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古代社会的政治结构与中国传统政治哲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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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早期国家的产生,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主要讨论了三种模式,即由氏族组织演变为国家的雅典模式,通过部落征服进入国家的德意志模式和由家长制家庭进入国家的罗马模式。恩格斯说,雅典国家是“一般国家形成的一种非常典型的例子”。 客观地说,世界各民族国家产生的道路是复杂多样的,绝不仅限于这三种模式。但是,由于苏联理论界的影响,我国史学界以往在讨论中国早期国家起源问题时,把恩格斯所说的雅典模式机械地理解为唯一的模式。实际上,中国早期国家的形成走的是一条特殊的道路,即在家长制家庭的基础上,通过部落征服形成的。这条道路兼具罗马人国家和德意志人国家形成过程的双重特征。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文中论述雅典国家产生的原因及其过程时说:“海上贸易以及附带的有时仍然进行的海上掠夺,使贵族们发财致富,并使货币财富集中在他们手中,由此而日益发展的货币经济,就像腐蚀性的酸类一样,渗入了农村公社的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传统的生活方式,氏族制度同货币经济绝对不能相容,阿提卡小农的破产是与保护他们的旧的氏族联系的松弛同时发生的。”
如果说雅典人的氏族组织是在商品交换与货币经济的腐蚀下瓦解的,中国早期国家产生的过程中,所缺少的恰恰就是这种“腐蚀性的酸类”。由于中国古代社会没有地中海沿岸国家那样频繁的海上贸易和商品交换,原有的家长制家庭也就无法像雅典的氏族组织那样分化为个体家庭。在中国早期国家产生之际,黄河流域的各部落依然处于家长制家庭的发展阶段上,这种以血缘关系和土地公有制度维系的家长制家庭公社,无论在经济上,还是在文化上都缺少经常的联系,也不存在分工与协作的可能性。因此,部落之间的征服战争便成为促使家长制家庭结构向地域性的结构转化的催化剂。部落之间征服战争的结果,是征服者对于被征服者的统治,对于处于征服者地位的部落来说,其原有的家族管理结构也就发生了质的变化,逐渐具有了地域的性质。
由于中国早期国家与雅典人的国家形成过程中走的是不同的道路,所以,中国早期国家形成的标志也不同于雅典国家。据认为,雅典国家产生的标志,是提秀斯时代制定的一部宪法,亚里士多德在《雅典政制》中曾经说道:在提秀斯改革之前,“这些地区不断发生纷争,提秀斯在一个平等一致的基础上宣布使它们统一起来” 。尽管提秀斯时代的宪法也存在着很多弊端,“雅典的宪法完全是寡头政治,贫民本身以及他们的妻子儿女事实上都成为富人的奴隶” ;但是,它毕竟意味着,在商品交换与货币经济基础上形成的城市国家,是通过城邦中自由的居民签订一部关于他们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公共生活规则的契约这样的方式形成的。只是在契约的形式下,雅典国家才成为事实。
到目前为止,关于中国早期国家形成的标志,学术界有各种各样的说法,有人说是阶级的出现,也有人认为是文字,还有一些人以为是早期城堡的修筑等等。对于这一问题,笔者在这里无意多加讨论,但可以肯定的是,无论其中哪一个,都与雅典国家产生的标志有着本质的差别。中国早期国家自其产生的那一天起,就不是一个由自由的公民组成的共同体,而是“所有”意义上的存在。
令人百思不解的一个历史事实,就是中国作为最早产生系统的法律思想的国家之一,却没有现代意义的法治传统。其实,在早期国家产生的时候,这一点就已经决定了。如果说,雅典国家的法律是与国家同时产生的,那么中国古代社会法律的出现,特别是成文法的出现,就是很晚的事情。直到春秋时期,中国才有“作竹刑”“作刑鼎”之类的事情发生。这就决定了,在中国古代社会里,国家本身是比法律更为重要的目的,在任何情况下,法律都是国家的附属物。所以,无论古代中国人在怎样的程度上意识到了法律的重要性,但他们所理解到的法治永远不会是希腊思想家所说的法治。
中国早期国家形成的过程,是家长制家庭国家化的过程,“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 是对于这一过程的最为形象的描述。当一个家族公社通过征服战争取得了对黄河流域中心地区的统治地位以后,原有的家族结构便演变成了专制国家的政治结构,父家长制家庭内部家长的绝对权力演变为君主的绝对权力,父系家族组织内部各级家族长也相应地变成专制国家各级行政长官。这种由家长制家族结构演变而来的政治结构,决定了中国早期国家从产生时起,就走上了君主专制的发展道路。
春秋战国时代的中国社会,在某些方面有着与希腊十分相似的情形,在希腊,有大大小小一百五十多个城邦,而在中国,见诸文字记载的诸侯国也有百十个。可是,同处于小邦林立状态下的两个国家,在深层结构上却又是全然不同的。在希腊的城邦国家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政治制度,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共列举了他所见到了六种政治体制,多样化的政治体制,使得思想家的思维得以在广阔的空间里驰骋,使得他们有能力去思索哪一种制度是最好的制度。而中国古代思想家的视野却狭小许多,他们所看到的政治制度只有一种,即君主专制制度。这样的客观环境,使得中国古代思想家在构想优良的社会生活的时候,不像希腊哲学家那样有着更多的选择。虽然,思想是思想家主观思维的产物,可是,思想家对于社会政治生活的认识,毕竟是从他们对身边的政治环境的感觉中形成的。中国古代政治结构的单一,对于思想家的主观思维过程来说是一个绝对的限制。希腊哲学家既可以像柏拉图那样构想一个乌托邦社会,也可以像亚里士多德那样,讨论现实的各种类型的政治制度各自的优长。而中国古代思想家所能想到的政治制度实际上只有一种,即理想中的君主专制统治,好的政治只能是圣王明君统治下的政治。以此而论,中国古代思想家所说的“天下有道”或“天下无道”,只是有关“好的专制政治”和“不好的专制政治”的判断。直到明清之际,即使是那些对于君主专制政治深恶痛绝的思想家,如黄宗羲、顾炎武等,仍然不知道在君主专制政体以外还有另外的选择。他们尽管义愤填膺地指斥“古今帝王皆贼”,可是最终还是把希望寄托于好的帝王。这与其说是思想家的悲哀,不如说是历史的无奈。
通过部落征服形成的中国早期国家,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保留了部落征服的特征。在夏商周三代的兴替过程中,战争中的被征服者,不是以个人为单位成为奴隶,而是以整个部落为单位处于被统治的状态。于是,在征服者与被征服者之间便形成了严格的界限,专制国家对征服部落与被征服部落实行分治的政策,这种政策经过夏商两代,到了西周便发展成为较为完善的国野制度。一般是,征服者居住于国中,被征服者居住于野,是为野人,国人享有当兵、入仕、受教育的权利,野人则否。在中国早期国家形成的初期,黄河流域的中心地带出现的那些城堡,其军事与政治意义远远大于经济意义,它不仅具有防御外部入侵的功能,也起着镇压被征服者反抗的作用。
柏拉图在谈到人们何以会组成国家的理由时,把国家看作是人们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由许多人住在一起,作为伙伴和助手形成的“公共住宅区”,这个住宅区就叫作“城邦”, 而中国古代思想家没有这种“共同体”的概念。在古代中国人看来,国家不是由自由的公民组织的共同体,而是征服者对于被征服者进行统治的结构,国家只能是为统治者所有的财产。
据亚里士多德在《雅典政制》中的记载,雅典人的国家是伴随着民主制发展起来的,从德科拉到梭伦再到伯利克里,曾经有过多次宪法改革,而每次宪法改革的结果都是使政治生活变得更加民主,雅典国家的高级官职都是由公民选举产生的。而在中国古代,“选贤与能”只不过是先秦儒家想象中的大同社会的事情。历史上曾经出现的每一种政治制度,都有其赖以依存的伦理前提,雅典民主政治的前提是人与人之间的平等,雅典公民所以既拥有担任国家公职的权利,也有接受治理的义务,是因为每个公民都被假定具有同等的道德能力。而中国古代的专制制度所依赖的伦理前提则是人与人之间道德能力的不平等,对于现实生活中的人来说,这种道德的不平等是先验的,是人们所以为圣、为贤、为愚的根据。这在根本上决定了中国古代思想家很少能够认识到自由、平等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