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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什么是税收的万能论、无用论和自然演变过程论?

在税收调节方面,有必要指出三种有问题的认识,可以称为税收调节问题上有明显偏颇的“三论”。

第一是中国改革开放过程中我们可以观察到的“税收万能论”的倾向。“税收应当积极发挥作用,但在这个正确的前提下,实际生活中也可能出现一种什么事情都要靠税收调节的不当认识,即重视税收发挥作用,碰到什么问题都要求税收调节一把。”比如一个实际生活中失败的案例“筵席税”,就是试图以这个税来遏制大吃大喝之风。中国人开始富裕起来后有点钱了,在酒楼餐馆里讲排场,一桌吃掉多少钱,政府感觉这个风气不好,就设想出一个筵席税,意在通过税收手段限制大吃大喝的行为。到了1994年,体制上规定筵席税这个税种由各个地方自己决定开征还是不开征,实际上,只有内蒙古和辽宁的一个地级市开征,后来就没有了。为什么?因为遏制大吃大喝就要规定一个界限,比如一桌酒席800元以上算大吃大喝,超过800元的就要征税,但是又不可能有那么多税务机关人员盯在餐饮场所,就要委托具体经营单位的管理者代征收,而如果哪个管理者严格征收这个税,就等于把客户推到竞争对手那边了,所以餐饮场所的管理者自然落入与顾客“合谋”避税的状态,比如采用超过800元就开两张发票的方法。所以,筵席税用意是好的,却形成了“税收万能”式的认识误区。

另外一个方向上的偏差是越来越多的人在说税收作用是有限的,有的学者也在写文章强调税收作用的有限。但是后面跟着说什么呢?在很多税收应该发挥作用的场合,却说税收做不了什么事,实际上落入了“税收调节无用论”的误区。比如,按照有些人的认识,所谓税收作用有限,就推到在再分配的领域里税收也是无用的。这就走向了另外一个极端上的认识误区。税收作用肯定是有限的,它只是经济生活中调节变量里的一个、政策工具中的一种,它的作用不可能是无限的。但是在认识到税收不是万能的的同时,把税收作用有限的真实含义等同于税收无用,放弃积极发挥税收调节作用的努力,也是万万不能的。在再分配领域中,有人说主要发挥调节作用的应该是公平竞争,是降低准入门槛之后让市场起作用,那么就说得等于初次分配而很不到位了。在初次分配中应强调降低准入门槛、机会均等和公平竞争,但到了再分配领域里,如果绕开“抽肥补瘦”的机制来发表意见,就没有形成一个关于再分配的正确认识框架,会在这个误区里面,滑入了税收从有限到无用的错误方向。中国要走向现代国家治理,进入现代社会的状态,一定要有现代的税制,而这必然要求直接税起更大的调节作用。这是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必须注重的制度建设问题。

还有一种“自然演变过程论”。包括一些很有影响的人士也说,不要对中国的直接税给予过高的期望,因为直接税比重的上升是一个自然演变的过程,中国的发展水平还很低,不可能指望它有多大的分量。听着似乎也是有道理的,但其实这种自然演变过程论又是落入了误区。税收的调节分量、税制的发展,确实需要一个水到渠成的过程,但是这个过程中不可回避地必须加入人的主观能动性:我们的立法机关、税制设计者、决策者的主观判断与改革取向是不能避而不说的问题。换句话说,税制是有可塑性的。中国“文革”结束时,国营企业只要缴一种工商统一税,集体企业则再多缴一道集体企业所得税就可以了,后来在改革中逐步发展到40多种税,再归并、减少到现在的18种税,这个过程一定是政策设计者、改革决策者、社会公众的主观因素一直参与的一种税制演变的改革过程。否定了税制的可塑性,就否定了税制改革的必要性,也等于是在逃避税改的历史责任 GhRLtt8xo4eie/+kxn8lTl1Auf8v2oSzjpdYLsFRf7TLgphmLMgMMwUQpcsqL2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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