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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采购政策

14.政府采购政策有哪些?

问:政府采购活动除了应追求采购项目的经济性外,还承载着相关政策功能以保障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应执行的政府采购政策有哪些?

答: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还规定了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相关优惠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因此,政府采购项目(包括政府采购工程招标项目在内)应依法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目前,政府采购政策的主要规定体现在如下文件中: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①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③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④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⑤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5号)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3)《〈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逐步淘汰低能效产品。政府采购属于节能清单中产品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清单所列的节能产品。采购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合格产品的条件和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公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4)《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不得采购危害环境及人体健康的产品。财政部和生态环境部负责公布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清单中品目的,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产品(含建材)的环保要求、合格供应商和产品的条件,以及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

(5)《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意见》(财库〔2017〕141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对于落实“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采购政策尚待出台具体的文件。

15.对中小企业资格如何确认?

问:《政府采购法》规定了要实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那么如何认定“中小企业”呢?

答: 政府采购活动中认定供应商是否属于中小企业采取声明制。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享受扶持政策,只需要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作为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中小企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如实填写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中小企业供应商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证明文件,或事先获得认定及进入名录库等。中小企业对其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为方便广大中小企业、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识别企业规模类型,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发了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并于2020年2月27日上线运行,在国务院客户端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均有链接,广大中小企业和各类社会机构填写企业所属的行业和指标数据自动生成企业规模类型测试结果,并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对中小企业的规模类型有争议时,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16.什么是政府采购中的进口产品?

问:某设备采购结果公告后,有供应商提出质疑。理由是,预中标产品采用了进口零件,属于进口产品,由于未经审批,中标结果应为无效。财政部门调查中,预中标供应商提供了样机并进行拆解,证实虽然该设备采用了国外生产的零件,但内部集成却含有国内生产的主板。因此,单凭设备的一部分就认定整个设备为进口产品,其理由不成立。那么,政府采购中进口产品如何认定呢?

答: 我国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补充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的规定,我国现行关境是指适用海关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辖区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金马等单独关境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综合保税区等区域,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这些区域仅在关税待遇及贸易管制方面实施不同于我国关境内其他地区的特殊政策,但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区域,由海关按照海关法实施监管。因此,凡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不作为政府采购项下进口产品。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再经办理报关手续后从海关特殊监管区进入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应当认定为进口产品。”

依据上述规定,如果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中存在部分进口构件或者部分国产零件集成的产品,均不属于该办法所规范的进口产品的范畴,也就不适用该办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的规定。

17.政府采购必须要采购原装进口的货物应当怎么办?

问:某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规定要采购“原装进口血液透析机”,且这也是当地《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目录》内的产品,这个采购需求是不是构成“指定进口、排斥国产”的行为?

答: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以下三种情形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一是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商业条件获取的;二是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是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本项目采购设备是当地《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目录》内的产品,符合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采购人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不得限制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规定:“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来看,本项目中“原装进口”的要求排斥了国内产品。所以,建议采购文件修改为“允许原装进口产品投标”,这样进口产品、国内产品都可以参与竞争。

18.实行固定价格的政府采购项目,如何体现小微企业价格优惠政策?

问: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最近代理了一个政府采购招标项目,该项目情况比较特殊,采用固定价格招标。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要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但对于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而言,价格不是竞争因素,该怎么体现给小微企业的价格优惠呢?

这类项目可不可以直接在供应商的综合得分上加分?一般加多少分比较合适?还是说,如果价格不是竞争因素的项目,就不再适用该办法规定的价格优惠政策了?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关于对小微企业给予价格优惠的规定,有以下两个适用前提:一是该项目是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二是该项目的评审因素中包括价格因素。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款规定:“……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因此,对于实行固定价格的采购项目,价格不是竞争要素,评审时无须考虑价格优惠问题。

19.政府采购工程招标项目,是否要遵守政府采购政策?

问:政府采购工程招标项目适用《招标投标法》,那么是不是就不适用《政府采购法》,也就不用遵守政府采购政策了?

答: 仍然需要遵守政府采购政策。

虽然《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但是第九条同时也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也就是说,政府采购工程不论采用哪种采购方式,都必须遵守《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政府采购政策。 78lrBp0AxqsT17ML7B2w01zkWPSp0UVScRTrYerKLuKhgohVyZJj2UN96q9uXVJ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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