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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律适用

1.《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否适用于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活动?

问:某市政府采购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一批办公用计算机。对于该问题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都找不到相对应的法律规定,是否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来解决这些问题?

答: 很多人对于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该遵循《招标投标法》还是《政府采购法》感到困惑。《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确立了其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管辖权。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没有排除《招标投标法》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管辖,因此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受到《招标投标法》的约束。《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实则明确了《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同时又给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单独预留了空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规定,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政府采购无论是工程还是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均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如《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特别规定的,则优先适用。

《政府采购法》中有关招标文件编制、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制定、招标信息发布、评标专家抽取、中标信息发布等方面的规定均不同于《招标投标法》。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主要适用于通过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项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不同规定的,优先适用其规定。

2.政府采购工程按照《招标投标法》还是按照《政府采购法》执行?

问:某政府采购工程预算5000万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是按照《招标投标法》还是《政府采购法》执行?

答: 在招标投标程序上,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按照《招标投标法》执行。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两部行政法规关于“工程”的表述完全一致。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主要适用于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结合本项目的采购主体、资金性质和项目属性三个维度综合分析,本项目应属于政府采购工程。由于采购数额超过了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应当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四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本项目招标活动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律规范的规定,在招标采购过程中,还应执行相关政府采购政策。

3.没有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项目是否适用《政府采购法》?

问:某民办大学网络中心机房设备采购项目,计划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精密空调和UPS等设备,项目使用自有资金,该采购活动是否适用《政府采购法》?

答: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也就是说,《政府采购法》只规范政府采购项目。构成“政府采购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是采购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二是采购资金来源必须是使用财政性资金;三是采购项目必须是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上述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本项目采购主体是民办大学,且资金来源不属于财政性资金,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其招标活动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应适用《招标投标法》。

4.国有企业采购是否可参照《政府采购法》执行?

问:某国有企业采购一批非标准设备,请问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法》的规范范围?如果不属于,可否在采购文件中约定本项目参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执行?

答: 国有企业采购设备不受《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律规定的规范。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由于国有企业是企业法人,不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之列,采购主体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故不属于《政府采购法》的规范范围。

我国目前尚未出台专门针对国有企业采购的法律规范,国有企业可针对自身特点,制定相应的企业内部采购管理制度,可参照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公共采购分会颁布的《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或中国招标投标协会颁布的《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也可自主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5.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设备是否适用《政府采购法》?

问:某养殖企业使用部分财政补助资金,企业拟用这批财政补助资金购买一批挤奶设备,采购金额预算在150万元左右。请问:采购这批设备时,是否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进行招标?

答: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因此,依法纳入《政府采购法》管辖的采购项目,应当同时满足项目主体、资金性质和项目属性三个条件。具体来讲,采购主体应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团体组织;资金性质应当是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项目属性是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当上述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才属于《政府采购法》的管辖范畴。

本项目采购主体是企业,采购主体不属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列,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决定采用招标或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6.预算单位采购进口机电产品应适用哪部法律?

问:某事业单位,因工作关系须采购一台进口机电设备,该项目拟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请问:进口机电设备招标适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还是《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1号令),招标活动受哪个部门监管?

答: 预算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采购进口机电产品,须遵循《政府采购法》体系相关规定,其招标投标活动受财政部监管。

《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除在我国境内无法获取或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所需货物、工程和服务以及为在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项目外,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因此,预算单位从境外采购货物需经财政部门依法核准方可开展采购活动。

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七条规定:“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除详细规定了采购人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的相关材料、论证要求和检查要求以外,该办法第十五条还明确要求“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文件中应当载明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电子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有关特殊事宜,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依据财政部的上述规定,预算单位在开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时,其进口产品论证、采购活动审核和优先采购政策落实等方面遵循《政府采购法》体系的相关规定,由财政部门监管;其采购程序遵从财政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由财政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7.政府采购工程服务招标是否适用《招标投标法》?

问:某政府采购工程设计项目,设计费大约在105万元。《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6号令)规定的勘察、设计、监理等与工程相关的服务项目的招标限额是100万元,而当地的政府采购服务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是200万元。请问:该项目是否应该公开招标?工程服务采购,到底应该适用《招标投标法》还是《政府采购法》?

答: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包括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都属于建设工程的范畴。

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依据相关法规规定,应适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更加适合。实践中,建议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6号令)第五条“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必须招标的规定,选择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此外,由于本项目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属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8.政府采购工程货物项目是否适用《政府采购法》?

问:某政府投资项目,该项目中工程材料为230万元,建设单位拟自行采购后提供给施工单位。请问:与该项目采购适用《招标投标法》还是适用《政府采购法》?该项目是否应当招标?

答: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范畴,达到国务院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均明确规定,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该货物采购项目属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材料,且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6号令)第五条规定的限额标准的,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项目属于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材料采购项目,应遵循《招标投标法》体系相关规定组织招标。

9.TOT项目是否适用《政府采购法》?

问:某市将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存量资产项目——市自来水厂通过融资方式对外转让经营权,当地财政部门认为这是PPP模式中的一种,要求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进行操作,请问是否合适?

答: 本项目应该属于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即移交—经营—移交)方式。TOT方式是常见的一种PPP模式,也是国际上较为流行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TOT方式通常是指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将存量资产项目的一定期限的产权或经营权,有偿转让给投资人,由其进行运营管理;投资人在约定期限内通过经营收回全部投资并得到合理的回报,双方合约期满之后,投资人再将该项目交还政府部门或原企业的一种融资方式。

从TOT方式的操作运营特征来看,不属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特定采购主体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行为。主要理由如下:

(1)该类项目未使用财政性资金。从该类项目的性质来看,一般是在转让经营权以后向使用者收费,即向使用自来水的用户收费,在资金性质上不涉及财政性资金的使用。

(2)经营权转让不属于政府采购行为。《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界定的采购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和雇用等,是一种采购主体花钱有偿从组织外部获取相应资源的行为;而TOT模式是一种产权或经营权的转让行为,是政府方向社会资本融资,即社会资本方向政府方花钱购买产权或经营权的行为。通俗来讲,《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文件约束的是购买类行为,而TOT的本质是出售(或出卖)类行为。

综上所述,在现有法律规定下,TOT项目不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政策文件的规定。

10.中外合资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是否属于政府采购?

问:某中外合资企业,最近申请到了一笔财政补贴资金。其打算用这笔资金购买一些生产设备和办公用品。请问:在使用这笔财政性资金时,需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采购吗?

答: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依据这一规定,政府采购的主体应当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团体组织。该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其采购主体性质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不属于《政府采购法》管辖。该公司可依据企业内部管理规定使用该笔财政性资金。

11.政府部门新建办公楼购买电梯设备是否属于工程招标?

问:某市一政府部门新建办公楼,需要购买8部电梯设备,预算300多万元,是否属于工程招标项目?招标活动适用《招标投标法》还是《政府采购法》?

答: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两部行政法规关于“工程”的表述完全一致。

结合本项目来讲,从采购主体(政府部门)、资金性质(使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属性(新建办公楼需要购买的电梯设备)三个维度进行分析,本项目应属于政府采购工程中的工程货物。而且该电梯设备采购金额超过了应当招标的数额标准,依法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四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本项目招标活动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律规范的规定,在招标采购过程中,还应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政策,如给予小型企业优惠。

12.不属于必须招标范围内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可采用何种采购方式?

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律规范的规定,那么对于不是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适用哪种采购方式?

答: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对工程类政府采购的法律适用问题做了明确的区分,即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该条例第二十五条还进一步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还规定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因此,必须招标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应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除此之外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结合项目需求特点,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适用该办法,该办法规定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三种非招标采购方式。此外,《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还补充规定了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上述采购方式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形。

可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不属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认定)的政府采购工程,也就是项目投资、项目性质或规模标准未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二是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但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即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利技术;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需要向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13.河道疏浚项目是否属于政府采购项目?

问:某河道疏浚项目,实施机构为事业单位。该项目疏浚后的河沙由疏浚单位自行处置,同时河道疏浚施工方应当向政府方(即实施机构)缴纳一定的利润,或依据合同规定投资建设部分公益项目。

请问:该项目是不是政府采购项目,要不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确定施工企业?

答: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该条第四款同时规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项目实施时,支付对价的一方是施工单位,而不是政府方。也就是说,根据实施单位的市场调研和测算,本项目不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河道疏浚服务,不属于《政府采购法》体系的管辖。此外,从其交易性质来看,该项目的交易行为本质上也不是一种采购行为,而是一种出让或售卖行为。

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建议实施机构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采用招标、拍卖等竞争方式择优选择施工单位。 eb4R9g5PEyndY7ulYHOg1eV4yYVGh2ajV6idLg6LbOIE85nOkd88An7qoKx67a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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