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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为什么增值税是“良税”?

所谓“良税”,应该说并没有一个具体的判断标准。西方财税学界在长时期研究基础上,认为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应遵循一些基本准则,从而使税收对纳税人产生的扭曲最小化。虽然理论界观点各异,但在公平与效率原则上存在着共识。也就是说,评判税制的基本标准是公平标准与效率标准的结合。对此,许多著名经济学家如亚当·斯密、穆勒、埃奇沃斯、威克塞尔、庇古、拉姆斯等都有深刻的分析。一般认为,亚当·斯密的“公平、确定、便利、节省”的税收四原则最早较系统地论述了税制的原则。

从世界各国增值税的实践看,增值税主要具备以下特点:

第一,税收中性。

所谓税收中性是指税收不引起商品相对价格发生变化从而不改变纳税人行为选择,其目的在于使税收超额负担最小化。

从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这一认识框架出发,税收作为政府管理国家经济的一种手段,很难避免对市场机制效率构成损害,但政府征税应尽量减少对经济个体行为的不当干扰。一个理想的税收制度应是超额负担最小的制度,即政府征税应当对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尽量保持中性。因此,税制原则中的普遍原则的重要性也开始被强调,即“应对价值增值普遍征税,也就是对所有经济活动按统一税率普遍征税”。

增值税普遍征收的特点很好地诠释了税收中性的特点。奥克兰认为:“由于只对增值而不是对全部收入征税,增值税避免了许多形式的销售税所具有的多阶段征税的特点,即消除了在销售的中间环节和最终环节对同样的投入重复征税。”增值税使企业在税负方面更为平等,因而可以促进企业在竞争中提高效率,也就更能促进经济的增长。增值税的内在优势符合政府尽可能对市场资源配置保持中性的主张。

第二,收入及时稳定。

增值税具有普遍征收、收入及时稳定的特点。为避免征税引起对纳税人行为的扭曲,将效率损失降到最小化,增值税对所有生产经营行为都征税,征税范围可延伸到生产、流通各个领域,这种普遍征税的方式,使得税收收入及时稳定。

第三,避免重复征税。

增值税是对增加值课税,即允许扣除价值转移过程中已纳增值税额,仅就新创造的价值即增值额部分征税,具备道道征收、环环抵扣、税不重征的特点,不会导致企业因重复征税而倾向于“大而全”、“小而全”,从而有利于专业化细分和企业产出性价比的提高,再进而会有利于扩大消费需求。

第四,退税简便,鼓励出口。

出口商品的增值税计算简便,退税方便,可保证出口商品以不含税价格参与国际竞争,鼓励出口。

第五,自动审计,便于加强征收管理。

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可有三种形式:一是基数列举法,又称“加法”,由构成增值额的各种因素相加求出增值额,再乘以适用税率即得出应纳税额;二是基数相减法,又称“减法”,从企业的销售收入中减去应扣除各项求出增值额,再乘以适用税率即得应纳税额;三是税额扣除法,简称“扣税法”。按企业销售收入乘以税率,求出应纳税额,再减去各项外购货物及劳务已纳增值税款,即得出企业应纳税额。由于扣税时必须持有标明外购货物和劳务已付税的发票为证,所以又称为“发票抵扣法”。

在以上三种计算方法中,多数国家采取发票抵扣法,在购货方购入货物时,销货方要在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购货方只能按发票上注明的税款扣税,因而购销双方的相互审计关系得到加强,特别是后道环节会出于自身利益自动监督前道环节完税。同时,税务部门为了减少偷税漏税,也会加强稽核。由于审计功能加强,扣税又必须有发票作为依据,加之信息技术的运用,因而有利于降低征税成本,减少偷税漏税可能性,提高税收征管的严密程度。 QQUJSDC5sE2RnuMu1xzHLXSwuLnu92XnvchfDQUz14rK58CJJmgtx6dQ8Znio1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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