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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伙制起源

在封建社会,重农抑商是历代王朝施行的基本的经济政策。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状况,一方面是因为农业对其从业者提出了“安土重迁”的要求,将务农者固定在土地上,有利于保障地区的税收及劳役和兵役的服行,从而确保国家政权的稳定;另一方面,因为商人逐利,总在不同地区之间流动,不利于行政管理;除此之外,商人获得的利益大多来自商品的差价,而农业这种实业会为社会创造实际价值。从这些角度考虑,封建王朝统治者认为商业的存在对于国力的增强并没有太大的促进作用。

曾经热播的电视剧《乔家大院》,以传奇传记的形式,将历史上晋商代表乔氏一族的经商之路进行了艺术性的刻画。虽然是影视作品,但其中有很多事件是真实发生过的,比如,乔致庸为了让有能力的伙计留在店铺当中,开创了“顶身股”制度等。

所谓“顶身股”,其实就是让员工以人身入股的方式分享店铺的收益分红。但并不是所有的伙计都可以成为“顶身股”的受益人,通常情况下,只有工作达到一定年限并且为店铺创造了一定价值的伙计才能得到属于自己的“顶身股”。按照当时的制度,伙计一般从学徒起步,3年学徒期间,吃住全由店铺负责,但没有薪酬;学徒期满自动成为普通伙计,可以得到一定的工资;在此基础上,再经过大约3个账期(10年)的考查,如果伙计工作兢兢业业,没有出现严重的疏漏和过失,通过掌柜的推荐并得到股东的认可,才有资格开始顶股。

虽然在晋升标准方面比较苛刻,但从实质上来讲,“顶身股”制度其实就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门店合伙人模式——有一定能力和经验的员工会得到企业的股份激励,从被雇用的员工转变为掌握一定话语权的合伙人。在此基础上,随着伙计的自我成长,对店铺做出的贡献不断提升,他们持有的“顶身股”也会随之增加。而对于做出突出成绩,或者在岗位上平稳工作达到一定年限的持有“顶身股”的资深伙计,店铺还会将其擢升为掌柜,彻底从被雇用者转变为管理者。

在现代企业当中,将能力突出、经验丰富的员工擢升为门店合伙人也已经成为常见的现象,比如餐饮行业的“喜家德水饺”“海底捞”,服务行业的“汉宫养生坊”等,都采用这种运营模式,即在经营过程中,将合适的员工培养成合伙人,然后通过门店合伙的方式,推进品牌的连锁经营及门店扩张。

当然,晋商“顶身股”制度出现的时候已经是晚清时期,而从中国的商业发展史中追根溯源,其实合伙制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已经萌芽。

据《史记·管晏列传》记载:“管仲曰:吾始困时,尝与鲍叔贾,分财利多自与,鲍叔不以我为贪,知我贫也。”管仲是春秋时期齐国的宰相,在出仕之前,因为生活潦倒,所以与鲍叔牙一起合作经商,然后分享利润所得。管仲因家中贫困,所以在分配利润的时候总会多拿一部分。鲍叔牙知道管仲这样做是因为贫困,而不是为了满足自己的贪欲,所以也不以为意。同样的事件,在《吕氏春秋》和《说苑·复恩》当中都有类似的记载。这个故事在表现管仲与鲍叔牙之间深厚友谊的同时,也说明了一个事实: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已经出现了合伙经商的方式。这种合伙经商虽然只是在利益驱使下出现的简单合作,但从形式上看,已经具备了合伙制的基础形态。

到了秦汉时期,合伙制的发展已经日趋成熟。在出土的汉代木牍上,记载着当时一群手工业者的合伙条约。因为年代久远,木牍上的文字有些模糊不清,再加上古文当中一词多义现象的广泛存在,所以条约的内容解读出现了很多不同的版本。但得到更多人认可的说法显示,这片木牍所记载的是手工业者合股商贩的契约,被称作“中贩共侍约”。该史料是真实存在的,足以说明秦汉时期合伙制在原有的基础形态上,已经具备了契约的认证与约束。

而到了魏晋隋唐时期,合伙制的内容进一步得到了丰富。《张丘建算经》当中记录了这样一个问题:“今有甲持钱二十,乙持钱五十,丙持钱四十,丁持钱三十,戊持钱六十,凡五人,合本治生,得利二万五千六百三十五。欲以本钱多少分之。”从问题的内容来看,这已经涉及合伙制之下,经营获利该如何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合理分配的内容。考虑到《张丘建算经》当中的问题通常来自社会现实,因此,这个问题的存在也从侧面说明了在当时的商业环境中,合资经营和按出资比例分配收益的合伙制已经出现了。

当然,从春秋战国到隋唐时期,合伙制的发展不仅局限于资本与资本的结合,资本与专业能力结合的合伙方式也在不断完善。根据《后汉书·桓谭传》记载,桓谭曾经向光武帝进言:“今富商大贾,多放钱货,中家子弟,为之保役,趋走与臣仆等勤,收税与封君比入,是以众人慕效,不耕而食。”意思是说,在不同规模的门阀当中,富商大贾可以提供本金给中小家族的子弟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高门大族发展的同时,中小商人也可以得到更多的收益。在这种经营模式下,富商大贾与中家子弟的合作就属于前者出资、后者出人的合伙经营。

而唐代高彦休也有言:“秦川富室少年有能规利者,盖先兢慎诚信,四方宾贾慕之如归。岁获美利,藏镪巨万。”意思是说,在秦川地区的富庶人家中,善于经商的子弟会从家族中领取一定的本金,然后外出经商,所获利润与家族共同分配。从家族与经商子弟的分工来看,这种模式其实等同于家族提供资金,然后给有能力的年轻子弟一部分股份,让他们为家族工作,创造的收益按比例分配。这种合伙的形式,其实已经近似于现代的合伙人制度。

至宋代之后,国家对于商业的重视程度开始逐渐提升,传统思想当中对商业从业者的认知偏差也逐渐得到纠正。越来越多的人为了获取更多的收入,选择了经商这条路。虽然这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人们对商人的看法,但学徒的出现,让资本与专业能力相结合的合作经营开始成为主要的合伙模式。

到了近现代时期,以合伙的形式进行营利活动的情况愈发常见,无论在家庭手工业作坊,还是在机械化工厂当中,以小团队为单位的协作生产已经成为快速提高工人熟练度、提升生产效率的重要手段。而我们熟知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属于以家庭为单位的合伙经营。

总而言之,从中国经济领域各行各业的历史沿革和发展趋势来看,合伙制既拥有坚实的文化基础和认知基础,也符合经济发展的规律。尤其是在当下这个时代,年轻的创业者和经营者因个人喜好、性格偏向及专业学科教育的影响,在待人接物方面往往各具优劣,合伙制则可以最大限度地扬长避短,推动经营的完善与进步。 sWvEzdWEcQVCmnzXpBt80CVgG9d782fajmguVHrIbJ3u4RDpzVBU4GyW6nueVSZ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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