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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互联网+”时代文化科技企业界定

自 2015 年“互联网+”的概念被提出后,信息化发展获得了重新定义。它不仅意味着时间、空间的连接被打破,更重要的是在科技发展的引领下向全连接、零距离进发,在促进工业化提升的同时打破产业边界,在高科技、数字化的基础上实现各个产业的跨界发展。从MIT“十大突破性技术” 榜单以及 2018年主要技术趋势的探讨中可以发现 ,“区块链”“人工智能”“物联网”被反复提及,成为炙手可热的新一代信息技术。而随着科技在各领域的广泛应用,新技术也为文化产业创新发展提供了契机,“文化+”的不断突破成为提升文化科技企业竞争力和价值追求的重要引擎。与一般的文化企业、科技企业相比,文化科技企业以先进科技为基础、创新文化为内涵、市场需求为导向,比一般企业更具前沿性、创意性和科技性 ,在人力资源和研发资金上投入更多,技术创新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因素 。由此,文化科技企业作为创新主体,应是文化与科融合创新中最具活力的组织,具有以下五大特征。

(一)文化创意是核心

文化科技企业发展核心和灵魂是文化创意。创意通过价值基础、转换、分享、积累四个环节作用于文化生产、传播、销售等环节使创意转化成产业价值;忽视文化和创意对于创新发展的本质作用是文化科技企业发展过程最大的危险。文化创意是对文化资源和文化内容创造性的开发和文化内涵的挖掘,是文化产业附加值的核心要素和深层内在力量。 文化科技企业在“互联网+”时代的“文化+”“大娱乐”“新文创”等战略定位下,通过与文化创意的互联、交互、叠加赋能,将文化创意变成文化科技企业发展内核,也成为保值与增值的法宝。

(二)科技创新是支撑

文化科技企业的竞争优势主要源于持续地创新,包括文化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组织创新,以及产品或服务创新等。文化和科技相互渗透、相互作用,创新为文化科技企业提供基础保障,科技创新提供重要支撑。科技创新为文化产业整体发展和繁荣注入新元素,在增强文化自主创新能力、整合各种文化资源、推动产业之间关联融合的同时,也提升文化产品的生产和传播效率,增加产品的附加值。文化和科技的融合打破了传统的文化与科技分离的状态,使得文化元素与科技元素在彼此融合过程中更深化、更细化以及更优化地促进文化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减轻环境能源承载压力。聚焦科技创新是文化科技企业不断成长和壮大的重要法宝,不仅有利于提升文化产品附加值,推动文化产品更新换代,创造更多消费形态和盈利模式,而且对带动技术升级和结构重组有极大推动作用。 科技创新对文化科技企业的牵引首先表现在技术变革引发文化边界的重塑与带来新产品的“裂变”。特别是互联网技术、数字技术、人工智能与区块链带来了文化科技企业内部的变革与融合,以及与其他相关企业的互联互通,使得新业态与新模式层出不穷。

(三)跨界融合是手段

新一轮科技革命和高新技术创新广泛渗透到文化科技产业链的各个环节,加速了文化生产方式变革,推动了产业间的跨界融合,成为文化科技产业发展的重要引擎和不竭动力。文化科技企业走向跨界发展与主营业务多元化的混业经营——文化科技业态创新与业态转型、升级直接带来主营业务结构多元化,丰富了跨界混业经营的内涵,既表现为主营业务产品范畴内的多元构成所呈现出来的混业经营,也表现为主营业务与非主营业务共同发展的混业经营状态。 文化科技企业与其他相关企业的交叉渗透、融合与自我扩张,以及新技术在内容生产、运营与营销平台的广泛应用,带来了新产品业态的层出不穷,扩大了主营业务结构的范畴,形成了跨界混业经营的附加模式。例如,传统媒体利用网络直播、AI、VR、H5(HTML5)、无人机等新技术进行新闻内容创新,促使了智媒体兴起,以及越来越多的文化科技企业通过产品渗透、企业重组、产业链延伸等方式,造就出多业态高度交互融合的混业经营格局。

(四)“互联网+”是导向

“互联网+”是依托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网络技术的渗透和扩散,以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信息能源的开发利用为核心,促进信息网络技术与传统产业的深度融合, 优化重组设计、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创新生产方式和企业组织形式,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入互联网经济这种新型经济社会形态的历史过程。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开启,基于网络平台进行文化内容的生产、制作和传播,集多种类型产业相互跨越并相互融合的文化科技企业,成为新形势下的一种新型产业形态的载体,具有很强的文化科技融合优势,并发挥着调整优化经济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聚合效应。根据印度式“隐形创新”模式,即“互联网+”为主导的创新可以提升文化科技企业研发服务增值,流程创新有助于文化智力因素注入文化科技链,模式创新能够实现服务外包重塑,管理创新可以提升运营绩效。 “互联网+”时代的文化科技企业在技术创新、流程创新、模式创新与管理创新的协同下,其跨行业、跨区域、跨要素、跨媒体与跨文化的协作加速,内容创新、文化创意、制度创新与业态创新的潜力被挖掘出来。

(五)价值增值是结果

系统论认为,系统的整体功能大于部分之和(即 1+1>2)。根据系统论的观点,将文化与科技视作两个相对独立的系统,文化与科技融合就是文化各要素内容与科技各要素内容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并实现价值增值(1+1>2)的过程。 因此,文化科技企业与原先单纯利用文化资源或科技资源进行营利的企业相比,更容易产生“1+1>2”的价值增值效果。按照罗斯托的主导产业扩散理论,文化科技企业所从事的领域具有极强的扩散效应和价值增值空间,不仅迎合了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战略方向,还发挥着推动文化产业与相关产业深度融合、广度跨界带来的业态创新、产品创新与模式创新效应,形成产业耦合机制,释放了文化科技产品的无限增值潜力。

Yanrong W,Yu L,Kang L,“Evaluation on the Competitiveness of High-tech Entrepreneurial Enterprises,” Energy Procedia, Vol.5,2011. /ouarrOEvNsOohr/1Hz3DqVU3me82Ti9hOT9tksCvMR9mAHzSTCghPSWgDeoaXh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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