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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普通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主要体现如下。

(1)普通合伙人的权利

①经营控制权。普通合伙人对企业事务拥有充分的管理和控制权,有权代表合伙企业签订对外的法律文件,在有限合伙中处于核心地位。

②获得年度管理费。管理费主要用于普通合伙人为管理企业而支出的日常开销,如房租、办公费、通讯费等。

③获得企业利润分成的权利。

(2)普通合伙人的义务

①出资义务。普通合伙人出资的目的使他们与有限合伙人共同承担风险,防止他们过于冒险。

②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普通合伙人负责企业事务的经营和控制,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连带责任的承担对普通合伙人构成了一种强有力的约束,使之真正对合伙企业运作履行诚信义务与责任,并限制普通合伙人以企业的名义大量对外举债。

③信息披露义务。普通合伙人要定期向有限合伙人提供财务报表,提供有关年度发展情况的报告,并邀请有限合伙人参加企业年会。

④遵守有限合伙协议的义务。为约束普通合伙人可能采取的种种机会主义行为,合伙协议对普通合伙人可能采取的种种机会主义行为设置了若干约束条款;普通合伙人须遵守协议的约定,不得违反。 MHmzJghyUJXUiCFaS1p2H2AydxtSSrnOAynDuwttgcg4CI4MzaZh8ZdRLONrf/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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