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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
如何买卖股票

一、股票代码

根据上交所证券代码分配规则的规定,上交所证券代码采用六位阿拉伯数字编码,取值范围为:六位代码的前三位为证券种类标识区,其中第一位为证券产品标识,第二位至第三位为证券业务标识,六位代码的后三位为顺序编码区。首位代码代表的产品定义分别为:0,国债/指数;1,债券;2,回购;3,期货;4,备用;5,基金/权证;6,A股;7,非交易业务(发行、权益分配);8,备用;9,B股。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编码:0,A股;2,B股;3,转配;4,基金;7,增发;8,配股;10,企业债券。

散户了解以下这些开头代码就可以了:600开头为上海主板股票,000开头为深圳主板股票,300开头为创业板股票,002开头为中小板股票,688开头为科创板股票。共有六位数字构成,后三位为顺序编码。

二、开设账户

投资者如需入市,应事先开立证券账户卡。分别开立深圳证券账户卡和上海证券账户卡。如进行创业板股票交易,还要开通创业板权限,才能买卖创业板个股。

1.A股账户的开设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的证券营业部或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可以同时办理沪深证券账户卡。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须签订相关协议,不得委托他人代办,特殊情况工作人员可以上门办理。目前多数证券营业部开通网上办理业务,足不出户,简捷方便,按提示操作即可完成。

机构投资者:需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复印件,或民政部门、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法人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以及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公司:开设账户卡则需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直接办理。

开设证券账户后,还需要到第三方托管银行,开通证券营业部银证转账业务功能,如电话委托、网上交易、手机炒股、银证转账等。在办理银证转账业务时,需要带上股东账户卡和银行要求的其他证件。

2.B股账户的开设

第一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到其原外汇存款银行将其现汇存款和外币现钞存款划入证券商在同城、同行的B股保证金账户。境内商业银行应当向境内居民个人出具进账凭证单,并向证券经营机构出具对账单。

第二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本人进账凭证单到证券经营机构开立B股资金账户,开立B股资金账户的最低金额为等值1000美元。

第三步:凭刚开立的B股资金账户,到该证券经营机构申请开立B股股票账户。

(1)深圳B股开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作为深圳B股的法定登记机构,负责B股投资者开户业务。同时授权给一些证券营业部、一些银行或其他代理开户点开立B股账户。当前网上实时B股开户允许境内外个人和境外代理人、境外一般法人开户。一些证券营业部作为深圳B股开户代理证券商,也可代办B股开户业务。投资者可到具备从事深交所B股业务资格的证券营业部、深交所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B股证券账户。

第一,境内个人投资者账户开立时需提交:1000美元以上的外汇资金进账凭证及其复印件;境内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境内个人投资者办理B股开户必须是本人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办,境内法人不允许办理B股开户。

第二,境外个人投资者需提交:境外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境外个人投资者可委托他人代办,每个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账户。

第三,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B股证券账户须提供:商业注册登记证、授权委托书、董事身份证明书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2)沪市B股开户。凭B股资金账户证明,到境内具有经营B股资格的上交所会员申请开立B股股票账户。开户时须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1000美元以上的银行进账凭证、《上海B股境内居民个人开户登记申请表》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登记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买卖委托

1.如何委托

当投资者成功办妥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后,推开证券营业部的大门,看到显示屏幕上不断闪动的股票牌价,或许还不知道究竟应该怎样买卖股票。那么,在此做进一步的介绍,其实作为普通投资者,是不能直接进入证券交易所买卖股票的,只能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券商)买卖股票。投资者向券商下达买卖股票的指令,这就叫作委托。

委托时必须凭交易密码或证券账户。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证券交易中的合法委托是当日有效的限价委托。这是指股民向券商下达的委托指令必须指明买卖股票的名称(或代码)、数量、价格,并且这一委托只在下达委托的当日有效。委托的内容包括要买卖股票的简称(代码)、数量及买卖股票的价格。股票的简称通常为3~4个汉字,股票的代码为六位数,委托买卖时股票的代码和简称一定要一致。同时,买卖股票的数量也有一定的规定,即委托买入股票的数量必须是100股的整倍数,但委托卖出股票的数量则可以不是100股的整倍数。

2.委托方式

交易所在开市期间接受指定交易申报指令,该指令被交易所主机接受后即刻生效。投资者变更指定交易的,应当向已指定的会员提出撤销申请,由该券商申报撤销指令。对于符合撤销指定条件的,券商不得限制、阻挠或拖延其办理撤销指定手续。指定交易撤销后可重新申办指定交易。

投资者买卖证券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券商买卖证券。投资者发出的委托指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

投资者可以采用市价委托或限价委托两种方式委托券商买卖证券。

(1)市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券商按市场价格即时买进或卖出证券。

(2)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券商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券商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证券;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证券。

投资者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被撤销和失效的委托,券商在确认后及时向投资者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证券。

3.隔夜委托

现在多数券商提前一天接受委托买卖股票业务,通常在每天收盘后的4:00证交所开始清算,清算结束后就可以买卖委托。根据每日交易量的情况清算的时间长短不一,基本在晚上9:00前清算结束,所以隔夜委托可在9:00以后操作比较稳定,以免过早被作为当日委托清算掉。

隔日委托是由券商提供的于交易日之前接受客户委托下单的一种增量服务。各个券商提供的隔日委托服务在细节方面不尽相同,有的甚至并不提供隔日委托服务,所以具体的委托规则需要向各自的券商咨询。

隔夜委托也称为隔日委托或夜市委托,即第一个交易日晚上规定时间之后就可以进行第二个交易日的委托,委托会暂存在证券公司系统内,在第二天早上9:15报送到交易所主机。这说明隔夜委托只能保证在券商最早委托,交易所只能到次日9:15才开始接受委托单子。

四、买卖申报

1.买卖申报方式

交易所接受投资者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每个交易日9:20—9:25为开盘集合竞价阶段,14:57—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阶段,在此时间段交易所主机不接受撤单申报,其他接受交易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撤销指令经交易所交易主机确认方为有效。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接受申报时间。

券商按照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交易所申报。交易所接受交易参与人的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根据市场需要,交易所可以接受下列方式的市价申报:

(1)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最优五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2)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五个最优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交的,按本方最优报价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报撤销。

(3)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

(4)市价申报和限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营业部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

2.申报数量要求

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基金、权证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基金、权证时,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竞价交易中,债券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手或其整数倍,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手或其整数倍。

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标准券为1手。

3.申报数量上限

股票(A股、B股)、基金、权证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0万股(份),债券交易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手,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5万手。根据市场需要,交易所可以调整证券的单笔申报最大数量。

4.最小变动单位

A股、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权证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B股交易为0.001美元,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为0.005元。根据市场需要,交易所可以调整各类证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和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

不同证券的交易采用不同的计价单位。股票为“每股价格”,基金为“每份基金价格”,权证为“每份权证价格”,债券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债券质押式回购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债券买断式回购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到期购回价格”。

5.涨跌幅度限制

交易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股票、基金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第一,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2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

(2)基金、债券交易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

第二,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连续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

(2)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当日无交易的,前收盘价格视为最新成交价格。根据市场需要,交易所可以调整申报价格限制的规定。

五、买卖成交

证券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每笔参与竞价交易的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未成交的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竞价,但只保留当日有效。

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成交时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1.集合竞价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

(1)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2)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

(3)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

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2.连续竞价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

(1)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格。

(2)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3)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按成交原则达成的价格不在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范围内的,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相应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

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即时生效,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交易所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对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行为(如价格操纵),交易所有权宣布取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大宗交易

1.大宗交易最低限额

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1)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2)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万美元。

(3)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2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

(4)债券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2.大宗交易申报方式

投资者可以进行下列大宗交易申报:

(1)意向申报。意向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等。意向申报应当真实有效。申报方价格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意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最高价格卖出;数量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意以大宗交易单笔买卖最低申报数量成交。

当意向申报被券商接受(包括其他券商报出比意向申报更优的价格)时,申报方应当至少与一个接受意向申报的券商进行成交申报。

(2)成交申报。买卖双方就大宗交易达成一致后,应当委托券商通过交易业务单元向交易所主机系统提出成交申报。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成交价格、成交数量等内容。成交申报的证券代码、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必须一致。

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向交易所主机系统提出成交申报,申报的交易价格和数量必须一致。大宗交易的成交申报、成交结果一经本所确认,不得撤销或变更。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有价格涨跌幅证券的成交申报价格,由买方和卖方在当日价格涨跌幅限制范围内确定。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成交申报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格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格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3)固定价格申报。提出固定价格申报的,买卖双方可按当日竞价交易市场收盘价格或者当日全天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进行申报。固定价格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交易类型、交易数量等内容。

在接受固定价格申报期间内,固定价格申报可以撤销。申报时间结束后,交易所根据时间优先的原则对固定价格申报进行匹配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4)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大宗交易申报。

3.大宗交易申报时间

(1)9:30—11:30、13:00—15:30接受意向申报。

(2)9:30—11:30、13:00—15:30、16:00—17:00接受成交申报。

(3)15:00—15:30接受固定价格申报。

交易日的15:00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当日不再接受其大宗交易的申报。每个交易日9:30—15:30时段确认的成交,于当日进行清算交收。每个交易日16:00—17:00时段确认的成交,于次一交易日进行清算交收。

每个交易日16:00—17:00接受的申报,适用于当日其他交易时段接受的涨跌幅价格。券商应当保证大宗交易参与者实际拥有与其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者资金。

持有或者租用交易所交易业务单元的机构参与大宗交易,应当通过持有或者租用的交易业务单元提出申报,并确保拥有与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者资金。

4.大宗交易不计指数

大宗交易不纳入交易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该证券成交总量。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通过交易所网站公布以下交易信息:

(1)股票和基金的成交申报大宗交易,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量、成交价格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

(2)债券和债券回购的成交申报大宗交易,内容包括:证券名称、成交价和成交量。

(3)单只证券的固定价格申报的成交量、成交金额,及该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券商营业部的名称和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七、交割清算

买卖委托成交后,电脑自动过户。目前交易所的电脑主机在自动配对成交的同时,也自动进行过户,将卖出方的原股东股票划到买入方新股东名下,同时将买入方的资金划转卖出方的账户之中。

交割清算。当场内竞价结束后,首先,在证券交易所内进行一级清算,即证券交易的中介人依据“场内成交单”将券商之间买卖股票的种类数量和价款分别予以轧抵,其应收、应付的股票和差额在事先约定的时间内,在券商的清算账户上进行划拨,办理交割。其次,场内经纪人把当日委托买卖成交的情况告知各自的券商,出具“交割凭单”。最后,券商根据成交通知单与委托人办理清算交割手续,即二级清算。

对其买卖的股票和价款进行收付了结,从而完成清算交割的全部过程。交割凭单中的主要内容有:委托单号(即为股东编号)、申报时间、电脑编号(即反映当日第几笔成交的顺序号)、申请编号(券商席位的电脑终端向交易所主机申报买卖的顺序号)、公司名称、经纪人号、成交日期、成交时间、成交证券、成交数量、成交价格、成交金额、标准佣金等。 YD5PuS3Wc7mdON5gYdxhLBuCwYUArrzB0eNDaEHpkZE8oewYBSkPBtt00c46A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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