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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认识实施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

领导干部贯彻实施民法典,首先应充分认识到实施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这是推动民法典实施的前提。经过最近一段时期的密集宣传培训,各级领导干部对实施好民法典的必要性、重要性的认识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依然需要深化。习近平总书记2020年5月29日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就实施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特别强调了三个“要讲清楚”,即:要讲清楚,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要讲清楚,实施好民法典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要讲清楚,实施好民法典是提高我们党治国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以下围绕总书记的三个“要讲清楚”,在序言关于民法学习必要性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阐述民法典实施的重大意义。

(一)充分认识实施好民法典对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重大意义

以人民为中心,首先应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和发展。 以人民为中心,要求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人民的根本利益主要体现在人民的民事权利中。民法是权利法,民法典是由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及其他投资性权利等构筑起来的权利大厦,在每一大类权利之中,又包含名称不同、内容各异的众多具体权利,甚至次级权利类型,如物权可再细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类,其中的用益物权又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居住权和地役权等诸多具体权利。老百姓的根本利益就是通过一个个具体权利的“包装”得以固定、呈现。不了解权利,就无法精准把握老百姓的根本利益所在,为人民服务,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的根本利益就可能成为一句空话;不了解权利,就很难做到尊重权利、不侵犯权利,也就很难指望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民法典不仅吸收了既有民事法律中的民事权利,而且根据时代发展需要增加规定了隐私权、居住权、土地经营权等新型权利,进一步丰富了民事权利种类。以人民为中心,就要切实保障权利的实现和发展。

以人民为中心,还应保障尚未成长为权利的利益的实现和发展。 权利自然体现的是人民的根本利益,但人民的根本利益并不以权利为限。《民法典》在其第一条第一句就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又在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足以表明民法典不仅保护权利,还保护不是权利的重大利益。比如,民法典在总则编第五章列举具体人格权之前,在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就是强调民法典对人格权的保护不以列举的生命权、身体权等具体人格权为限,没有以具体人格权形式保护的人格利益,也在民法典的保障范围之内。事实上,有些民事权利也经历了从被纳入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进而逐渐成长为“权利”的过程。民法典并未确定个人信息权,但却用不少条文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这说明个人信息已经被纳入民法保护的重大利益范围。对于数据和虚拟财产,《民法典》只在其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在法律作出具体规定之前,应当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民法保护的利益范畴。而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将遗产界定为“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显然这一开放的界定是有数据、虚拟财产的容身之所的。以人民为中心,权利的保障和实现固然重要,利益的保障和实现同样不可忽视。

(二)充分认识实施好民法典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大意义

民法典为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市场经济是交换经济,交换需要适格的交换主体、清晰的可交换权利、有效的交换工具和妥当的责任机制,而这些都是由民法建构起来的,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源自古罗马法,罗马帝国征服世界的法律主要是民法。罗马民法之所以发达,是因为罗马的商品经济比较发达,可以说罗马的商品经济成就了罗马民法,而罗马用平等、自由、公平、诚信的民法文化征服了世界。民法表达的是商品生产与交换的一般条件,包括社会分工与所有权、身份平等、契约自由。民法的历史表明,民法的发达程度与市场经济的繁荣程度呈正相关。民法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公序良俗为基本价值指引,以“慈母般的眼神”鼓励意思自治、自由创造和全面发展,又不忘秩序、安全维护和弱者保护,通过主体制度、权利制度、行为制度和责任制度的构建为市场经济运行提供基本遵循。民法典在以往民事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了民事主体分类,丰富了民事权利种类,完善了民事交易规则,平衡了民事责任和行为自由,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提供了良法支撑。

民法典以法典的形式固化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新表述。 法典的基本特征是体系性、稳定性、权威性,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民法典,就是要将市场经济的根本制度固定下来,从而达到稳预期、利长远的目的。民法典吸收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新表述,将《物权法》“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表述,修改为“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一方面删除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时间限定,另一方面丰富了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容,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在民法典中固定下来,通过“固根本”,达到“稳预期”“利长远”的目的,意义深远。

(三)充分认识实施好民法典对提高我们党治国理政水平的重大意义

治国理政,法治是基本方式。法治的基本要义是规范约束公权力、保障私权利。民法典为我们开出了需要保障的民事“权利清单”和“利益清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这些民事权利和利益,是对我们党和政府提出的实实在在的要求,唯有不断提高治理能力,方能满足人民的权益需求、法治需求。

实施好民法典,需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从计划经济的权力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权利经济,一个核心命题就是如何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这在当下突出地表现为如何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及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在资源配置改革中,一方面,要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直接配置资源,让市场起决定性作用;另一方面,要更好地发挥政府在资源确权、国有资源产权运行机制改革、资源市场体系建设和产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民法典全面总结规定了宪法、物权法及各单行自然资源法关于自然资源的权属规定,原则规定了国有和集体所有自然资源的代表行使主体,明确规定了集体经济组织等特别法人类型,这对于进一步推动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及确权登记制度的完善等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好民法典,需要妥当处理权力与权利的关系。 权力和权利的关系,序言部分已有述及,既复杂又敏感。权利需要权力维护、保障,但权力行使不当又会伤及权利,而且与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相比,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伤害风险更大、影响更坏。规范约束公权力,不仅是公法的使命,民法对权利的明确和丰富也会对权力的规范行使发挥重要作用。实践业已表明,权利越是规定不明,越容易遭受侵犯,我们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之所以保护得不够、实现得不好,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缺位、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不完善。认真对待权利,不仅是对依法行政的要求,也是对依法立法、依法决策和依法办案的要求。当然,认真对待权利并不意味着权利绝对不可限制。公权力有边界,私权利也非绝对。领导干部一定要把握公权力限制私权利的基本要求,在诸如传染病防控、“合村并居”等活动中涉及限制民事权利时,多问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履行了正当程序、是否给予了公正补偿,就会平衡好公权力行使和私权利保障的关系,从而少犯一些“低级错误”,减少社会矛盾,降低舆情风险。 VrnO7COLHV7P7Rs4lVcGAOdyhbRnzAMvq0uPrRNz/oPTm0KbhlWCytjqGTdcSb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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