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有两种含义:一种是法律含义,另一种是管理含义。合伙人的法律含义就是指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通常是指以其资产进行合伙投资,参与合伙经营,依协议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或有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合伙人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合伙人的管理含义,即从管理的角度讲,合伙人有两种模式:一种是指合伙人的管理机制;另一种是合伙机制与平台经营模式相结合,形成业务模式创新。
关于合伙人,主要从四个方面的内容了解,如表1-1所示。
表1-1 合伙人主要概念
(1)合伙人的责任形式
合伙人的责任形式,指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是合伙企业区别于法人类企业的本质特征。对于合伙人的责任形式,不同国家的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有的要求所有合伙人都承担无限责任,有的规定合伙人可承担有限责任,有的允许部分合伙人在有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承担有限责任,有的还要求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连带责任。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作为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人在企业享有权利,也承担义务。一般而言,合伙人的权利为经营合伙企业,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享受企业的收益分配;义务为遵守合伙协议,承担企业经营亏损,根据需要增加对企业的投入等。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主要由合伙协议予以约定,对于一些特定的权利、义务,也可以在事后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确定。但对有些合伙人的特定权利、义务,法律也进行了一些必要的规范。
(3)合伙人的出资方式
合伙人的出资数额可以是均等的,也可以是不均等的。出资种类不限,既可以是实物形态的,也可以是无形财产。此外,债权、商标使用权、商号使用权也可作为合伙人的出资。只要其他合伙人同意,出资方式是没有限制的。
①合伙人出资以后,便丧失了对其作为出资部分的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财产权主体是合伙企业,而非单独的每一个合伙人。
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置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③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对内转让: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对外转让: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优先权: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④出资。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的权利范围
组织形式:把阿米巴做成合伙制,企业才能做久(机制)。企业建立开放式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有级差的合伙人制度,打破合伙人终身制和合伙人权利绝对平等论。改革的目的:淡化权利均等意识,强化责、权、利对等意识,建立先进的科学的产权关系。
决策管理:有些企业存在高级合伙人自封、独断的家长制遗风,使决策失去民主;有些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均等地享有“一人一票”,使意见难以集中,无法高效决策。解决的办法是采取“比重投票制”(根据资历、创收等贡献因素,确定不同合伙人所投票的比例),以建立科学的民主集中的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效率。
运营管理:有些企业的合伙人,既负责决策又负责日常管理。新的理念是权力机构授权部分合伙人组成管理委员会,上对管理合伙人负责,下负责处理日常行政事务。这样既可以减少合伙人的管理成本,同时避免了合伙人之间因日常管理而产生的矛盾,又减少了管理层次和环节,提高了管理效率。
人才培养:企业建立科学的人才管理和运行机制,引入合伙制,通过优秀核心人才之间的有效合作、出色的协调与组织、和谐的氛围和企业文化来实现企业做大做强做久。
业务管理:通过合伙人机制,强化企业的团队协作和专业化分工,促进企业的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发展。
分配机制:目前多数企业采取的“提成制”,并不等于真正意义上的“效益工资制”,这也不利于人才引进和培养,难以成规模。如果企业采取合伙人制度,可以强化综合效益(贡献)和综合能力指标的观念,建立科学合理的分配制度。
协调机制:采取合伙人制度,目的就是克服或者缓和企业员工之间的各种矛盾和内耗,建立起企业内部的经营意识和协调机制,保证企业在人员稳定的基础上不断求得发展。
合伙人主要分为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内容见第二节、第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