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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古代社会的经济结构与中国传统政治哲学

中国早期国家与雅典国家的一个重要不同之处,就是在早期国家形成之际,个体所有制并没有确立。以土地共同占有、产品共同分配为特征的公社占有制度直到春秋战国时期依然存在着。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文中就家长制家庭的基本特征论述说:“它包括一个父亲所生的数代子孙和他们的妻子,他们住在一起,共同耕种自己的田地,衣食都出自共同的储存,共同占有剩余产品。” 中国古代的家长制家族实际上也就是恩格斯所说的这种家庭公社。

在中国古代的家庭公社内部,最主要的生产资料是由公社所有的,一个大家庭就是一个共耕团体,在父系家族内部,除去家长拥有绝对权力,可以支配家族的公共财产外,其他人大体上都处在齐一的水平上。家族成员之间没有严重的财产分化。所以,在中国早期国家内部,也就不存在雅典国家那种根据个人财产确定公民权利的情形。

从西周到春秋战国期间,中国社会经历了共产制的家庭公社逐渐瓦解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从原有的公社成员共同占有土地、共同劳动逐步发展到由公社把土地定期分配给个体农户,由个体家庭单独耕种,这就是《周礼》《孟子》等文献中记述的“以岁时稽其人民而授之田野” “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 的井田制。至于中国历史上是否存在过井田制,学术界曾经有过激烈的争论,在大多数学者看来,《周礼》《孟子》所说的井田制的存在是毫无疑义的。我认为,井田制的精髓,不在于是否像孟子说的那样整齐划一,而是在个体农户之间定期分配土地。《史记·西门豹列传》说:“魏之行田也,以百亩,邺独二百亩,是田恶也。”这里所说的“行田”,也就是分配土地,这应该是以在个体农户之间平均分配土地为根本特征的井田制度存在的确证。

公社制度长期存留的结果,是造就了成千上万的个体小农。从战国秦汉年间人们的有关论述来看,“五口之家,耕田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的个体小农是大量存在的,以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的小农经济构成了中国封建时代的经济基础,小农经济的稳定与否,直接关系到中国封建时代的政治秩序。

传统社会的根本特征在于“行政权力支配社会”,这一点在中国古代尤为突出。这是因为,小农经济本身是一种极不稳定的经济,一遇天灾人祸,个体小农就将濒临破产的境地。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商业资本的扩张都有可能构成对小农经济的威胁。所以,小农经济本身只有在专制权力的超经济干预下才能生存下来。面对稳定小农经济这一社会主题,古代中国人的基本共识,就是专制国家以行政权力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借以维护小农经济的稳定。

在历史上,社会公正是东西方政治哲学共同的思想主题,也是东西方思想家的共同追求。不过,由于中国古代社会与希腊社会历史环境的差异,人们对于社会公正也就有了不同的理解。在希腊,思想家所感受到的是以商品交换为主要内容的经济生活,因此,他们所理解到的公正便是作为交换主体的个体公民之间的平等权利。而中国古代思想家所面对的是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社会生活,他们所感受到的首先是个体小农的切身需求,即对于小块土地的拥有。所以,希腊哲学所期求的“平等”,到了中国古代思想家这里,就变成了经济上的“平均”。把经济上的平均理解为社会公正的主要内容,是中国古代思想家的共同特点。

孔子曾经说过:“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 这是中国古代思想家对平均主义原则的第一次明白表述。在中国历史上,平均主义不仅是那些有见识的思想家的经济主张,而且也是专制国家的治国方策。东汉末年,曹操在平定河北以后发布减租命令时也重复了孔子的这句话, 更有趣的是,均贫富也成为两汉以后历代农民起义的口号,由此可见,平均在中国古代社会得到了高度的共识。关于平均主义的性质,学术界比较流行的说法是,孔夫子所说的平均,以及历代专制王朝所倡导的平均主义政策,就是维护专制主义政治统治的手段,而农民的平均要求则具有反封建的性质。这实在是一个不小的误会。其实,无论是古代思想家的平均主张,还是个体小农平均占有土地的要求,以及专制国家的平均主义政策,都是中国古代特定的社会历史环境下的产物,它们所体现的都是古代中国人对社会公正的基本理解。而中国封建时代的政治过程也正是在这种观念支配下运行的。

文载《史学集刊》
2004年第2期 EY7j7eHiKkcv7Q5awt5wJa1Lsm9oaaLS3Q3VUMMPgebGrVKhJqY/nbqt51MN+D7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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