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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民事法律行为

一、区分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意思表示

续表

三、法律行为的类型

续表

关于负担与处分行为之区分理念在民法制度中的体现:

此分类贯彻物权编始终,通过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大都如此;同时,也有例外情形。具体应用如下:

上述区分情形遵循共同的规则: 合同有效成立后,如果不交付标的物或者不登记,只是不产生物权变动的后果,但都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特别提醒

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转让和登记的关系:

设立(政府登记),既没有登记生效,也没有登记对抗,登记是政府的义务。

转让(登记对抗),个人之间转让的,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

(一)成立和生效的关系

一般情况下,法律行为(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时间上是同一的,成立即生效。只有在附(延缓)条件、附期限(始期)或者需要审批的法律行为(合同)中,成立之后暂时尚不能生效

(二)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必考

1.关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2.关于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续表

续表

3.关于无效的法律行为 CQlRqtZWa646cuwq0G93sWoD1yxZoI8TbDLIKoRw0blveIlhFhwyAUOUeIwRQMvf

(三)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之附条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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