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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息公开

20.未中标的投标文件是否属于政府信息?

问:某公司参加了一个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怀疑有一家投标人(未中标)提供了虚假资料参加投标,能否向财政部门举报,要求公开这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答: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属于政府信息,但未中标的投标文件不在其列。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也就是说,政府信息是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密切相关的信息,不仅包括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还包括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保存的信息,根据该条例第十七条关于政府信息公开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原则的规定,前者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后者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对于本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有权依法监管,招标人应当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这些资料属于政府信息;但是对于未中标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尚无法律法规规定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该类文件有保存的义务,也不是必然获取的资料,因此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

21.政府自筹资金项目的采购公告应当在哪个媒体发布?

问:某政府机关有个垃圾倒运项目,使用单位自筹资金,预算金额大约在600万元。请问:该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吗,采购公告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发布吗?

答: 本项目应属于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已超过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规定:“为了便于政府采购当事人获取信息,在其他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对于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地方采购项目信息,中国政府采购网各地方分网应当通过数据接口同时推送至中央主网发布(相关标准规范和说明详见中国政府采购网)。”

根据这一规定,本项目采购公告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公告发布媒体上公开发布,由于采购预算已超过500万元,该采购公告还应推送至中国政府采购网主网发布。

22.评标报告是否应当公开?

问:为了增加招标投标活动的透明度,也便于投标人和社会监督,是不是应当将评标报告予以公开?

答: 评标报告因涉密不宜公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评标报告虽属于政府信息,但因涉及商业秘密,行政机关不得公开,除非招标人同意或者涉及公共利益时可以公开。

对于书面评标报告,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等内容一般不得泄露,也不能公开,这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另外,《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也均未要求评标报告应当公开。

23.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应当公开?

问:某单位有一个投资项目的运营管理服务公开招标,公布中标结果时还公布了所有投标供应商的最终得分及排名,有一家供应商提出质疑,认为专家评审有误,请求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核实,同时要求公开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请问: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是否应当公开?

答: 采购人不得公开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

《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规定了“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招标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显而易见,投标文件符合上述特征,属于“商业秘密”无疑,采购人无权进行公开,否则就是侵权。

此外,《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信息以及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其中并没有将投标文件列为应当公告的内容。《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采购项目信息,包括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等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该通知明确“采购文件”指的是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和询价通知书,并没有明确规定包括中标还是未中标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

综上所述,倾向于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公开投标文件。

24.供应商各评分要素具体得分是否应当公开?

问:某设备采购项目中标公告发布后,某公司向采购人提出质疑,称其投标价格最低却未中标,中标结果公布后未向其公布得分情况,使其无法核实与确认评标结果的合法性,要求采购人公开供应商各评分要素具体得分。请问:供应商各评分要素具体得分是否应当公开?

答: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三条、《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的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政府采购活动中可以公开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为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信息以及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供应商的具体得分情况并不在公开的内容中,不属于必须公开的范围。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也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确保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在采购结果确定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委员会名单负有保密责任。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因此,对于评标过程中的评委打分、讨论意见和评标报告等信息均属于保密信息,以减少评标工作的负面影响和不当干扰。从这个角度来讲,各投标人得分情况也不得公开或泄露,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评委都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25.评标基准价是否必须在中标公告中公开?

问:某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方法与评标标准”中规定“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15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5”。该评分基准价是否必须在中标公告中公示?

答: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评标基准价不属于中标公告应予以公开的事项。

其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本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方法与评标标准”中规定“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15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5”。根据上述规定,实则供应商在开标过程中应已明知评标基准价为哪一供应商的报价,故评标基准价也没必要在中标公告中再公开。

26.供应商要求采购人公布评委名单及其工作单位是否有法律依据?

问:某设备采购项目发布废标公告后,某科技公司向省政府采购中心提交《质疑书》,要求公开评标委员会评委的工作单位。请问:是否应该公布评委名单及其工作单位?

答: 采购人应当公布评委名单,但并未要求公布其工作单位。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因此,相关法律只要求采购人在中标、成交公告中公开评委名单,但并未要求采购人公布评委的工作单位。

27.是否应该公示被废标的投标人名单和废标原因?

问:某单位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投标人提出要求在评标结果公示内容中公示哪几家投标人因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导致废标,并公示投标人有哪些具体条款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这个要求合理吗?

答: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因此,对于政府采购项目如果出现《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而废标的,项目废标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发布废标公告并说明原因。但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名单,以及投标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原因,都不属于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 5FYENdMb6aBY0yfHbAjoDlF2WWZz1qQ6vTpHPselgekouVHYi6y/Yjea/1C8e1J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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