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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面全力持续推进民法典实施

实施好民法典,是当下及未来很长时期各级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任务。习近平总书记之所以特别强调实施好民法典,不仅因为实施好民法典具有重大意义,而且在于实施好民法典还有很多繁重工作要做, 需要各级领导干部全面、全力、持续推进。

(一)全面推进民法典实施

之所以强调全面推进,是因为民法典的实施需要立法、执法、司法、法治宣传教育及研究等各个方面共同努力。民法典的编纂完成,意味着我国民事法律规范的体系化取得了阶段性重大成果,1260条的庞大体量也承载了民商事法律的基本规则。但必须指出的是,民法典仅仅固定了民商事法律中的“根本制度”,在民法典之外,还有大量的民商事法律,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破产法、海商法等商事单行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民法典的实施,不仅需要一些配套法律法规的出台,如不动产登记法、集体经济组织法及住宅国有建设用地期限届满续期费用缴纳或减免的法律或行政法规,而且需要出台配套的国家规定,如宅基地管理、借贷利率均需国家出台相应的管理规定;不仅需要对现行其他法律法规的修改,如修改不动产登记条例或其实施细则增加居住权登记、土地经营权登记等内容,还需要在对大量的司法解释全面梳理之后重新发布实施或者作出衔接性规定;不仅需要中央层面加快民法典配套制度的立改废释,地方层面也有不少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按照民法典规定予以适应性修改完善。可以说,民法典配套制度的建设任务繁重,相关制度的适应性修改完善任务也不轻,这是需要各级领导干部高度重视的。执法方面,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和宣传普及,老百姓的权利意识普遍增强、法治需求快速提高,这对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市场主体的权利保护需要行政机关提前做好适应性对接,比如居住权、土地经营权的登记。司法方面,民法典虽然尽可能地追求规则具体化、明确化、体系化,但依然有不少原则、模糊、甚至不一致的条款,这些问题的解决不可能一步到位,但法院不能因为规则不到位而拒绝裁判,这都需要各级司法机关提前研判、积极应对。在民法典的宣传普及尤其是进入国民教育方面,需要集中组织优秀团队集中攻关,编制出好教材、开发出好课程。在民法研究方面,还有不少重大课题需要尽快破解,比如自然资源权利体系及民法典自然资源所有权规定的科学性,国有自然资源所有权的代表行使机制,土地经营权的权利属性之争及承包地流转情形各方利益的平衡,以及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住宅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自动续期费用缴纳,等等。

(二)全力推进民法典实施

民法典实施工作量大、面广,甚至有不少需要克服的困难,需要各级领导用力推、全力推。一方面,民法典新建立的制度不少、新规定的权利种类和利益类型也不少,相对于早已成熟、定型的民事权利,对新生权利和利益的保护要困难得多,毕竟对这些新生权利和利益的全面认识、普遍认同还需要学习、需要时间,准确把握保护的界限还需要实践探索,有些甚至还需要进一步完备相应条件。另一方面,民法典对既有制度作出实质性变革的也不少,这涉及不同主体利益的根本调整,很多制度改革不仅需要公权力机关的密切配合,甚至需要全力推动。比如,民政部门兜底监护责任的承担,如果没有相应人力、物力的及时到位,就不会达到相应的立法效果。再如,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长期以来就是一个老大难问题,民法典虽然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和居民委员会要给予指导,但从实践来看,简单的指导是很难发挥实质性作用的。另外,民法典为了有效解决小区物业服务纠纷,专门增加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并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有任意终止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前后物业服务人之间及时交接相关材料等的义务,但从实践看,没有政府部门的有力指导,民法典的立法目的不会轻易实现。至于在个人信息保护、性骚扰预防和处理等方面,同样存在需要政府部门全力推进的必要。

(三)持续推进民法典实施

民事法律规范的体系化不会因为民法典的颁布实施而一劳永逸地终结,我们的民法典只有1260条,比1804年法国民法典约少1000条,比今天的德国民法典少20多万字,民法典还有不小的提升空间。民法典配套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出台也不会在短期内一步到位,大量的民法法律规范和司法解释还必将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实践的发展而不断修改完善。民法典的制度创新需要实践检验,也需要实践进一步探索优化,更需要与之相应的理论创新。民法典可能会解决一些问题,但也可能带来新的问题,何况既有问题的解决也不会一蹴而就。领导干部和广大民众民法知识的普及和民法素养也不会因为一两次培训、三五次宣传而实质性提升,青少年的民法教育更是一个百年树人的漫长过程。实施好民法典,需要持续发力、久久为功。

(四)加快树立民法思维

尊法、学法的目的在于守法、用法。领导干部学习民法典,根本目的在于学以致用、活学活用。而学好用好民法典的关键在于树立民法思维,因为正如奥地利哲学家维特根斯坦所言:“一旦新的思维方式得以确立,旧的问题就会消失;实际上人们很难再意识到这些旧问题……”

1.平等思维

平等是民法的基石,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在民法的视野中,各类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各类物权平等受法律保护,婚姻关系中男女平等,继承权男女平等。可以说,民法处处洋溢着平等的精神。

平等也是市场交换的前提,“无平等无交换”。平等思维要求在资源配置,立法、执法、司法等活动中做到内外资、国企民企一视同仁,公私产权同等保护,反对行业垄断、部门割据、地方保护,反对各种形式的歧视。当然,民法强调平等,但也重视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消费者等弱者的保护。当市场主体的实力和谈判能力严重失衡时,民法不会坐视不管,强制缔约、强制性规定的设定,就是为了矫正事实上的过于不平等可能造成严重不公平的后果。

2.权利思维

法律是权利义务的规范系统,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的最小构成单位。对于法律现象,若从权利义务的角度去衡量、判断就会清晰得多、轻松得多。

权利思维要求认真对待权利。市场经济是权利经济,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权义思维首先要求领导干部认真对待权利,既要认真对待政府的权利,也要重视市场主体的权利。政府等公权力机构不总是以公权力的行使者身份出现,在市场经济舞台上,政府是最大的买家,诚信的政府是诚信社会的基础,领导干部既要重视权利实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也要重视义务履行,避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市场失信行为。此外,作为权力执掌者的领导干部,不仅要知晓自己手中的公权力,更要明白市场主体享有的私权利,只有如此,方可“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实践中很多社会矛盾的产生、激化,都与对老百姓、企业的权利重视、尊重不够有关。领导干部一定要认识到:相对于公权力,私权利更具有本源性;无财产即无人格;无恒产便无恒心;无救济就无权利。正如美国哲学家罗纳德·德沃金所言:如果政府不认真地对待权利,那么它也不能够认真地对待法律。

权义思维还要求从权利、义务两个维度分析、认识、调整社会关系,解决社会矛盾。法律通过权利和义务调整社会关系,制定法律需要从权利义务的角度平衡好各方的利益关系。法律是解决矛盾的公器,不管是历史遗留问题,还是当下的社会矛盾,都需要弄清事实,明确包括政府在内的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而公平、合理、妥善处理。

3.契约思维

契约是当事人为自己立的法。企业是各种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以及他们和顾客之间的一系列契约的集合。市场是契约的总和,任何形式的交换,必须借助于契约这一形式方可实现。契约连接了企业,构成了市场,影响了社会,培育了平等、自由、独立、诚信的品格和环境,我们没有理由不尊重契约。尊重契约,就要相信市场主体的理性,相信市场的力量,相信社会的自治能力。

契约不仅是市场交换的工具,也是社会治理、政府治理的有效手段。契约不仅存在于私法领域,也存在于公法领域。善用契约,就是要善于运用平等协商的契约方法,通过当事人自主参与,事先理性、周密地安排各种事务,并对自己参与的后果负责。善用契约,不仅仅是简单地借用契约这一形式,而是要用契约精神深化改革、推进创新。要尊重市场主体的理性,更要尊重其正当的利益。善用契约,也要避免滥用契约的问题。 VrnO7COLHV7P7Rs4lVcGAOdyhbRnzAMvq0uPrRNz/oPTm0KbhlWCytjqGTdcSb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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