义上限制了审判机关的言论空间,那这是否违背了一般意义上的常情常理?
确实会憋屈一些,不能如一般社会主体一样地快人快语了。
但这就是职业的代价。
正是因为审慎的言行才让司法机关赢得了不容质疑的权威。
这种审慎就是对正在审理的案件不轻易发表评论,更不要说还没有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因为任何的表态都有可能预示着最终的结论,从而让诉讼的博弈变得毫无意义,让侦查和起诉沦为一道手续,让辩护失去意义。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是让诉讼程序失去意义,而是让它们更加具有实质意义。
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审前程序的分流工作也在实质地发挥作用,从刑事诉讼的一开始就要讲求证据法则,落实无罪推定原则。
不能构罪即押即捕,凡捕必诉;不能唯结果论;不能将反杀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杀人;也不能为了获得死刑结果就不做精神病鉴定;不能不追问犯罪动机和犯罪原因;不能放弃实质化的审理。
不能带着心中已经确定的有罪结论,甚至死刑的结论来审理案件,那绝对不是庭审实质化,也不符合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
但是现代社会又是一个信息快速传播的社会,任何一个案件和事件都会在短时间内引起巨大的舆论关注。不仅是媒体的报道本身,很多媒体还会提前下结论,前些年关于“舆论审判”,已经有不少负面的声音。
我们为什么要反对“舆论审判”?那是因为舆论是对司法结论的提前预设,会影响司法官的独立判断,甚至会绑架司法裁决,以致形成“媒体杀人”的效果。
但是这个影响毕竟是间接的,它只是外围的一种可能性。
不可否认的是现在的确是一个自媒体的时代。
每一个机关几乎都能拥有自己的媒体,不仅是拥有行业报纸的机关,即使没有行业报纸的机关也会有“两微一端”。
凡是媒体就希望抓住热点,就希望获得关注,这往往与司法的谦抑性背道而驰。
这种自有媒体相比于外部媒体来说,对司法可能产生的不正当影响和绑架效应要更厉害。
这种表态虽然及时,却是不够审慎的,因为案件没有经过开庭审理,没有经过举证质证,当事人还没有辩护的机会。这种不审慎的表态极有可能影响未来的司法结论。
这种绑架模式,可能妨碍真相的查清,影响案件的走向和刑罚的裁量。
因此,可以说司法与表态之间存在着矛盾。
既不能让司法机关一定不表态,又必须严格限制表态的案件范围以及表态的方式。
这需要有一定之规,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司法机关就个案发表官方意见的管理规则,可以包括:
(1)对于本单位或本行业人员相关的案件,应该慎重发表意见,防止产生先入为主的偏见。相关表态结论,可以作为管辖权回避的请求事由。正因此,最高司法机关应该尽量避免就正在处理的案件发表实质性意见。
(2)审判机关就未决案件发表评论应该受到更多的约束,评论应该主要限定在对已经作出司法裁决的部分的阐述。检察机关对于自己尚未经手,未得出有效司法结论的案件,也不应进行实质性的评述。
(3)就个案的评论应该坚持最大的审慎性原则。对于未经实质性审查,未得出有效司法结论的案件,不应发表没有根据的意见。因为基于信赖原则,公众会将司法机关自有媒体的报道视为司法结论,应该避免公众产生误判,并避免给司法官独立行使司法权带来不良影响。
(4)个案新闻报道的出台,不仅要经过司法机关新闻部门和主管领导的审核把关,还应该成立专门的司法官联席会议进行评估,从而确保该新闻尺度符合司法机关的司法严谨性。这也是在解决新闻性与司法性的矛盾。在这里,新闻所追求的快与司法所追求的审慎和分寸感是有矛盾的,因此新闻性应当服从于司法性。
(5)特殊案件在特殊时期的特殊处理可能产生导向性作用。对于在疫情期间对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件,尤其是其中一些恶性案件的处理进行报道,确实可以发挥一些立竿见影的预防作用。但是一样也应该遵循基本的新闻发布原则。
比如经手性原则:到哪个程序,哪个机关才能发表意见;还没有经手的,一般不易发表意见。就好比,对于刚刚刑拘的嫌疑人,审判机关就不宜发表坚决严判的意见。因为这个案件到最后未必一定会起诉,可能都到不了审判机关,那还怎么严判?
如果就因为法院表态能判,还要严判,检察机关就只能起诉,那就绑架了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权力。因为这种特殊案件,会因为案情的展开,包括嫌疑人认罪悔罪的态度不同,甚至疫情的发展情况不同,公众恐慌感的变化,而产生不同的处理结果。也就是一开始未必能准确预测到结果。
即使法院表态要重判,但是法官经过审理,看到了证据之后,也可能发现案件本身与当初的报道存在很大的差异。因为时间仓促,对有些情况的认识带有一定的主观性,也可能是当时偏听偏信了一些情况,但现在剧情反转了。但是当时已经表态了,那最后的结论怎么下?会不会显得难以收场,进退两难?
这也是司法机关不能一上来就把话说得太满的原因,因为新闻与判决毕竟不一样,标准也不一样。
司法的严谨在于其受一系列规则和程序的约束,这是它公信力的来源。新闻当然也要忠实于事实,但是如何忠实于事实,仍然缺少充分的规则和程序,而且新闻的及时性也不容许其遵循司法一般的审慎。因为新闻不具有司法终局性,虽然影响可能很严重,但并不会直接产生具有司法效力的裁决。每一个媒体可以有自己独立的立场,同样的事实可能带来不同的结论,从而众多的独立报道就构成了一种真相博弈,让读者自己去得出结论。
但是司法的结论是唯一的,只此一家别无分号,这个法院审了你的案子,别的法院就审不了你这个案子了,除非是上诉二审。法院之间没有一个真相博弈的机制。所谓真相博弈的机制存在于司法流程的内部,由庭审的程序和诉讼的流程构成,是在这个程序内部的博弈,最终的裁决由特定的司法机关一次性作出,从而产生一个特定的结论。对于这个结论,只有有限的救济途径,比如上诉制度,然后就会带来程序的完结以及刑罚的执行。
新闻则不同,新闻不是最终的定论,新闻报道是不断追寻真相的过程。即使一个媒体得出了一种结论,也不妨碍另一个媒体得出另一种结论,以及其他媒体得出其他更多的结论。
因此新闻是一种开放的博弈机制,司法是一种封闭的博弈机制。
如果本来作为封闭博弈一环的司法机关的自有媒体,也发表了意见,那么其他任何媒体作出的报道也将没有意义了,因为作出这个报道的媒体同时也是负责裁决的司法机关。它的报道就意味着司法结论,而司法结论是一锤定音的。
这正是司法机关不能轻易表态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