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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学初探

一、经济犯罪学的概念

经济犯罪学作为一门学科的出现,是与经济犯罪的产生与发展有着密切联系的。在1872年英国伦敦所举行的预防与控制犯罪的国际会议上,英国学者希尔(E.C.Hill)以“犯罪的资本家(Criminal Capitalists)”为题发表专题演讲,首次提出经济犯罪的概念。自此以后,经济犯罪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并对经济犯罪进行深入的研究,由此而形成经济犯罪学这门学科。

在我国,经济犯罪学还是一门尚处在孕育之中的学科,在我国最新出版、收入一百五十余门学科的第一部《法学新学科手册》也未将其收入。但是,从犯罪学角度对经济犯罪进行研究,早在1982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颁行以后就开始了。这几年来,我国刑法学界的一些学者对经济犯罪的形态、原因和对策都进行了研究,发表了一些论文,在某些刑法学专著中也涉及对经济犯罪的形态和原因的描述与探讨。这些都为经济犯罪学这门学科的诞生奠定了基础。

一门学科的诞生,命名是重要的;但更为重要的是对这门学科加以界定,阐明它的确切概念。我认为,经济犯罪学是一门以经济犯罪的形态、原因和对策作为研究的主要内容的学科。因此,可以将经济犯罪学概括为以下三句话:描述经济犯罪的形态;揭示经济犯罪的原因;阐述经济犯罪的对策。

经济犯罪学首先要描述经济犯罪的形态,这是研究的第一步。治病须从诊断入手,而诊断不能离开病症或曰病情。经济犯罪学的研究也是如此,它必须从描述经济犯罪的形态着手。在现实生活中,经济犯罪是形形色色、五花八门的,科学的研究要求对这些纷繁杂乱的经济犯罪现象加以归纳与整理。离开了这些工作,就谈不上严格意义上的科学研究。

经济犯罪学研究的第二步就是要揭示经济犯罪的原因。只有探明病因,才能对症下药。经济犯罪的原因,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它与社会结构、经济体制、经济形态等有密切的联系。因此,对于经济犯罪原因的探讨,不能就事论事,只把眼光盯在经济犯罪上;而应当扩展思维的视野,把理论的触角伸向社会的政治、经济等各个方面,这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

对经济犯罪还要提出防治的法律对策与社会对策,这是经济犯罪学研究的第三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经济犯罪的对策,就其实质而言,就是控制经济犯罪的策略。在当今世界上,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经济犯罪都是一大顽症,打击经济犯罪成为各国司法机关的首要任务之一,而经济犯罪防治对策对于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经济犯罪学与相关学科

经济犯罪学作为一门学科,与其他学科有着密切联系。正确地阐述经济犯罪学和其他相关学科的关系,对于建立经济犯罪学具有重要意义。

经济犯罪学与犯罪学关系十分密切,经济犯罪学实际上是犯罪学的分支学科。犯罪学是研究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的科学,或者说是研究犯罪现象产生、发展、变化及消亡的客观规律的科学。犯罪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是在19世纪70年代产生的,意大利精神病学教授龙勃罗梭于1876年出版的《犯罪人论》一书,是现代意义上的犯罪学诞生的标志。在此以后的一百多年时间里,西方国家里众多的专家学者对犯罪学进行研究,形成各种流派,极大地推进了犯罪学的研究。最终,经济犯罪学从一般犯罪学中脱颖而出,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当然,由于经济犯罪学脱胎于犯罪学,它与犯罪学之间有着明显的血缘关系。因此,犯罪学研究的一般方法论,对于经济犯罪学无疑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所以,在承认经济犯罪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的同时,又不能把它与犯罪学截然割裂开来。

经济犯罪学与刑法学,尤其是经济刑法学的关系也十分密切。经济刑法学是一门以经济犯罪的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在我们国家的提出,也是近几年来的事情。对经济刑法的深入研究不能离开经济犯罪学。因为作为经济刑法学研究对象的经济犯罪的法律规范,是在对经济犯罪的形态与原因的深刻认识的基础上产生的,实际上它是经济犯罪的法律对策的规范化。因此,无论是对于经济犯罪的法律规范的思辨研究还是注释研究,都离不开经济犯罪学的一般理论。

经济犯罪学还与经济学有着密切的关系。这个道理不言自明,无须论述。

三、经济犯罪学的结构与体系

经济犯罪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有其自身内在的逻辑结构,如前所述经济犯罪学实际上是三部曲:从经济犯罪的形态入手,引出经济犯罪的原因,根据经济犯罪的原因制定对策。形态—原因—对策,这就是经济犯罪学这门新学科的内在结构。

据此,我认为经济犯罪学的体系可由以下三篇构成。

第一篇:形态篇。在形态篇中,我们首先要研究与界定经济犯罪的概念。经济犯罪的概念,是整个经济犯罪学的基石,它不仅对于经济犯罪学的研究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而且对于经济刑法学,包括经济刑法总论与经济刑法分论的研究,都具有重要意义。在界定经济犯罪的概念以后,我们要揭示经济犯罪的特征。除了揭示一般经济犯罪的特征以外,尤其是要揭示法人经济犯罪与共同经济犯罪的特征。因为法人经济犯罪是以法人的形式所进行的经济犯罪,法人组织的特殊性,也就决定了法人犯罪具有不同于一般经济犯罪的特殊性,应当加以专门研究。美国尼亚加拉大学犯罪学和刑事司法系的杰伊·S.阿尔巴内塞在《法人犯罪学——对商业和政治组织违法行为的解释》一文中指出:“与个人犯罪学不同,组织犯罪学或法人犯罪学只是在最近才得到研究者和决策者们系统的研究,这个发展姗姗来迟的主要原因是组织行为的复杂性。与个人不同,把有意义的动机、性质和区分特点归于法人实体要困难得多。对个人的犯罪行为常常可以用种族、性别、社会阶级以及其他属性来加以说明,而对组织却无法用类似的词语说明。尽管如此,利用研究个人违法行为的概念来研究法人违法行为仍是可能的。而且,控制法人犯罪行为的策略能否取得成功在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对这种行为的原因作出满意的解释。”杰伊的这段话充分说明了法人犯罪的特殊性以及对法人犯罪进行犯罪学研究的重要性。除法人犯罪以外,共同经济犯罪也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尤其是经济犯罪集团,其内部组织结构与外部行为特征都不同于一般经济犯罪,因而在经济犯罪学中具有独立研究的价值。

第二篇:原因篇。相对于经济犯罪的形态而言,经济犯罪的原因是隐藏在深层的东西,属于本质的范畴。因而,对经济犯罪原因的研究具有相当的难度。由于经济犯罪与社会结构、经济形态联系的紧密性,对于经济犯罪的原因研究,不能不联系其他社会现象,例如应该对经济犯罪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商品经济和经济体制改革进行联结考察,从中揭示经济犯罪原因。经济犯罪除了上述宏观原因之外,它作为个人的行为,还有其个体原因,即犯罪人的心理原因与思维原因。对这些问题的探讨,构成经济犯罪原因的微观研究的重要内容。

第三篇:对策篇。经济犯罪学研究的根本目的在于提出相应的控制经济犯罪的对策。对经济犯罪发展趋势的科学预测,是提出对策的前提。因此,经济犯罪的预测研究应该是经济犯罪对策研究课题中应有之义。经济犯罪的对策,包括社会对策与法律对策,法律对策又可以分为立法对策与司法对策。这些对策构成一个对经济犯罪的社会—法律控制模式,根据控制论与系统论的基本原理,对经济犯罪的社会对策与法律对策及其相互关系进行系统的分析,就构成经济犯罪对策研究的全部内容。

(本文原载《现代法学》,1989(1)) Botnl5LarLj6FuY9vZEMGiIj6JqiGyMu5aKx666QqAKxLwPjGFkUCLnd2dCsLeB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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