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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把握民法典的基本结构和重点内容

领导干部学习民法,应从把握民法典框架结构入手,进而理解掌握重点内容,切忌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只知民法规定不明民法精神、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只知热点焦点不知与己工作相关的重点。

(一)民法典的形式框架

民法典的主体有七编,分别是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和侵权责任编。各编之间的关系是:总则编主要规定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各分编共同适用的一般规定,因而统领各分编,除非分编有特殊规定,否则总则的规定要适用于分编。物权编和合同编分别调整财产归属和流转关系,这两编内容最多,条文数占整部民法典的62%。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主要调整人身关系或与人身关系更为紧密。侵权责任编主要规定权利受损后的救济。从体例结构看,民法典7编制与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的5编制更为相似。比较有特色的是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当今各国、各地区民法典中,人格权独立成编的非常少见,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我国民法典的一大特色。另外,传统民法典中,合同、侵权责任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均属债法调整范围,有些国家的民法典甚至有债法总则,合同和侵权责任不会单独成编。我国民法典的合同编事实上担负着部分债法总则的使命,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这两类本不属于合同的内容也被安排在了合同编第三分编,因为在没有统一债权编的情况下,没有独立成编可能的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制度没有其他更好的“去处”。另外,侵权责任的独立成编有利于明确具体规定侵权责任类型、侵权责任方式和损害赔偿,但与同属债法内容的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割裂,对民法典的理解适用有一定影响。

当然,把握民法典的结构,不能忽略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争论最大的三个涉及体系结构的问题。一是人格权编是否应当独立的问题。人格权独立成编被认为是民法典的最大亮点,但也是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争论最大的问题。反对的主要理由是人格权和物权、债权等权利不同,是消极性权利,不可流转、不能放弃,法律不明确宣示也应当保护,因此,可以通过侵权责任进行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可以规定在总则编;而主张独立的主要理由是在信息社会,个人信息等应当突出保护,在总则部分规定过多人格权的内容会造成总则编不同权利之间的不平衡,独立成编更有利于彰显国家对于人格权、人格尊严的重视。二是是否应当设置知识产权编。一些知识产权法学者极力主张设置知识产权编,理由是知识产权是重要的民事权利类型,民法总则已经在民事权利中对知识产权作了规定,在国家重视创新、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的知识经济时代,在民法典中设置知识产权编有重要意义。但反对者认为,知识产品日新月异、知识产权法常变常新,且知识产权法的管理法色彩浓厚,因此,不宜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否则既影响民法典的稳定性,也不利于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三是各分编的顺序问题。主张人格权独立成编的有些学者认为应当将人格权排在分编之首,以示对人格权的重视,凸显人权保障的时代特色,从而与其他国家重视财产权的民法典结构区别开来。反对观点认为,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均主要调整人身关系,如果人格权编居分编之首,婚姻家庭编及与此有密切关系的继承编也应随之提前,其结果是占据民法典整体内容将近2/3篇幅的物权编和合同编被置后,从整体结构看,显然有失平衡。

(二)民法典的制度框架

民法典的结构也可以从民事主体制度、民事权利制度、民事行为制度和民事责任制度四个方面去把握。民事主体制度主要规定在总则编,即民法典总则编第二、三、四章分别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制度几乎各编都有涉及,总则编设置了民事权利的一般规定,物权编、人格权编更是以“权”为名,合同编的编名中虽未冠以“权”字,但主体内容是合同债权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债权,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的主要内容为身份权和财产权,侵权责任编规定的是侵权损害赔偿债权。民事行为制度主要体现在总则编和合同编,其他各编也有涉及,如婚姻家庭编规定的婚姻、收养协议,继承编规定的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民事责任制度主要规定在总则编及合同编中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编。以下分别简单介绍民事主体制度、权利制度、行为制度和责任制度,以便领导干部对民法典有一个概括的印象。

1.主体制度

民法典规定的主体包括三类,分别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是依照自然规律出生的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我们常说民法对人的关怀是从生到死的终极关怀,其实,民法典对人的关怀不仅仅是从生到死,还包括出生之前的胎儿阶段及死亡之后特定利益的保护。《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指能够独立实施依其意思表示内容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的能力,根据年龄、心智发展状况分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完全行为能力人。法律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规定了监护制度。与《民法通则》相比,《民法典》将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从“不满10周岁”降低为“不满8周岁”,而且成年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不再局限于精神病人,而是涵盖所有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另外,民法典增加了成年人事先通过协议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的制度,即《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值得领导干部注意的是,民法典在监护制度中,规定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承担临时监护人以及紧急情况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时对被监护人的照顾义务等职责。此外,领导干部要注意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在其他制度中的贯彻,如《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这里之所以规定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就是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需要,让其成年之后依然有权对受损的权利进行救济。再如,父母离婚时孩子的抚养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这里“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体现的就是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判断能力。又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法人是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营利法人是以取得利润并向股东等出资人分配为目的成立的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非营利法人是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特别法人是指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主要指供销合作社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需要注意的是,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根本区别并不在于是否能够营利,非营利法人也有可以营利的,而在于取得利润之后以及在法人终止时能不能向其设立人、出资人、会员等分配利润。我国实践中的民办学校既有营利性的,也有非营利性的,这是值得关注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这四种法人,既不同于营利法人,也不同于非营利法人,因此归入特别法人类型。比如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其最初入社的成员基本已经不在人世,如今的成员可能对集体经济组织并无实质性贡献,但法律依然保护这些成员的利益。同时,农村经济集体组织的成员享有类似股东的收益分配、重大决策等权利,但无论如何不能共同决定解散集体经济组织,从而搞土地的私有化。民法典赋予这些组织以法人资格,目的在于方便这些组织参与民事活动,保护其自身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护与这些组织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也称为非法人团体。非法人组织是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一种组织,虽然没有法人资格,但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非法人组织也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组织,不是“非法组织”,在设立程序上须履行法定的登记手续,经有关机关核准登记;非法人组织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要求有独立的财产,但需有一定的财产或经费;非法人组织不需要健全的治理结构,但也要有一定的组织机构。非法人组织与法人的主要区别即在于法人以其财产独立承担责任,因此其投资人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非法人组织并不能独立承担责任,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如在合伙企业中,又有有限合伙这一特殊类型,即其合伙人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该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类型。值得领导干部注意的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另外,以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这种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与一般普通合伙企业不同的是,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主要是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一般采用合伙制。根据《资产评估法》的规定,评估机构应当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设立。

2.权利制度

民事权利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型。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中有人格性权利)和股权等。

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身份权包括亲权、监护权(监护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职责)、亲属权等。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前已介绍,担保物权有抵押、质押和留置等不同分类。

债权主要包括合同债权、不当得利债权、无因管理债权和侵权损害赔偿债权。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植物新品种权、地理标志权、商业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

3.行为制度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代理是民事主体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合法的民事行为应当具备三个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无效的民事行为主要包括: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主要包括: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以及利用对方危困、缺乏判断能力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主要包括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行为和无权代理的民事行为。

4.责任制度

民事责任有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之分,还有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之别。违约责任因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而产生,侵权责任则是不当侵犯他人权利的结果,同一不当行为有可能同时构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这时权利受损人有选择的权利,既可以要求他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他人承担侵权责任,不同的救济方式在举证责任、损害赔偿标准等方面可能不同。不过,在选定救济渠道之后,不能改变。连带责任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才产生,因此,民事责任的常态是按份责任,即责任人仅按各自责任份额承担责任。

主要的责任方式是损害赔偿,损害赔偿以填平损害为原则,但《民法典》在第一百七十九条原则规定“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的基础上,规定了三种情形的惩罚性赔偿,分别是: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第一千二百零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三)领导干部应关注的主要问题

以上民法典的基本框架是领导干部需要掌握的重点内容。此外,民法典规定的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公序良俗、绿色等基本原则也是领导干部应当掌握的重点,这些原则是民法的价值,是民事法律规范必须坚守的准则,也代表了民事法律制度未来发展的方向。鉴于民法典基本原则在整部民法典中的重要地位,尤其是对于领导干部的重要意义,本书第三讲专门介绍民法基本原则。2020年5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对各级领导干部如何贯彻落实民法典提出了全面、明确要求,以下仅就民法典实施中需要关注的几个具体问题谈一些体会。

第一,关于民法典配套制度建设 。民法典的配套制度建设任务很重,既有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如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和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费用的法律或法规、动产统一担保登记的法律法规、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等,又有司法解释甚至立法解释的清理。配套制度建设的主要责任主体固然是最高立法机关、国务院及其部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但地方的配套制度建设也不应忽视,尤其是在中央制度供给到位之前,地方在一些领域并非没有作为的空间。

第二,关于民法典时代的执法 。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民事主体权利意识的快速提升,必然会对执法提出更高的要求,民法典时代的执法,更应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上下功夫。同时,民法典规定了不少政府或其部门的责任,如民政部门的临时监护义务或紧急情形对被监护人的照料职责,公安机关对高空坠物致损的调查职责等,各部门有必要提前研判民法典实施对本部门的影响,认真梳理民法典提出的新要求。

第三,关于民法典时代的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解释的清理不可能在民法典实施时一步到位,民法典实施后新情况、新问题、新案件的出现不可避免,各级法院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有必要提前研究民法典实施后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案件,及时应对,统一裁判尺度。

第四,关于民法典时代的普法 。民法典是“十四五”时期普法的重点。未来民法典的普法应坚持需求导向、目标定向、科学规划、形式多样原则。领导干部的民法典普法应突出实施好民法典重大意义、民法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宣传教育;青少年的民法典普法应尊重青少年的成长规律、教育规律,突出民法价值引领,培养积极、负责任公民;广大群众的民法典普法要贴近生活,既要重视权利教育也要强调权利界限和义务教育,要重点关注老年人和小微企业的民法典教育,使优质普法资源向基层下沉。

第五,关于对民法典的研究 。民法典的规定还有不少值得研究的问题,如数据权利界定问题、土地经营权的性质问题、自然资源权利体系问题、宅基地“三权分置”的落地问题等等。民法典实施后,新的问题还将不断产生,对民法典的研究应有前瞻性、针对性。 VrnO7COLHV7P7Rs4lVcGAOdyhbRnzAMvq0uPrRNz/oPTm0KbhlWCytjqGTdcSb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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