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税与间接税是税收领域的常用术语,体现着对税收的一种分类,其最早的讨论可见于18世纪法国重农学派代表人物F·魁奈的“纯产品”理论。在此后的两个世纪以来,有关直接税和间接税的性质、特征和功能以及两者之间的协调配合问题,一直有广泛的讨论。国际上,直接税和间接税划分标准较多,目前各国较通用的划分标准是按照国民经济核算期间税负能否当期转嫁为判断标准。如果税负不能当期转嫁,纳税人与负税人当期一致的税种为直接税,主要包括所得税类和财产税类税种,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遗产和赠与税等等;如果税负存在当期转嫁的可能性,使纳税人与负税人可能不一致的税种为间接税,此类税收主要包括以货物和劳务税类税种,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销售税)、资源税、关税等等。
一般认为,世界税制结构的演进经历了由以简单、原始的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到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再由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发展为以现代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再到当前各国重新认识到间接税的特定优势,从而谋求直接税与间接税优化组合的税制结构。从总体上看,目前发达国家的税制结构仍以直接税为主体,并呈现出稳中有升的态势,尤其以美国最为典型。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的税制结构基本呈现出“三三制”的格局,即直接税收入占三分之一,社会保障税占三分之一,流转税占三分之一。如果不作严格区分,社会保障税也可以划归为直接税类,这样,直接税在全部税收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达到60%左右。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进行了大规模的税制改革,重新调整了税收对经济的干预政策,开始重新重视间接税的作用,如欧共体国家进行了以增值税为主的间接税改革,扩大了增值税的范围,调整了税率结构,从而使增值税在间接税中的比重有所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