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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报告的简化逻辑

这篇文章里,我想重点讲讲审查报告如何简化。我认为《×××案审查报告(适用捕诉一体案件)》《×××案审查报告(适用非羁押直诉案件)》《×××案审查报告(适用速裁程序/认罪认罚简易程序案件)》这三个模板是一个整体,我会在整体的框架下来讲,会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分别代称这三款审查报告。

我把这三款审查报告作为一个整体来讲,既讲个性的问题,也讲共性的问题。这三款报告体现了我们对捕诉一体工作的基本理解和认知,因此也是不可分离的。为什么这样讲呢?更加详细的内容,大家可以看前一篇文章。

大家吐槽最多的是第一款,之前也讲过了,因为这一款的适用量相对较少,即使烦琐一点也不是十分要紧。虽然看起来烦琐了,但它是把两个报告合在一起了,还是会减少一些重复的工作量的,因此还是一种节约。对于它的不适应,主要的原因其实是它打破了既往的舒适区。

我更想讲的是第三款审查报告,因为它才是使用最多的那个模板。如果原来的审查报告是不加区分的一样的粗细,那现在这三款审查报告,就是有粗有细的。通过对认罪认罚案件工作量的大幅度简化来提升工作效率,从而将更多的精力转移到复杂疑难案件当中。这种慎重性也必然在第一款审查报告模板的精细化程度上有所体现,它的精细化和复杂性是庭审实质化所带来的审查实质化的必然要求。

我认为应该优先选择第三款审查报告。

这三款审查报告摆在你面前,你会选择哪一种?

很多人会说,我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还有不少人说,我看到第一款审查报告上写了“捕诉一体”四个字,考虑到我们现在办的案件大多数都是捕诉一体的了,再加上这个模板被排到了第一款,那我当然要先选择这一款了,这还有什么疑问吗?

在选择上,难道不应该是先第一,不行再第二,实在不行再第三这个选择顺序吗?

但在这三款审查报告之间,并不是这样的顺序。

这个顺序选择也体现了一种思维定式,那就是按照自然顺序选择,或者先适用复杂的,复杂的更安全。或者望文生义,看到“捕诉一体”就以为只有这个是捕诉一体的,其他不是捕诉一体了。

不可否认,这也有模板命名的问题。事实上,在先行试用的时候,我们是将这三款报告统称为“捕诉一体”版审查报告的,第二款算作一种特殊形态,算是捕诉一体的一种例外形式。第一款和第三款算是一般形态,这两款之间就是繁和简的关系。全都是捕诉一体框架下的审查报告,所以不要以为哪一个和捕诉一体有关,其他的没关,只要选择繁和简就够了。

根据一般趋利避害的本能,自然是选择“简化版”的人多,选择“复杂”版的人少。“复杂”有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更加规范、全面体现新的工作要求;另一层意思也是让大家知难而退。尽量去做教育转化工作,把认罪认罚做好就可以享受到审查报告简化的益处。

如果你偷懒不做认罪认罚,那审查报告就要复杂一点,这样就让“偷懒”的行为“偷”不到实质的利益,从而形成一种致力于认罪认罚工作的内生性动力。

当然了,如果有些案件做了认罪认罚工作,但还是做不下来,那就说明这些案件不简单,证据上可能真的有问题,那就更不应该掉以轻心,就更应该全面地进行审查。这个时候,“复杂”也就成了一种必要。

因此,简化既是一种激励,也是一种对案件难度系数的分流,适用第三款模板的案件,自然是难度系数比较低的。

比如速裁程序案件,显然是轻罪案件,而且事实往往比较简单。还有认罪认罚的简易程序案件,这个刑期上可能会高一些,也都还是有期徒刑,但是因为认罪认罚了,案件的不确定性相对较低,证据事实的压力较小。

1.事实与证据

基于这些特点,第三款审查报告中的事实和证据部分就有了极大的简化。

速裁程序案件是可以完全省略掉证据部分的,只写认定的事实就可以了,而且捕后事实没有变化的,就用这一个事实就行了,也不用重新写了。

即使是认罪认罚的简易程序案件还要写证据,也完全不用摘录证据,只写证明的内容就可以了,从而免去了证据摘录之苦。当然了,因为有电子卷宗在,案件报告的记录功能本身也弱化了。

现在的情况是,就算要证明内容,也不用每个证据都写一下,对于客观证据可以合并书写,同一证明事项的客观证据可分组写明共同证明的内容。

这也符合简易程序的举证方式。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并进行质证。

那就意味着,这种只有证明内容的证据表述方式可以应付大多数庭审情况。

对于那些可能有争议的证据,我们也会有一个大致的预判,因此在写证明内容的时候要相对详细一些,对可能出现的问题也可以提前注明,同时标注页码。

对于卷宗比较多的简易程序案件,尽量在叙写证明内容的同时标注一下页码,这样虽然略有烦琐,也好过在法庭上发生不确定的争议时找不到卷。

这就涉及一个问题,那就是简化到什么程度为好。

结论就是简化到你能把握得住为好,对于特别简单的案件,不管是刑期重一点还是轻一点,因为证据比较少,事实比较简单,即使不写页码,也能够很快翻找证据。这种情况下,加不加页码都无所谓。而且模板本身也没有要求加。

证明内容也不用过度复杂,只要能够满足举证需要,能够让人看清楚证据的脉络和归因逻辑就可以了。

那些事实相对复杂的案件,虽然刑期可能不高,即使是走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即使是表格化的审查报告,即使不用摘录证据,也应该将证明内容的细节点展露清楚。

因为第三款审查报告,虽然是为了简化,但是由于它的跨度比较大,适用面比较广,也并不是一刀切地尽量“去审查报告化”,而是在一个尽量简化的框架下,允许承办人根据案件难度系数,自己把握审查报告的简化程度。

也就是说简化程度应该服务于案件的办理难度,简化程度应该与案件的复杂程度相匹配,否则就会过度简化,导致看不明白案件,出庭的时候说不清楚。

要知道,我们精简的主要是案件证据摘录这种机械性的重复劳动部分。那些创造性的劳动部分,诸如分析、归纳、权衡、判断的部分,是不能过度简化的。而且这些内容所占的篇幅并不多,即使简化也简化不了多少。

相比于证据来说,事实部分更显精华,因为它是整个案件的缩影。关于事实,我之前写过几篇文章,在这里就不展开了。

事实部分与证据一样也是与复杂性相互匹配的。这里面的简化主要是通过继承性予以体现,那就是批捕阶段的认定,审查起诉阶段没有变化的就不用重复叙写了。

这就意味着对于很多案件来说,在审查逮捕阶段可以将事实一次性搞定,这样就让审查逮捕阶段的事实和证据审查变得更加有价值。

从客观上来讲,捕后证据相对较少,对于认罪认罚案件而言更是如此,事实发生变化的概率并不大。

之前,我们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上写的事实和证据都太简单了,总想着到审查起诉阶段再写一遍。这样看起来,好像审查逮捕阶段占到便宜了,但是前面写一份简单的,后面还要再写一份复杂的,肯定没有只写一份复杂的节约时间。

而且这本身就是一个报告了,批捕阶段把事实写得尽量详细(如果需要写证据的把证明事项也写到位),那这个报告在审查起诉阶段几乎就不用怎么改了,就可以直接提起公诉了,这样岂不是更省事?

通过这种一体化的设计,鼓励你在审查逮捕阶段把事实和证据搞细,从而也更有利于及时发现细节问题,及时要求公安补正、补强,也可以保证审查起诉阶段证据的充分性。即使由于后续证据的调取,对事实的细节有一些微调,在证据描述部分需要补充一些内容,也肯定无须再搞过多的退补延期,这样就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提起公诉。

因为补充事实的细节,补充捕后的证据所消耗的工作量,要远远小于重新写一份审查报告。

这是通过略微烦琐的方式实现最大限度的简化,使之前的付出可以接续,之前的审查成果可延续,前期的努力有利于推动后期的精简,这是通过一体化的方式实现了结构性的简化。

2.处理意见

这个处理意见包括分析意见、量刑建议、需要说明的问题、诉讼监督和审查意见等内容。

之所以把这些放在一起,是因为它们都是一种结论性的判断。

这些意见突出的特点表现为三点:

一是焦点集中,没有像第一款审查报告那样要求那么多角度。这与第一款报告一对比就知道了。

二是可继承,批捕阶段写的意见,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最大限度地继承,无须重复写了。比如证据整体分析部分,如果没有大的变化也不用因为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就重写一遍,证据还是那些证据,重写一遍没有必要。法律适用这些都一样。也就是如果审查逮捕阶段分析得好,那这个报告就可以基本不动。因此,在分析意见等环节,根本没有区分审查逮捕阶段的意见和审查起诉阶段的意见,就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接着写就是了。

甚至于量刑意见部分,也不是一定要等到审查起诉阶段再写,因为一些法定情节、酌定情节,在审查逮捕阶段也掌握了,那就先记下来。等到审查起诉阶段再分析一些量刑建议,做一个预判就可以了。

三是勾选项或填充式。

对于需要说明的问题,第三款的模板已经设计了一些选项,只要勾选就可以了。审查意见也是一种填充式的方式。

根据审查意见的预填充的内容,也包含了不起诉决定和不起诉类别。这就表明,即使案件最后的结论是不起诉,也不需要将案件审查报告的类型转为复杂版。

一般来说,只要签订具结书,只要不是普通程序的案件,就都可以适用简化版的审查报告,不管这个案件最后是否被起诉。

3.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的简化量一定要与第一款审查报告的烦琐程度相对比,办案人员才能够有所体会。当然,第一款报告的目的也在于全面规范,这个环节要比我们当时的试用版复杂了不少,应该说自有它的道理。

一方面,有利于规范和权利保障,比如增加的被害人基本情况这部分。另一方面,也在于体现简化版的优越性,如果没有复杂版的过度烦琐,又怎么能够体现简化版的优越,怎么能够体现认罪认罚案件程序从简的制度性优惠呢?

对于这一点来说,第三款审查报告的基本信息就显得太基本了,没有任何可以抱怨的。而且只要批捕阶段一次性填写,审查起诉阶段基本没有重复性填写的必要。

除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信息可以免掉之外,发破案件经过、诉讼经过、审查报告的首部部分统统都免除了。

对此来说,这不就是在遵循认罪认罚案件“去审查报告化”的精神吗?

当然了,我们那个时候真的允许不写速裁案件的公诉报告。我之前也说了,毕竟捕诉一体了,还有一个捕的信息如何安放的问题。因此,我认为在整体上还是要保留一个载体,留着一个报告,在审查逮捕充分叙写之后,就会产生一种公诉阶段几乎不用写什么的实质效果。

尤其是证据摘录部分,对于速裁案件,允许不写这部分,实际上就是“去审查报告化”的延续。不仅是公诉阶段不用写了,批捕阶段也可以不写了。这也相当于将“去审查报告化”前移了。

因为,我们原来诟病的审查报告浪费时间主要就是指摘卷,那现在好了,对于速裁案件来说,捕诉阶段都免掉了。这就是一个极大的简化啊。

从这些角度来看,新版的审查报告模板总体上还是简化的。因为简化的报告在市场份额上应该更大,简化的效果不仅及于公诉,而且惠及批捕,是一种一体化的简化。通过部分捕诉一体的合一性和继承性,就能够在更大程度上实现整体简化。

也有不少承办人误认为这次的模板更加复杂,主要原因就是忽视了第三款也是捕诉一体的审查报告,尤其是忽视了应该优先考虑简化,优先选择简化的顺位,陷入第一款审查报告的模板不能自拔。

根本上来说,就是没有将这三款审查报告的模板作为一个整体来考量。 oL9/F9EvxoLOIn1Wx9LMqnLq1SFRJU6VCzFT1ThC2YH3H1Yrot+lJQQaKFsuAG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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