躯体形式障碍的主要特征,是身体症状持续存在,且病人一直坚持要求进行医学检查,即便结果通常都是阴性的,医生也一再重申这些症状没有生理基础。即使病人确实有身体疾病,这些疾病也无法解释症状的性质和程度、病人的痛苦和担忧。
这些障碍在ICD-10(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第5节,DSM-5的F45和第8节中均有提及。此外,还可按亚型分为:躯体形式障碍、无差别躯体形式障碍、转化障碍、持续性躯体形式疼痛障碍、疑病症、躯体变形障碍、非特异性躯体形式障碍。
根据ICD-10的分类,每个亚型的主要特征和诊断标准如下:
- F45.0躯体形式障碍:
主要特征:身体症状繁多,呈多发性、复发性,持续至少两年。
大多数病人曾在基础和专业的卫生机构治疗,病史长,治疗困难,可能多次检查结果呈阴性,或实验室检测失败。
症状可能涉及身体的任何部位或系统。
疾病慢性发展,有波动性,通常与病人在社会、人际和家庭行为上的改变有关。
时间段(少于2年)且症状较不明显的,应归类为无差别躯体形式障碍(F45.1)。诊断标准:
A.三十岁前出现多症状病史,持续数年,迫使病人求医,或导致病人在社会、工作或在其他重要领域的活动显著退化。
B.符合下列所有标准,并且每项症状可在障碍期间的任何阶段出现:
1. 四处疼痛症状:疼痛史至少涉及四个部位,或四种与身体有关的功能(如:头部、腹部、背部、关节、四肢、胸部、直肠发生疼痛,或在经期、性交或排尿期间发生疼痛)。
2. 两种胃肠道症状:至少两种疼痛以外的胃肠道症状(如恶心、腹胀、呕吐(非妊娠期)、腹泻或对某些食物的不耐受反应)。
3. 一种性症状:除疼痛外,至少有一项性症状或生殖症状的记录(如性冷淡、勃起或射精功能障碍、妊娠期月经过多或剧烈呕吐)
4. 假性神经症状:至少有过一个可显示神经障碍的症状或障碍,不限于疼痛(精神运动或平衡的协调障碍转化症状、瘫痪或局部肌肉无力、吞咽困难、喉部异物感、失音、尿潴留、幻觉、失去触觉和痛觉、复视、失明、耳聋、抽搐;解离症状如健忘症;昏厥以外的意识丧失)
C.具有以下两个特征之一:
1. 经适当检查后,B标准中的任何症状均不能解释为已知的医学疾病,或任何类型物质(如药物)的直接作用。
2. 如确有医学疾病,则病人的身体症状或社会活动、工作上受到的影响,比根据其病史、体检或实验室检测结果推测的要更严重。
症状不是故意触发的,也不是模拟的(不同于虚构障碍[孟乔森综合征]和模拟障碍)。
-F45.1无差别躯体形式障碍:
当躯体形式症状呈多发性、多样性和持续性,但未呈现躯体化的临床特点时,应考虑此种诊断。诊断标准:
A.出现一种或多种身体症状(如疲劳、食欲不振、胃肠道或泌尿系统症状)
B.具有以下两种特征之一:
1. 经适当检查后,症状不能以已知的医学疾病或药物的直接影响(例如滥用药物或药物治疗)来解释。
2. 如果确有身体疾病,病人的身体症状或社会活动、工作上受到的影响,比根据其病史、体检或实验室检测结果推测的要更严重。
C.症状导致明显的医学上的不适,或在社会、工作和其他个人活动重要领域的退化。
D.持续至少6个月。
E.该障碍不能因另一种精神障碍(如另一种躯体形式障碍、性功能障碍、情绪障碍、焦虑障碍、睡眠障碍或精神病障碍)的存在,而得到最好的解释。
F.症状不是故意产生或模拟的(不同于虚构障碍或模拟障碍)。
- F44转换障碍:
由自主或感觉运动方面无法解释的症状或障碍组成,提示神经或医学障碍。其症状或功能障碍与心理因素有关。诊断标准:
A.一种或多种影响自主或运动功能的症状或缺陷,提示神经或医学疾病。
B.症状在出现或恶化之前,存在某种冲突或其他诱因,故推出与心理因素相关。
C.症状或缺陷不是有意制造的,也不是模拟的(不同于虚构障碍或模拟障碍)。
D.经适当医学检查后,症状或缺陷不能用疾病的存在、物质的直接作用或文化上正常的行为或经验来解释。
E.该障碍不能因另一种精神障碍(如另一种躯体形式障碍、性功能障碍、情绪障碍、焦虑障碍、睡眠障碍或精神病障碍)的存在,而得到最好的解释。
症状不是有意制造或模拟的(不同于虚构障碍或模拟障碍)。
- F45.4疼痛障碍:
主诉持续的、严重的、令人备受折磨的疼痛,不能完全用生理过程来解释,也不能用生理障碍来解释。情感冲突或心理社会问题与疼痛的发生有关,并且是主要的诱因。
在受到个人或医生的照顾或支持后,结果有明显改善。诊断标准:
A.临床表现的主要症状是身体一处或多处疼痛,严重到需要医疗救助。
B.疼痛造成明显的不适,或导致病人在社会、工作或其他重要的个人活动领域出现退化。
C.心理因素在疼痛的发作、严重程度、加重或持续性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D.症状或缺陷不是有意制造或模拟的(不同于虚构障碍或模拟障碍)。
疼痛不能通过情绪障碍、焦虑障碍或精神障碍获得最好的解释,也不符合性交困难的标准。
- F45.2强迫症:
其主要特征是持续关注遭受一种或多种严重进行性生理障碍的可能性。
病人持续坚称自己的躯体存在问题,或对外表表现出持续的担忧。
正常的感受和面貌经常被病人解释为不正常的、痛苦的,注意力常常只集中在一两个器官或身体系统上。
通常有明显的抑郁和焦虑,可作为额外的诊断支撑。诊断标准:
A. 病人个人对躯体症状作出解读,对患有或遭受严重疾病的担忧和恐惧。
B. 尽管接受了相关的医疗检查并得到医学解释,仍感担忧。
C. 标准A中表述的情况不属于谵妄类型(相对于躯体谵妄),也不限于对外形的关注(相对于体像障碍)。
D. 这种担忧会导致其社交、工作或其他重要领域发生明显不适或恶化。
E.持续至少6个月。
F. 这种担忧不能用广泛性普通的焦虑障碍、强迫障碍、疼痛障碍、重度抑郁发作、分离焦虑障碍或其他躯体形式障碍的存在来有效解释。
—F45.2 体像障碍:
一种由想象或夸大外形缺陷引起的不适。诊断标准:
A. 病人想象自身存在某种缺陷,并为之担忧。如有轻微的身体异常,则十分关注。
B. 这种担忧会导致个人社交、工作或其他重要领域出现明显不适或恶化。
C. 这种担忧并不能用另一种精神疾病的存在来有效解释(例如,神经性厌食症患者对体型和轮廓感到不满)。
—F.45.9 其他不明躯体形式障碍:
这一类别包括不符合特定躯体形式障碍标准的躯体形式障碍。这些包括:
假孕:假怀孕、自欺怀孕、出现怀孕的客观征象,如腹腔增大(无脐突出)、月经量减少、闭经、胎动的主观感觉、恶心、乳腺分泌物及充血、预产期“合理”疼痛等。可能出现内分泌改变,但不能用可引起内分泌紊乱(如激素释放型肿瘤)的医学状况来解释。
2. 一种涉及非精神病性疑病症的障碍,持续时间少于6个月。
3. 一种涉及无法解释的身体症状(如疲劳或肌肉无力)的障碍,持续时间少于6个月,且不由其他状况引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