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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直接从政体性质得到的法

第一节 三种不同政体的性质

政体有三种: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即使是学识最浅薄的人,他们所拥有的观念也足以发现这三种政体的性质。我假定给出三个定义,或者更确切地说是三种事实:第一,共和政体是这样的政体,政体中的人民是作为主体存在的,或者说只有一部分人有最高统治权;第二,君主政体是这样的政体,其中只有一个人享有最高统治权,但是通过固定不变的和制定出的法来实现统治;第三,专制政体,一个人享有最高统治权,他不受任何法和规则的约束,一切全凭他的意愿和任性来行事。

这就是我所称之的每种政体的性质。必须注意到,什么样的法能直接从这种性质中产生,并由此直接成为首位的基本法。

第二节 共和政体及与民主相关的法

在共和政体中,当人民作为主体拥有最高统治权时,这就是民主。当最高统治权由一部分人掌握时,称之为“贵族统治”。

民主政体中的人民从某些方面来说就是君主,而从其他方面来说,他们是臣民。

民主政体中的人民只有通过代表他们意愿的选举才能成为君主。君主的意愿就是君主本人。因此,构建选举权的法是共和政体中最重要的法。事实上,这种构建选举权的法在共和政体中发挥着怎样管理选举权、通过谁进行选举、为谁选举以及就什么事进行选举的重要作用,其重要性不亚于君主政体中知道谁是君主以及君主应该如何统治。

里巴尼乌斯 说过,“在雅典,一个混入人民议会的外国人被处以死刑。”这是因为,这样的人篡夺了最高统治权。

决定应该由多少公民组成议会是至关重要的,否则就可能弄不清楚表达意见的是全体公民,抑或只是部分公民。希腊的斯巴达规定这个人数是 10 000 人。而在罗马,这个人数开始时较少,后来逐渐增加。罗马命运多舛,罗马的版图有时小到它的全体公民就在城外一隅,有时又大到把整个意大利和整个世界的一部分囊括在内,因此,罗马议会的人数无法确定到底有多少 。这是罗马帝国衰落的最主要原因之一。

一名拥有最高统治权的人应亲自做他所能做好的一切事情,自己做不好的事情,则应交由执行人去做。

执行人如果不由人民任命,那就不是人民意志的执行人,因此,这种政体的一个基本准则就是由人民任命执行人即官吏。

人民像君主一样需要,甚至比君主更需要一个参政会或参议院的指导。不过,这个机构的成员应该由人民遴选,否则很难对其产生信任。可以像雅典那样由人民亲自遴选,也可以像罗马在某些场合所做的那样,由人民指派的若干官吏选举出来。

人民在选举委托他们行使部分权力的那些人员时,其表现令人钦佩。他们只需根据一些人人皆知的事例和有目共睹的实施,便可以做出决定。他们非常清楚谁经常参加战争并屡建奇功,因此,人民非常善于遴选一位将军。人民也知道,哪位法官工作勤勉,许多人在步出法庭时对这位法官表示满意,他不为贿赂所动。人民依据这些情况完全有理由遴选他出任执政官。人民知道哪位公民气度非凡,腰缠万贯,据此便可以遴选他为市政官。人民在公众场所了解这些事情,远胜于宫中的君王。但是,人民知道如何处理公共事务,懂得选择地点、机遇、时间而加以利用吗?不,他们不懂。

如果有人怀疑人民辨识才能的天赋,那么这个人只需要蒙上眼睛,对雅典人和罗马人所做出的一系列惊人的选择视而不见。这种选择毫无疑问不能归功于偶然性。

众所周知,在罗马,尽管人民赋予自己权利来提升平民的职位,但他们却没有下定决心将平民遴选为官吏。雅典也是如此,尽管根据雅里斯底德法典,地方执政官可从任何阶层产生,但色诺芬 说,“从未有下层平民请求担任事关雅典存亡或荣辱的公职”。

和大多数公民一样,对那些有足够能力参加选举的公民,还不够胜任当选,因此,对那些有足够能力选举出其他人来对他们进行管理的人,并不适合进行自我管理。

公共事务必须要向前推进,且推进的步伐既不能太慢,也不能太快。但人民往往不是做得太多,就是做得太少。有时候人多手杂,把事情弄得一团糟,十万只脚一起走,速度却慢得像爬虫。

在一个由民众组成的国度里,人们被分成特定的阶层。伟大的立法者通过这种划分阶层的方法显示出其出众的才华,民主的持续和繁荣一直以来也是依赖这种阶层划分。

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在他的等级划分中遵循贵族政体的精神。我们从提图斯·李维 和哈利卡纳苏的狄奥尼修斯 的著作中看到,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是怎样将选举权交到重要的公民手中。他把罗马人划分为六个等级、一百九十三个百人团。他把人数较少,但十分富有的人分在头几个百人团中,把人数较多的不甚富有者分在随后的几个百人团中,把为数众多的贫民分在最后一个百人团中。每个百人团只有一个投票权,与其说是人在行使选举权 ,莫不如说是财富和资产在行使选举权。

梭伦将雅典人划分为四个等级。在民主精神的指引下,他采用这种等级划分方法并不是为了规定哪些人可以参与选举,而是为了规定谁可以当选。梭伦赋予公民选举权,他这样做的目的是想让他们 在四个等级中都可以选举出各自的法官,但是,只有在富有公民所在的前三个等级里,才可以选出行政官吏来。

对于共和政体,将拥有选举权的公民区分开来是一项基本法,而赋予选举权的方式则是另外一项基本法。

用“抽签”的方式进行选举符合民主政治的性质,用“挑选”的方式进行选举符合贵族政治的性质。

抽签的选举方法不会让任何人感到痛苦绝望,它让每名公民都感到有希望能为自己的国家尽职尽责。

但这种选举方法本身并不完美,伟大的立法者们竞相对此加以规范和纠正。

在雅典,梭伦规定,所有的军事领导人通过遴选产生,但元老院和仲裁官则通过抽签的方法产生。

梭伦规定,耗资巨大的文官职位通过遴选授予,其他文官则由抽签授予。

但是,为了纠正抽签选举存在的弊端,梭伦定下规则,只有自荐者才能当选,而且,当选者必须接受仲裁官 的审查。每位仲裁官都可以对当选者提出不配当选的指控 。这种方法兼具抽签和挑选之利。官员任期届满时,还要就他任期内的品行接受一次审查。能力欠缺的人当然羞于自荐为候选人参与抽签。

在民主政治下,规定投票方式的法律也是一项基本法。选举应该是公开举行还是秘密进行,这也是一个大问题。西塞罗 指出,罗马共和国后期规定选举秘密进行的法律 ,是共和国垮台的主要原因之一。有鉴于这种秘密选举在各种不同的政体中千差万别,所以我觉得我们应该对此做一番思考。

毫无疑问,人民在参与选举时,应该进行公开投票 ,这应该被视为民主政治的一条基本法。下层平民应该得到重要公民的启蒙,并接受某些杰出人物的庄重举止的约束。因此,罗马共和国既然是实行秘密选举,这一切就遭到了破坏,浑然无知的平民也就不可能得到启迪了。但是,在贵族政治中,当贵族集团举行选举时 ,或在民主政治中当元老院进行选举时 ,由于唯一需要防备的是耍弄诡计,所以选举不可能太秘密地进行。

在元老院中玩弄阴谋是极为危险的,在贵族集团里也是如此,但在感情用事的人民中间并不存在危险。在一个人民无权参政的国家里,人民为一个演员而狂热,这和为国事而激愤是一样的。共和政体的不幸在于不再有阴谋诡计,而当人民被金钱收买时,这种情形就会发生,他们变得异常冷静,热衷于金钱而懒于过问国事,对政府不加关心,对人们向政府提出的建议也不闻不问,一门心思只等着领取酬金。

唯有人民才可立法,这是民主政体的又一基本法。但是在许多场合下却必须由元老院制定法律,一项法律在正式确立之前往往还要试行。罗马和雅典的制度很聪明,元老院的决定在一年之内具有法律效力 ,只有征得人民的同意,这些决定才能长期有效。

第三节 与贵族政治性质相关的法

在贵族政治中,最高统治权掌握在一定数量的人手中。他们制定法律,负责法律的执行,贵族政体中其他人对掌握权力的人的重要性,顶多也就和君主政体中被统治者和君主的关系一样。

选举不应该采用抽签的方法,这样做只会令弊端丛生。事实上,在一个社会各阶层严重分化的政体中,尽管一个人可能会通过抽签当选,但他对这种政体的厌恶只多不少。人们羡慕的是贵族,而不是官员。

如果有很多贵族,必须设立一个元老院来管理各种事物,这些事物单凭贵族们自己无法做出决定,而且还要通过元老院来对那些准备做出的决定进行初步的商议。对于后一种情形,可以这样说,元老院中的贵族政治从某种意义上就是贵族阶层们享有民主,而人民无足轻重。

在贵族政治中,人民以一种间接的方式从卑贱的地位中获得提升,这再好不过了。这样,热那亚圣乔治银行就会由人民当中有原则的人进行管理 ,从而让人民能在政体中有一定影响力,促成整个社会的繁荣。

元老院的议员不应拥有填补元老院中空位的权力。似乎不存在什么因素会让权力一直滥用下去。早期的罗马施行的就是一种贵族政治,元老院不决定议员的替换。新议员由监察官任命

如果一个共和国中的公民突然被赋予超级权力,这就会形成一种君主政体,或远不止君主政体的形式。在君主政体中,法律保护基本政体的运转,或与之相适应。政体的原则就是对君主进行监督。但在共和政体中,如果公民拥有过高的权力 ,权力被滥用的情形就会更显著,因为法律并没有预见到这种状况的发生,从而对权力监管也就没有什么举措。

如果国家的基本政体规定,这个国家需要一大批大权在握的官吏时,情形就会不同,规则就会被打破。独裁者治下的罗马是这样,国家监察官横行的威尼斯也是如此,他们都是令人不寒而栗的官吏,他们粗暴地让国家恢复自由。但是,在这两种共和政体中,这些官吏的表现迥然不同,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这是因为,威尼斯用国家审判者抗衡贵族阶层,维持贵族统治,而罗马则与人民对立,保护残余的贵族政体。由此出发,罗马独裁者在位的时间不长,因为人民的行事出于一时冲动,而不是按计划进行。大权在握的罗马官吏实施独裁时,必须大造声势,因为问题的关键在于,他们是要恐吓人民,而不是惩罚人民。独裁者只为一事而生,对事情的处理拥有无限权力,因为独裁者本来就是为意外事件而生的。威尼斯则正相反,那里需要一个长期的强势官职,唯有如此,预谋才得以酝酿、实施、中止并重新开始。同样也是在那里,一个人自己的抱负成为一个家族的抱负,一个家族的抱负又成为几个家族的抱负。威尼斯需要深藏不露的官职,因为这些官吏所惩戒的罪行都十分严重,而且都是秘密而悄无声息地犯下的。威尼斯的强势官吏应该实行广泛的调查,因为他们的目标不是为了打击已知的邪恶,而是为了抑制未知的罪恶。总之,威尼斯的强势官吏惩治的是他们所怀疑的罪行,而罗马的官吏则更多地使用威胁恐吓,而不是惩戒,即便是对煽动者承认的犯罪也是如此。

对强势官职,权力的至高无上必须用持续时间的短暂来进行抵消。大多数立法者将这一时间期限固定为一年。时间过长会带来危机,但过短却有悖于事物的本质。有谁会想这样治理他的国内事务呢?在拉古萨 ,共和国的首领每个月都会换人,而其他官员则每个星期都更换,城堡的统治者更是一天便换人。这种情形只会发生在小共和国 ,因为,低级官吏极易被周围的强国收买。

最佳的贵族政体是这样的,其中没有权力的一部分人,其人数少得可怜,而且又是那么贫穷,其他主流人群根本就没兴趣压迫他们。这样,对雅典的安提帕特将军 ,他规定财富少于两千德拉克马的人没有选举权,其塑造了一种可能是最好的贵族政体,因为这种人口统计的起点是如此之低,它只将很少一部分人排除在外,这种措施不会给城市带来任何后果。

因此,贵族家庭应尽可能归人民所有。贵族政体的民主程度越高,这种政体也就越完美;贵族统治越朝向君主制的方向发展,这种政体也就会变得越来越不完美。

最糟糕的情况是,在贵族政体中,服从统治的一部分人民被发号施令的那部分人进行堂而皇之的奴役,就如同波兰的贵族统治,农民成为贵族的奴隶。

第四节 与君主政体性质相关的法

不偏不倚的、处于从属地位的、有依附性的力量构成了君主政体的性质,也就是说,在这种政体中,一个单独的人通过基本的法来进行统治。我已经提及不偏不倚的、处于从属地位的、有依附性的力量。事实上,在君主政体中,君主是所有政治权力和民事权力的源头。这些基本法必须假设成为权力施行的中间渠道,这是因为,如果一个国家只存在单独一个人随心所欲的意志,则这个国家没什么是可以固定不变的,由此也就不存在任何基本法。

最自然的不偏不倚的、处于从属地位的力量就是贵族。从某种意义来说,贵族就是君主政体的本质,其基本准则是:没有君主就没有贵族,没有贵族便不存在君主。否则,你得到的就是专制暴君。

在一些欧洲国家里,有些人曾幻想取消领主的所有法律机构。他们没有发现,他们想做的正是英格兰议会曾经做过的事。如果在一个君主政体中废除领主、牧师、贵族和城镇的特权,这个政体立即就会变成平民政体或者专制政体。

几个世纪以来,一个伟大的欧洲国家的特别法庭一直致力于打倒领主世袭管辖权和宗教裁判权。我们不想指责那些聪明绝顶的官吏,但是可以让他们自己决定,通过采用这种方法能在多大程度上改变这些基本政制。

我并没有坚持维护教会的特权,但我希望他们的司法权能够固定下来。问题不在于知道过去设立这种制度是不是正确的,而是如果它已经建立,那么它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吗?如果它已经建立,这种制度自始至终都和国家法律相关,在公认的两种彼此独立的权力之间,条件是否应当相辅相成?对于一个优秀的臣民来说,保卫君主的司法权和保卫这种司法权所规定的界限是否一致?

就算是牧师的权力大到了危及共和政体的程度,它在君主政体中也是恰当而合适的,特别是在那些朝着专制政体方向发展的君主政体中更是如地。当西班牙和葡萄牙丧失了法律,也没有力量来独立监管专权,这两个国家会发生什么变化?当没有其他制度存在时,这就是一个好的阻碍,这是因为专制制度对人性会造成令人恐怖的损害,能够对其进行限制当然是好事。这和大海是一个道理,大海看起来是想要覆盖整个陆地,但其被草地和海岸边最小的碎石所阻挡抑制,因此对君主政体也是一样的,君主政体的权力看起来无边无际,实则被最微不足道的阻碍所抑制,这时君主政体就会让其天然的骄傲屈从于祈求和祷告。

为了促成自由,英国取消了构成其君主政体的所有中间力量。他们保护那种自由的做法是非常正确的,如果失去了自由,他们将成为这个世界上最受奴役的人民。

约翰·劳先生对共和政体和君主政体毫不知情,他是专制政体最坚定的倡导者,直到那时专制政体开始在欧洲显现。他所引发的变革非常突然、极不寻常且前所未闻,除此之外,他还想取消中间阶层,并废除政治实体。他用他空想的偿付方法开始瓦解 君主政体,看起来打算挽救基本政制。

君主政体中只有中间阶层是不够的,还必须有法律的依托。这种依托只能存在于政治集团当中,法律制定时通过政治集团予以宣布,一旦法律被遗忘,还要依赖政治集团将其召回。贵族阶层无知散漫的本性及其对文官政府的蔑视,需要一个政治集团来唤醒经久尘封的法律。君主的枢密院并不是法律依托的理想之所。从本质上来说,君主枢密院是执政的君主一时意志的寄托之所,而不是基本法律的寄托之所。此外,君主政体的枢密院经常会发生变化,它并不是永久不变的。君主枢密院的规模不会很大,它还不能获得人民的充分信任,因此,君主枢密院尚不能在困难时期开导人民,或者是让人民重新归顺。

在专制国家中,并不存在基本法,也不存在所谓的法律的监护机构。这就是为什么宗教会在专制国家中发挥如此之大的力量。宗教塑造了一种永久的寄托,即便不是宗教,风俗习惯也会取代法律而备受推崇。

第五节 与专制政体性质相关的法

专制政体的性质是行使权力的只有一个人,其导致的结果就是受命替他行使权力的也只有一个人。对这样一个人,他的五种感官不断提醒他,他自己是无所不能的,而其他人则什么也不是,这个人天生就懒惰、愚昧无知且骄奢淫逸。因此,他对公共事务漠不关心。但是,如果他把这个事务委托给许多人,这就会在那些人当中引起争端,耍尽手腕争当第一奴才。此时,君主就会被迫重返执政。因此,对他来说更简单的方法就是将这些人撇给属下的宰相 处理,宰相瞬间便拥有和他一样的权力。在这个国家中,宰相的设立就是一个基本法。

据说,一位当选后的教皇最初在困难重重面前克服了自己的不足之处。最后,他同意将所有事物都交给他的侄子处理。他深感惊叹并说道,“我从未想到当教皇是这样容易。”这对东方的君主们也是一样的,在牢狱般的深宫里,宦官把王子们伺候得胸无大志,精神萎靡,甚至使他们忘了自己的身份和地位,当这些君主重回王位时,起初他们目瞪口呆,但是,当他们任命了一个宰相后,就在后宫里越发纵情声色,在一群死气沉沉的殿臣面前,他们喜怒无常,蠢举迭出,此时他们也许从来没有想到,当国王竟然如此容易。

帝国的版图越大,后宫也就越庞大,君主也就越发醉生梦死。因此,在这些国家里,君主统治的臣民越多,他就越不思考政事;事情越是重大,反而更不去进行认真商议。 RWu6ZriM6upFILEUNesAfjraTjeibXO9XLyJECk+u91rutzuE61SxL9CUdBvM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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