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报告模板的演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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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统一办案系统上线了捕诉一体版的审查报告模板,这是一套模板,分别是《×××案审查报告(适用捕诉一体案件)》《×××案审查报告(适用非羁押直诉案件)》《×××案审查报告(适用速裁程序/认罪认罚简易程序案件)》。有一些外地同事问起了关于这套模板的问题。
这套模板的初稿是北京提供的,我们在2020年就先行先试了,我也参与了起草和设计工作,正好了解一些情况,在这里就谈一谈关于这套模板的思考。
我不止一次批评过审查报告的功能,认为它是司法行政化的产物,是审批制的产物。我主张要抬起头看路,要以庭审为中心重构公诉工作的模式,避免审查报告的中心主义。
但是从现实来看,审批制还将长期存在,审查报告的审批功能依然存在,但肯定会逐渐抓大放小的,这也是司法办案责任制的趋势。这就导致对于案件来说,肯定不是件件审批,也就意味着审查报告作为审批基础的功能在发生一些分化。
除了审批,审查报告还承载了对案件的审查和思考载体的功能。尤其是复杂案件,证据庞杂、法律问题繁多,光凭脑子是记不住的。这就需要通过一个载体将证据梳理出来,将事实提炼出来,把法律问题分析出来。这个载体相当于一个案件的思考簿,或者类似于思维导图。
这个载体还承载着对案件的分析定性功能,引导侦查机关补充完善证据,也就是服务于案件的最终处理。它也方便举证质证,能够提炼起诉书和出庭意见书的核心,也就是服务出庭的功能;甚至它还有利于发现案件的诉讼监督线索,具有协助司法官提出社会综合治理建议等延伸性功能。
这也是很多人将办案子当作打报告的原因,虽然这种理解有简单化之嫌。
正因此,即使在庭审实质化的背景下,审查报告也仍然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虽然不能说是唯一的中心,至少也应该与出庭工作一起,呈现出一种双中心的地位,而且更基础,更容易上手。
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都是从学习打审查报告开始学习如何办案的。
所以,审查报告也有办案习惯养成的功能,你从一个检察官的审查报告就可以看到他的风格和功底。当然,十佳公诉人比赛也主要考这个,领导对承办人的了解很多时候也是通过这个,因此审查报告又与能力培养和人才发现有关。
最重要的是,审查报告与职能变化、工作要求息息相关,如果不能从审查报告这个层面落实这些要求,那这些改革就相当于没有落地,质效也不可能显现,因此审查报告也相当于改革的最后一公里。
正因此,审查报告的模板才显得如此重要,它相当于检察产品的规格要求和品控体系。它有点像办案的说明书,让年轻人更容易上手,让马虎的人避免遗漏,让所有检察官可以在一个基本的框架下思考案件,也有利于司法工作的规范和统一。
这几年,随着一系列改革的推进,我们也做了审查报告的版本迭代工作。大致来说,目前统一办案系统这一版相当于第三代。
第一代,做减法。
这主要是在推进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试点的过程中产生的,也有推进司法办案责任制的作用。
这里面也有我对审查报告的反思,我当时写过《去审查报告化与去行政化》,就是在反思在司法办案责任制背景下,去除了审批制的审查报告到底有什么用。尤其是速裁程序试点,要求大幅度提高效率,而且都是非常简单的案件,又赶上危险驾驶入刑。很多时候我们都在思考审查报告到底有没有用。
当时,有些基层院已经自发地搞起了审查报告表格化。但我就想步子能不能更大一点,干脆不写算了。而且像危险驾驶这种案件,一共就没有几个证据,出庭的时候还不用出示证据,电子卷宗也扫描了,审查报告的记载功能也用不上了,出示证据的功能也用不上了。伴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这些案件也不再进行审批了。这个时候审查报告的意义就没有那么大了,部分功能可以由起诉书替代了。
尤其是速裁程序,包括认罪认罚,还要签订具结书、提出量刑建议,给承办人增加了很多负担,如果没有任何减负对冲,那大家是没有任何积极性的。
在这个背景下,就在一个工作要求中明确提出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不写审查报告,比如1年以下的速裁,1~3年的可以表格化,也可以不写。一线的承办人,尤其是检察官助理是极为欢迎的,据说能够减少20%的工作量。
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去审查报告化会与现行的一些管理体制产生冲突,必须得到相关部门的理解与支持。比如档案部门有归档要求,你要是没有审查报告,归不了档,那谁承担责任?后来经过几次联系,也得到了理解,因为审查报告毕竟不是法律文书,而是内部工作文书,并没有硬性规定必须要有。
但是统一办案系统不一定同意,没有审查报告你就跳不过节点,进行不下去。这就要与案管部门沟通,最后也得到了理解,那就是可以在系统中审查报告这个自动生成的模板中,写上这么几个字来代替:“详见审查起诉书”。
这些工作之所以能够做通也是有“认罪认罚”改革试点政策的原因,因为试点工作就要求要对文书流程进行适当简化,我们这不就是适当简化,落实改革要求吗?同时,我们还允许所有的认罪认罚案件都不用撰写三纲一词,这又是进一步的简化。
这些改革是需要先行先试的,当时就鼓励了一个基层院先做一下“去审查报告化”的示范,看看效果,看看能不能真的得到各个管理部门的理解和认可。后来发现效果很好,大家的积极性也很高。一旦尝试了,就再也不愿意退回到原来的状态了。
后来就在全市逐渐推开,而且我们在调研中也发现,越是“去审查报告化”做得好的,认罪认罚工作往往做得越好,因为大家是真心拥护,而且只有办速裁案件,实现认罪认罚,才能享受“去审查报告化”的制度红利。别的不说,就为了这个红利,大家也愿意开展认罪认罚工作。
“去审查报告化”落实得不好的,认罪认罚往往也落实得不好。因为你不能只给加负,不给减负,这样大家的积极性就调动不起来,就成了行政命令强推。这些院的领导往往比较保守,老是质疑,不写审查报告行吗?我们说也不是强迫不写或者必须不写,而是可以不写;认为有必要写的,承办人自然会写。对于那些特别简单的案件,我们就是允许承办人不写,给承办人一个选择的权利,也是一个减负的权利。我们的建议是将腾出来的精力放在那些复杂的案件上去,放在出庭工作和诉讼监督工作中,这也是繁简分流。
当然,在这个阶段我们主要还是做减法,还没有来得及做加法。
当时,这个报告其实不算是模板,而是有条件的不写,设定条件,实际上是在去模板化。当然表格化也算是一种模板,只是当时还没有统一。
第二代,多样化。
随着认罪认罚范围的扩大,“去审查报告化”简单地做减法已经不能满足现实需要了,还需要建立“多层次”的繁减分流体系。
除了减法,我们也开始做加法,也就是该繁的要繁,要把一些实质化审查的要求,如强化诉讼监督、强化出庭准备、强化起诉裁量的要求导入审查报告之中,这样可以让承办人不至于漏项。对于那些不认罪的普通程序案件,就是要适用这种最复杂的审查报告模板。
然后再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认罪认罚、速裁等几个维度做了五六个模板。当然,我们没有改变“去审查报告化”的基本简化思路,只是将繁简分流以层次化。甚至对于拟做不起诉的案件都做了一个审查报告模板。
单单表格化的审查报告,根据常见罪名,就做了好几个模板,就是让办案人员拿过来直接套就好。
这一版的迭代是过渡时期的产物,虽然考虑了繁简分流的多层次性,也考虑了复杂审查报告的最高要求,但还是有一点烦琐。
而且一旦过于精细化地区分,就会缺少必要的弹性,不利于发挥能动性,也容易造成选择困难。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需要经历一个过程,这是一种必要的尝试。而且有了实践之后我们才知道保留哪几款最为有用的模板会使用户选择起来更容易。
第三代,经典化。
经过前两次的迭代,我们积累了必要的经验。
捕诉一体之后,又带来了一个更大的需求。以前我们都是只管公诉的审查报告,现在捕诉一体了,也需要一体化地规范了。
主要有两个问题摆在面前:一是有没有必要一体化;二是审查逮捕意见书有没有必要一并简化。
答案都是肯定的。
那就是既然审查报告是办案的思考簿,而捕和诉不能放在一张思考簿上来思考,不能从思维上实现一体,那如何能够实现真正的捕诉一体?
两个审查报告还会造成极大的浪费,因为审查逮捕意见书与审查报告在格式上有很大的不同,有些基础性的内容还要来回调整格式,非常烦琐。
写两个审查报告,就相当于把一个案子办两遍,既浪费了时间,又无法将其中一些关联性的信息有效地联系起来。比如捕后继续侦查的建议与捕后收集证据的情况缺少对比,捕后诉前这个空白地带,如果有一些情况,或者随时调取的信息,包括在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内掌握的情况,就无从记载。
从目前来看,捕后诉前这长达数月的空白地带是最大的程序空转地带,是最浪费诉讼时间的,也是最关键的。有很多证据在这个时间如果没有及时调取,以后再退补延期也解决不了问题。实践中,为了能够尽量地解决问题,又不得不再行退补延期,这就极大地制约了案件质效。
所以审查报告必须实现捕诉报告一体化。我还建议过统一办案系统的流程,实现捕诉的一体化,一个案号、一个流程、一个报告、一次归档。目前流程上恐怕短期内很难实现,但报告已经实现了一体化,案号也有望实现一体化,从而归档一体化也就有希望了。
这些具体的一体化的实现,才是捕诉一体化改革真正落地的过程,它是在人的思维这个层次上实现落地。
既然是捕诉报告一体化,那当然是共进退的,要简化也要一体化地简化。
审查逮捕意见书的简化与公诉审查报告的简化,还是有所区别的,并不适合都搞没了。这个观点我以前也表达过。
因为公诉环节,除了审查报告,还有起诉书,起诉书上还有事实和意见,甚至有量刑的建议。但是批捕环节,如果没有审查逮捕意见书,那就什么都没有了,因为批捕决定书是非常格式化的,它完全不记载内容,连事实是如何认定的都没有。
因此,在捕诉一体之后的简化就不能是“去”一个字那么简单了,就要依托表格化,让它有个框架,有一个写事实和意见的地方。这个事实,如果捕后没有改变,在起诉阶段也就没有必要重新写,写一次就可以了。
证据从头到尾都不用摘录,当然这也仅限于速裁案件。因为原来的待遇是可以不写,这个待遇需要尽量保留。
我们看到系统上有《×××案审查报告(适用捕诉一体案件)》《×××案审查报告(适用非羁押直诉案件)》《×××案审查报告(适用速裁程序/认罪认罚简易程序案件)》三个模板,好像只有第一个模板标注了“捕诉一体”四个字,就以为只有一个捕诉一体的报告模板,所有的捕诉一体的案件也不管复杂不复杂都用这个来写那就错了。
事实上,《×××案审查报告(适用速裁程序/认罪认罚简易程序案件)》也是“捕诉一体”版的审查报告,无论在事实部分还是认定意见部分,都写了“捕诉一体”的内容,这其实是一个简化版的“捕诉一体”报告模板,仅限于适用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简易程序这两类案件。
据我估算,鉴于目前认罪认罚的普及度,仅这份报告的适用范围大概占全部案件的60%~70%。
所以不要小看了这个表格化的小报告模板,它才是这一套审查报告中最常用的、最有价值的模板。
如果你仅看到“捕诉一体”四个字就奔着那个最复杂的报告去了,那就大错特错了。而且这也不利于繁简分流,这个简化版与复杂版的烦琐程度的差距,不就是对认罪认罚的制度性激励吗?在选择审查报告的时候,一定不要忘记这一点。
这一代的审查报告模板之所以设计为一套三款,也算是总结之前经验的结果,算是化繁就简的产物。但是又不能忽视繁简分流,你可以将第一份报告和第三份报告看作繁简分流的两极。
对于那些不认罪的案件,由于产生冤错案件的可能性更大,就需要特别认真地审查,所以搞细一点很有必要。而对那些虽然认罪认罚,但还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往往都是无期、死刑的案件,虽然复杂性降低了,但由于它的严重性,也有必要予以慎重对待,这也是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等文件的特别要求,对这些案件应该适当提高证据的标准。
对于简单的案件,就是那些速裁程序、认罪认罚简易程序案件,那这个简也要简到位,目的就是产生一种内在激励,简单点这个待遇并不是白得的。
中间这款报告,其实就是公诉案件的审查报告,只是在格式上体现了一些新要求而已。
所以总结之前的经验教训,才有了三款相对经典的审查报告模板,虽然只有两款是捕诉一体的,但从整体上都是依据捕诉一体的要求进行划分的。捕诉一体的要求,是只要经历过逮捕环节,就要适用捕诉一体版的审查报告,无论是复杂版还是简单版,因为这其中的审查过程要一并留痕。
只有那些从来没有报捕的案件,才能使用这个中间款,这样一来,第一款和第三款审查报告就是最需要研究和关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