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健康意外保险(以下简称“独生子女险”),由卫生计生委主管,每年招投标,由中标保险公司实施承保。
保障金额:已投保的独生子女(因疾病或意外)身故,理赔4万元;罹患重大疾病,理赔2万元;意外医疗,最高理赔5000元(100元以下免赔,100元以上部分按80%赔付)。
独生子女险是一种特别保险,主要是针对广大独生子女家庭设计,旨在加强和提高独生子女家庭的抵抗风险能力,增强独生子女家庭的安全感。该项目具有“低投费、高保障”的独特优势,每份独生子女险保费60元,最大保额为10万元,保险责任侧重于意外身故、意外残疾、意外烧伤、住院补贴和重大疾病保障,与少儿居保的住院医疗责任以及学平险的校园内意外伤害责任具有较强的互补性,提高了独生子女家庭的保障水平。
独生子女还有一些相关保障,根据2016年7月8日开始实施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持证(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上海市独生子女证”)的上海市户籍公民,每月可领3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直至其子女年满16周岁。有用人单位的,该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无用人单位的,该费用由其户籍所在地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
持证公民在退休时将一次性获得5000元计划生育奖励费。婚后既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上海市户籍公民(2004年4月15日以前办理结婚登记的),在退休时将一次性获得1万元的计划生育奖励费。这两大“计划生育奖励费”主要由参保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在计发养老待遇后发放,其他情况由户籍所在的区县政府在男60岁、女55岁时发放。
符合独生子女意外伤残一次性补助申领条件的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给予不少于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符合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申领条件的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给予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上海市还设立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申领条件为: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双方或者本人年满49周岁;依法只生育或者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者子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死亡证明》;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孩子;持有《独生子女光荣证》。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发放标准如下:子女伤残的,申领人49~59岁每人每月领取540元,60~69岁每人每月领取550元,7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领取640元;子女死亡的,申领人49~59岁每人每月领取670元,60~69岁每人每月领取720元,7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领取770元。
发放方式:于每年的1月(发放1~3月)、4月(发放4~6月)、7月(发放7~9月)、10月(发放10~12月)分别发放。
中国人寿大连市分公司与大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及各区市县(先导区)卫生计生部门合作承保“大连市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项目,为全市女方在49周岁(含)以上的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身故家庭提供住院保障。2016年1月,李女士于大连市旅顺口区因一氧化碳中毒身故,其家人获得赔款8万元。据统计,中国人寿大连市分公司2016年共完成该险种赔付6802件,金额累计1520.57万元。
资料来源:高录.大连保险业2016十大典型理赔案例揭晓[N].大连日报,2017-03-15(A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