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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吏阶层与赋税征收的配额化

如前文所述,中国的官吏原先是仰赖国库支付的实物俸禄,后来则代以货币薪俸而持续不变。以此,政府在形式上是支薪给官吏的,而实际上只有担任行政工作的一小部分官员是这样给薪的。薪俸往往实在只是他们收入中微不足道的一小部分。官吏既无法赖其薪俸过活,也无法靠薪俸支付其义务内的行政开销。实际上的情形是这样的:官吏就像个封建领主或总督,负责向中央(下级官吏则向州省政府)缴交一定的租税额,而他自己则从征收来的规费与租税中,支付行政经费,并将余额保留给自己。至少照道理而言,这可不是官方所承认的权利,但事实无疑便是如此,并且确实是由于政府施行租税收入配额化(Kontingentierung)之后所形成的局面。

1713年施行的所谓地租固定,乃是皇权对官职受俸者在财政及政治上的让步。事实上,地租绝不是就此转变成(像英国那样的)固定的土地租税,而是中央政府 确定州省官吏所辖区域内每年的 税收总额 。王室在此一总额中抽取一定的数额,算是州省的贡赋。结果——就其效益而言——只不过是中央政府永久地固定下这些 州省总督 靠着课征租税所能得到的俸禄额度

通贯于家产制性格中的是:官吏将其行政辖区内所得的收入作为俸禄,事实上与其私人收入并无分别 。官职俸禄所有者是绝不愿意将地租或其他租税合算成一个总额向纳税人征收。事实上帝国行政也并不是真正想以这样的方式来固定租税。家产制惯有的原则是:官吏不仅必须从他的收入里支付其行政区域内的民政与司法事务上的开销,并且还须自行支薪给他的行政幕僚。根据专家估计,即使是最小的行政单位(县),幕僚的人数都高达三十到三百人之巨,而这些人往往是由人民中的无赖汉来充任。如前所述,官吏只是个任职州省的外地人,没有这样的一批幕僚是无法安居行政长官之位的。他的私人费用与行政开支并无分别。以此,中央行政当局就无法确知个别州省与地区的实际总收入,而州省总督也无法确知地方府县的收入……

另一方面,纳税人对于 非传统 固有的任何税捐,都采取一种原则性的反抗态度。他们之所以能够在相当大的范围内极为成功地如此做到的情形及其原因,我们下面会谈到。不过,他们对于不断试图扩大税捐的反抗,本质上有赖于当时权力运转的模式,故而颇不稳定。此外,官吏尚有两种增加收入的手段:第一,他们可以加收至少百分之十的税款来作为征收的经费。第二,对于无法如期缴付者,也可加征类似的税款,不管拖欠的原因是由于债务者本意如此或非故意的,还是(经常都是)官吏有意造成的。再者,实物租税转换成货币税,而货币则转以银纳,再转成铜钱,尔后又再改为银纳,所有变换过程中的兑换率,都操纵在收税者的手中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依家产制的标准,官吏的每一项职务活动都必须以“礼物”来回报,因为并没有法定的手续费明细表存在。官吏的总收入,包括额外的利得,起先是用来支付职务上实质的杂费及其义务内的行政支出。“国家”在行政上的支出只是总支出中的一小部分。再者,上级官吏的收入是从直接掌握税源的最下级官吏所征得的总额中抽取。下级官吏的职责所在,只是根据传统租税户籍登记,将税款(通常数额并不多)缴交到上级那儿。因此,在其就任之时,以及逢年过节之际,他就必须尽可能地献上“大礼”,以博取对其命运有决定性影响力的上司之欢心 。此外,他还必须对其上司的非官方顾问与属官礼数周到,因为他的命运也在他们影响所及的范围之内。假使他想如愿谒见上司的话,就连管门人的礼数都不可缺。此种赠礼层层上达宫中的宦官,他们甚至向朝廷高官收受贡礼。光就地租一项,专家估计,官方宣称的税收与实际的税收,二者间的比率是一比四 [1]

1712—1713年间,中央政府与州省官吏在租税分配上取得妥协。以货币经济形式所做的这项妥协,大致相当于西方的封建义务之实物经济的固定化。不过,这其中仍有相异之处。首先,在中国,犹如所有特殊的家产制国家一样,关键问题是俸禄而非采邑。中央当局典型地仰赖俸禄领受者——俸禄来自规费与租税的征收——提供行政服务,并从他们那儿收受实物贡赋、特别是货币贡赋。而不像西方诸侯那样仰赖自行武装的骑士的军事服务。其次,还有一个重要的差别。西方并不是没有俸禄,实际上规费与租税俸禄都有。起初只真正行于教会领域里,后来家产制国家也起而仿效施行。只不过他们要不是终身俸禄(除非正式免职),就是像釆邑一样的世袭性占有。甚至还可以买卖转让。作为俸禄基础的规费、关税与租税,则由特权或惯例加以固定。

在中国,则如我们上面所说的,正式的官吏是可以任意被免职或转任的。再说,一任的时间也不长。这样(主要是)一来有利于中央维持政治权利,二来则让出机会给其他的官职候补者——时有此例 。官吏阶层,就 整体 而言,保证能享有来自俸禄的巨额收入,但就个别的官吏而言,其地位是朝不保夕的。取得官位得付出昂贵的代价(求学、捐纳、赠礼与“规费”),任官之后则往往债务缠身,因而不得不在短短的任期之内尽其赋敛之能事。在没有公定税额与保障的情况下,他大可上下其手。不用说,当官确实是为了敛财,只有在做得太过分的情况下,才会为人所攻击

不过,此种状况自有其广泛的效用。首先,中央政府的控制地位,在个别官吏的转任制度下,获得最有效的保证。因为在不断改组与机会转换之下,每一名官吏都竞相争取俸禄。个人的利害和人与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就不可能统合起来,与上级之间的关系也因而不会稳固。中国官吏阶层的整个权威主义式的内化束缚,与此息息相关。当然,官吏中还是有“党派”存在。他们因同乡的情谊,以及与此相关的、因受教的学派固有的特色而集结在一起。近代,北方省份的“保守的”学派,就与中部省份的“进步的”学派及广东省的“激进的”的学派,相互对立。当时,皇帝的诏令里还提及同一衙门里尚有崇尚宋学与崇尚汉学者的对立。不过,没有任何足以危害到帝国统一的地区性分离主义得以在这样的基础上发展起来,因为原则上,官吏必然是所任职州省的外地人,而且不断地被迁转。此外,中央当局也慎重地将互相敌对的学派成员和乡党成员,混合在同一个管辖区域和相同的职位上。分离主义自有相当不同于此(亦即党派)的基础,我们下面就要谈到。官吏对于其上司所显示的微弱地位,对下(幕僚、胥吏)也一样,其所付出的代价是成为仰赖属下的牺牲品。此一俸禄结构另一个更重要的结果,是其行政上与经济政策上极端的 传统主 。此种传统主义,纵使源自其特殊的 信念心态 ,但也有高度“理性的”基础。

对传统的经济与行政加以任何的干预,都会侵害到支配阶层在规费与俸禄上不可测知且不胜其数的利益。既然任何官吏都有可能被贬到所得机会较差的地位,所以官吏阶层整体一致地强烈阻止(至少和纳税人一样强烈)每一次改革规费、关税与租税制度的企图。在西方,规费与所得机会的永久性占有,使得相关的利益相当明确。这些利益包括关税、护送税(按:中世纪时,以武装兵护送旅行者而向其课税)、渡桥税、通行税与道路市集权益费。通常特定的利益团体都有机会组织起来,以武力、妥协或特权的方式来解除种种沟通的障碍。

然而在中国,这是不可能的。位于 最高 支配地位的官吏阶层 并不 个别地占有利得机会;利得机会毋宁是由可以任免的官吏所构成的 整个 身份团体所占有。他们 集体 反对干预并极端憎恨地迫害任何号召“改革”的理性主义理论家。只有自上或自下而来的激烈革命,才有可能改变此一形势。一般而言,任何的改革都 可能 会危害到每个官吏在其规费上现在或者未来的利益,无论这是指以便宜得多的海路汽船来运送贡赋、以取代通航于运河的河船之转运,还是指变更征税、旅客运送、请愿或诉讼之传统的解决方式。只要看看1898年由(光绪)皇帝所提出的一连串改革计划,我们便能明白,即使是部分实施,都将引起所得的巨大翻转。因此,改革毫无希望,这是可以预见的,因为不仅有一股巨大的物质利益与之对立,并且也没有独立于这些利益团体之外、而与利益无涉的执行机构来实现它。

各州省的分离主义,尤以财政上的分离主义为首要,乃是根源于此一传统主义。这是因为任何行政上的中央化都严重地危害到州省官吏及其非官方党羽的俸禄。确实,正是这个因素,使得帝国中央行政的理性化,以及统一的经济政策未能实现。

重要的是,原则上我们要认识到,东方的纯粹家产制国家组织,和我们的预期相反,并没有走上几乎是(所有家产制国家)普遍的命运。 货币 经济不但没有削弱传统主义,结果反倒强化了它。这是因为货币经济与俸禄结合之后,为支配阶层创造了特殊的利得机会。一般而言,如此一来反而更加强了他们的“坐食者心态”(Rentnergeist) [2] ,并且使他们对于如何维持各种原有经济 条件 ——其俸禄利得的关键所在——的关注达于顶点。我们发现到,在埃及、伊斯兰国家和中国,随着货币经济一次次进展而来的,是国家收入日渐的 俸禄化 (Verpfründung)。俸禄的占有虽然在这期间也有过短暂的成功,但一般而言,对此现象本身,我们通常只能给予“僵硬化”(Erstarrung)的评价。

东方家产制及其货币俸禄所造成的一般性结果是:很典型地,只有在国土为武力所征服的情况下,或者成功的军事革命或宗教革命,才能够瓦解俸禄利益的强固结构,从而缔建全新的权力分配与新的经济条件。任何自内改革的尝试都必受挫于上述提及的阻碍。如上所述,近代欧洲是历史上的一个不凡的例外,这特别是因为缺乏一个和平化统一帝国的缘故。我们也许得提醒,就正是这个在世界帝国中阻碍行政理性化的领受国家俸禄者阶层(Staatspfründnerschicht),在战国时代却是各诸侯国里(在行政合理化方面)最有力的促进者。尔后刺激消失了。这好比市场的竞争会迫使国家经济与经济政策理性化,就像发生在西方与战国时代的中国的情形。在私人经济的领域里,企业的联合垄断会削弱资本主义灵魂所在的理性的计算;在国家方面,权力的垄断则会窒息了行政运作、财政管理与经济政策的理性化。存在于各战国诸侯相争时期的理性化驱动力,在帝国统一后就不复存在,原因尚不止于此。在中国,即使是战国时期,行政与经济的理性化幅度,都比西方要小得多。除了上述所提的差别之外,西方还有一些独立且强大的力量。诸侯的力量可与之结合,以破除传统的束缚;或者,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这些力量可以用他们自己的武力来摆脱家产制权力的束缚。决定西方之命运的五大革命正是如此:十二世纪与十三世纪的意大利革命,十六世纪的尼德兰革命,十七世纪的英国革命,十八世纪的美国革命与法国革命。我们要问:中国没有这类的力量存在吗?

[1] Jamieson & Parker. 参阅后者的计算与估量, Trade and Administration of the Chinese Empire , p. 85 ff.。

[2] 关于坐食者心态,可参见E. H. Parker, China, Her History, Diplomacy and Commerce (London,1901)。“他是个二十万石者”,意即他每年坐收此一数额的租金;是否为富人,往往依此来划分。 O6b6NEsNoyEq6QC0gk98+sVxgBixJPbr7G0g75+0sTKqhODkVW2f/CtwjL+/Dg5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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