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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论奴隶制

由于任何人都没有对同类的天然权威,力量也不带来任何权利,那么作为人与人之间的一切合法权威基础的各种契约便保留了下来。

格劳秀斯说,如果一个人能出让他的自由,成为一个主人的奴隶,那人民又怎么不能出让他们的自由,成为国王的臣民呢?这句话中有些含混不清的词或许得说明一下;我们就只看“出让”一词,出让即送或买。然而,一个人成为另一个人的奴隶,不是送出;至少是为了生计而卖身;可人民为什么要出卖自己呢?一个国王远远满足不了其臣民的生计,他榨取臣民以满足自己;在拉伯雷看来,一个国王是不可能过俭朴生活的。臣民交出了身家性命,还要以拿走他们的家当为条件?我看不出他们还有什么能保存下去的。

人们说专制君主能保证公民的安定;即便如此:他们在这种安宁中又得到了什么呢,如果野心引来战争,如果贪欲难以满足,如果官吏的欺压比人民之间的纠纷带来更多的折磨?他们得到了什么,如果这种安宁本身就是他们的一种不幸呢?人们安静地生活在黑牢中:这样就感觉很好了吗?希腊人被关在独眼巨人的洞穴里,平稳地生活着,等待着自己被吃掉了那一刻的到来。

在谈一个人无偿献身时,就像谈一件荒诞难解的事;这种不合理且毫无意义的行为,通过这一件事就可以看出做出这一行为的人是丧失理性的。说全国人民也都在做同样的事,那就是假定这是一群没有理智的人;疯狂产生不了权利。

当人人出让自我,也不能出让自己的孩子;孩子生而为人,生而自由;自由为他们所有,任何人无权支配,除了他们自己。在他们到理性年纪之前,父亲,以他们的名义,规定各种条件来保护他们,保证吃好穿暖,却不能随意和无条件地把他们送给他人;因为这种行为是违背常情的,超出了父亲的权利。为了让一个专制的政府合法化,世世代代的人民要有接受和拒绝这个政府的权力:这样政府就不再是专断的了。

放弃了自由,意味着放弃了人的资质,放弃了人的权利甚至是义务。对于放弃这一切的人而言,没有什么能够补偿;这种放弃行为是不合人性的;当意志中的自由被剥夺,行为中的道德也就被夺走了。这是无效而且矛盾的契约,因为在规定绝对权威的同时,又规定了无限服从。对一个我们有权向他要求一切的人,我们不受其任何约束,这难道不清楚?这既不等价又没有交换的唯一条件,难道不会导致契约的失效?因为,我的奴隶有什么权利反对我,要知道他的一切都属于我,他的权利就是我的权利,这属于我的权利来反我,这说法没有任何意义?

格劳秀斯和另一些人从战争中提炼出关于所谓奴役权另一种来源。在他们看来,胜利者有权处死战败者,战败者则可用自由赎命;兼顾了双方的利益,契约越显合法。

可明显的是,这种所谓处死战败者的权利从任何意义上都不能说是战争状态带来的。唯独通过这一点,人在最初的独立状态下,人与人之间没有足够恒定的关系去构成和平状态抑或战争状态,他们绝不是天生的敌人。是事物间的关系而不是人之间的关系形成战争;战争状态不会只会产生于简单的私人关系中,但只产生于实物关系中,私人战争或者人与人之间的战争既不会存在于自然状态,那里没有恒定的财产,也不会存在于社会状态中,那里一切都置于法的权威之下。

人与人之间打架、决斗、交锋,这些行为都不会构成一种状态;而关于私人战争,得到了法兰西国王路易九世政府的允许,却因上帝的和平而中断,这是封建政府的滥用职权,一个荒诞的体系,如果它曾经存在,也是有悖于自然权力的原则和完美无缺的政体。

因此战争不是一种人与人的关系,而是国与国的关系,在战争中,人与人很偶然的情况下才会是敌人,这个时候不是作为人,也不是作为公民 ,而是作为士兵;他们不是祖国的成员,而是祖国的保卫者。总之,既然人们无法在不同特性的事物间确定任何真正的关系,每个国家就只能以其他国家为敌,而不能以他们的国民为敌人。

这条原则适用于每个时代所建立的行为道德准则,也适用于所有文明民族的一贯实践。宣战对统治者的警告意味比对其臣民要弱。外国人,国王也好,老百姓也好,人民也好,无论是偷盗抢劫还是杀人放火,还是囚禁臣民,也不向统治者宣战,这不是敌人,这是土匪。即使在战争期间,在敌国,一个正直的统治者正好乘机夺取敌国的所有公有物;然而他尊重每一个人的生命和财物;他尊重他们的权力,因为他的权力建立在这些人的权力之上。战争的目的是消灭敌国,我们有权处死敌国的保卫者,当他们拿着武器的时候;可一旦他们放下武器举手投降,就不再是敌人或敌国的工具,他们只是重新变回人,我们不再有权决定他们的生死。有时候,我们能一人不杀地灭掉一个国家:然而战争不会带来非战争目的所必需的任何权利。这些原则并非是格劳秀斯的原则;它们也不是建立在诗人的权威之上,而是由事物的天性产生,建立在理性之上。

至于征服权,它没有其他依据除了最强者的权势。如果战争不能赋予胜利者屠杀战败的民众的权利,他所不具备的这种权利就不能为奴役战败民众的权利提供依据。当我们无法奴役敌人,我们才能有权杀死他们;奴役敌人的权利并非来自杀死敌人的权利:让他们用自由来换取生命,这是极不公正的交易,对他们的生命,人们没有任何权利。在奴役权的基础上形成生杀大权,在生杀大权基础上又形成奴役权,我们难道不是陷入恶性循环?

即使假定这可怕的杀死一切人的权力,我觉得一个在战争中形成的奴隶,或者是被征服的民众,对他的主人没有任何义务,除了被迫服从。胜利者夺取了等同于奴隶生命的东西,不会给奴隶一点点恩泽:他不要杀得毫无用处,而要杀得有利用价值。他在奴隶身上获取不到任何依附于力量的权威,战争状态如以往一样继续在他们中间存在,他们的关系本身就是战争的结果;战争权的使用不以任何和约为前提。他们曾订立过一项契约;即使有过,这种契约远非消灭战争状态,只意味着战争的延续。

因此,无论我们从哪方面考察,奴役权都是无效的,不仅因为它不合法,还因为它荒诞且毫无意义。奴隶和权力,这两个词是矛盾的;它们相互排斥。要不一个人对一个人,要不一个人对所有人,这一言论都同样荒谬:“我跟你订立一个契约,责任全归你,利益全归我,我想遵守多久就多久,我想让你遵守多久你就要遵守多久。” 8R2JR8E47t42bVI+NJeEU1UOiHbRXrx3u2K3LT056snFhZ5qqna5UVTMcIZFEH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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