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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化工安全操作禁令

1.3.1 生产厂区的“十四个不准”

(1)加强明火管理,厂区内不准吸烟。

(2)生产区内不准未成年人进入。

(3)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做与生产无关的事。

(4)在班前、班上不准喝酒。

(5)不准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6)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7)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

(8)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9)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10)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用。

(11)未办高处作业证,不系安全带,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作业。

(12)不准违规使用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

(13)未安装触电保安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不准使用。

(14)未取得安全作业证的职工,不准独立作业;特殊工种职工,未经取证,不准作业。

1.3.2 操作工的“六严格”

(1)严格执行交接班制。

(2)严格进行巡回检查。

(3)严格控制工艺指标。

(4)严格执行操作法。

(5)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6)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1.3.3 动火作业的“六大禁令”

(1)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2)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3)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4)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5)不按时做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6)没有消防措施,禁止动火。

1.3.4 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

(1)必须申请、办证,并取得批准。

(2)必须进行安全隔绝。

(3)必须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灯具。

(4)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5)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6)必须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7)必须有人在器外监护,并坚守岗位。

(8)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

1.3.5 机动车辆的“七大禁令”

(1)严禁无证、无令开车。

(2)严禁酒后开车。

(3)严禁超速行车和空挡溜车。

(4)严禁带病行车。

(5)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6)严禁超标装载行车。

(7)严禁无阻火器车辆进入禁火区。

1.3.6 事故“四不放过”原则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分不放过。

(3)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4)事故没有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

1.3.7 “三个对待”

(1)外单位发生的事故当作本单位对待。

(2)小事故当作大事故对待。

(3)未遂事故当作已遂事故对待。 o8ZtYUv63yXQm/AB0K7GLD0z9McZZy/+S1uCaJ2vwKzoVy9aBH3bBBzmYU1hTsx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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