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是为交换而生产的对他人或社会有用的劳动产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物。就使用价值而言,不同商品有质的区别;就价值而言,不同商品只有量的差异。
首先,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它以自身的属性来满足人类的某种需要。这种需要不管是由胃而生,还是由人的精神产生,都无关问题的实质。商品满足人的需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作为生活资料 (即消费品) 来直接满足,二是作为生产资料来间接满足。
每一种商品都具有本质属性和自然属性,这使得商品在许多方面具备有用性。商品的这种有用性使商品具有了使用价值,这种使用价值以商品本身为载体,不能离开商品而抽象存在,因此,如铁、纸、小麦、金刚石等,它们本身就决定了自己的使用价值,这与人们为了获得商品的使用价值而付出的劳动没有关系。考察商品使用价值的前提,是商品具有一定的量,例如:一打表、一码布、一吨铁等。使用价值只有通过使用或消费商品才能得以实现,它构成了财富的物质内容,同时,也是交换价值的物质载体。
交换价值是一种使用价值和另一种使用价值相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而这个比例会随着时间或地点的不同而发生改变。
一定量的商品,可以按差异极大的比例和别的商品相交换,例如一夸特 (英制单位,这里相当于12.7千克) 小麦,和X量的鞋油或Y量的绸缎,再或是Z量的黄金相交换,由此可见,小麦的交换价值并不是唯一的。不管两种商品相交换的比例如何,都可以用一个等式来表示,如一夸特小麦= a 吨铁。这说明在相交换的两种商品中,存在着一种等量的共同物质,它既非小麦,也非铁,也就是说,相交换的两种商品中的任何一种商品,其交换价值都可以转化为这种“共同的东西”。
商品交换的显著特点,就是从商品中剥离了使用价值。在交换关系中只要比例适当,一种使用价值和其他任何一种使用价值就可以完全相等。就使用价值而言,商品有质的区别;就交换价值而言,商品只有量的差别。
劳动二重性决定商品二因素
劳动的二重性是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商品的二因素是使用价值和价值。无论是商品的使用价值还是价值,都是劳动的产物:具体劳动创造商品的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创造商品的价值。因此,劳动二重性与商品二因素具有密切的内在联系,前者决定后者。
如果剥离使用价值,商品就只剩下劳动产品这一属性,那些使劳动产品成为使用价值的物件也会同时消失。随着劳动产品有用性质的消失,劳动产品中的各种劳动的有用性质以及它们的具体形式也随之消失。各种劳动不再有差别,它们都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即抽象的人类劳动。在商品的交换关系或交换价值中表现出来的共同东西,就是价值,即商品的价值。
由此可见,商品具有价值,是因为商品中凝结着抽象的人类劳动,它的价值量由劳动量来计量。因为劳动本身的量是由持续的劳动时间来计量,而劳动时间又是以小时、日等时间单位作为尺度,那是否可以说,一个人付出的劳动越少,技术越不熟练,制造商品花费的时间越多,他生产的商品就越有价值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形成价值实体的劳动是相同的人类劳动与人类劳动力的消耗。体现在商品价值中的社会劳动力,在这里是被当作相同的人类劳动力,而这个相同的人类劳动力则是由无数的单个劳动力构成。在同一社会条件下,计算商品价值的劳动量不是参照个别劳动时间,而是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或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例如,自英国纺织业采用蒸汽织布机后,将以前的织布时间缩短了一半,但实际上,英国的手工织布工人把纱织成布所耗费的劳动时间,仍然与之前相同。那么,这时手工织布工人一小时的个人劳动只相当于现在同一社会条件下半小时的社会劳动,而手工织布工人一小时劳动的价值也只有它以前的一半。
由此可见,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社会必要劳动量 ,或生产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因此,含有等量劳动或在相同时间生产出的商品,具有相等的价值量。
决定商品价值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劳动生产力的变化而变化。劳动生产力取决于劳动者的平均熟练程度、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其在生产工艺上的应用程度、生产过程的社会组织、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应以及自然条件等。总之,社会生产力越高,生产一种物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就越短,凝结在物品中的劳动量就越小,该物品的价值也就越小。反之,社会生产力越低,生产一种物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就越长,该物品的价值也就越大。因此,商品的价值量与生产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成正比,而与生产商品的社会生产力水平成反比。
一个物可以只有使用价值而没有价值,如空气、天然草地、野生林地等;一个物可以有用,并且是人类劳动的产品,但它不是商品。然而,没有一个物只有价值而没有使用价值。如果一个物没有使用价值,那么其中包含的劳动也毫无用处,不能被看成是劳动,也无法形成价值。
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是由生产商品的劳动的二重性,即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 决定的。
这里以1件上衣和10码麻布为例。假定前者的价值比后者的价值大一倍,如果10码麻布的价值量为W,那么1件上衣的价值量就为2W。
上衣的使用价值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特殊需要。要生产上衣,就需要进行特定形式的生产劳动。这种以劳动产品的使用价值来表示劳动有用性的劳动,我们称之为有用劳动。
上衣和麻布的使用价值具有根本性的差异,同样,产生这种使用价值的劳动也具有质的区别,所以它们才能作为商品相互对立,然后交换。
裁缝生产出上衣,无论是自己穿还是出售给顾客,它都具有使用价值。同样,上衣与其生产的劳动之间的关系,并不会因为裁缝成为专门职业而有所改变。只要人类存在,就有穿衣的需要,在裁缝这种职业出现之前,人们已经缝制了几千年的衣服。但是,上衣、麻布以及任何一种并非天然存在的物质财富要素,都必须通过某种专门的、适合于特殊的人类需要的、有目的的生产活动才能被创造出来。因此,有用劳动作为使用价值的创造者,存在于一切社会形态中,不随任何社会形式的变化而变化,是人类生活得以实现永恒的基础和条件。
商品中的劳动二重性
生产商品的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构成了劳动的二重性。具体劳动生产商品的使用价值,抽象劳动生产商品的价值。如图所示,裁缝生产出的上衣,不管是他自己穿还是当成商品出售,都具有使用价值,这是通过具体劳动生产出来的;而只有当上衣被作为商品出售,才具有价值,此时它是价值的实体,是抽象劳动的凝结。
现在,我们暂且放下商品的使用价值来阐述它的价值。
我们曾假定1件上衣的价值比10码麻布的价值大一倍,那么,20码麻布的价值量就和1件上衣的价值量相等。上衣和麻布都是具有相等价值的实物,是同种劳动的客观体现,但缝和织是两种不同形式的劳动。在某种社会状态下,虽然同一个人既可能缝也可能织,但这只是同一个人的两种不同劳动方式罢了。尽管它们是两种不同的劳动方式,但二者都是人的脑、肌肉、神经、手等的生产耗费,从这个意义上说,二者都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是人类劳动力耗费的两种形式。当然,人类劳动力只有在取得一定程度的发展之后,才能以各种形式耗费掉。
在作为价值的上衣和麻布中,它们的使用价值已被剥离,因而缝和织这两种有用劳动的区别也被撇开。作为使用价值的上衣和麻布,是人类劳动同布或纱的结合,而作为具有价值的上衣和麻布,不过是无差别劳动的凝结。同样,这些价值所包含的劳动之所以被看作劳动,并不是因为它们同布或纱发生了生产关系,而是因为它们是人类劳动力的耗费。正是由于缝和织是两种不同质的劳动,才形成了上衣和麻布不同的使用价值;而正是因为这两种劳动质的区别被抽去,让它们成为同质的劳动,才形成了上衣和麻布的价值。
之前我们曾举例,1件上衣的价值比10码麻布的价值大一倍。那么它们的价值量的差别又从何而来呢?因为生产后者的劳动量只是前者的一半,所以生产前者的社会必需劳动时间就要比后者多一倍。
就使用价值而言,影响它的只是商品中包含的不同的具体劳动;就价值量而言,影响它的则是商品中包含的抽象劳动的量。
一切劳动,既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上的耗费,也是在特定形式上的耗费。作为抽象劳动,它创造商品的价值;作为具体劳动,它生产商品的使用价值。
商品以铁、麻布、小麦等使用价值或自然形式出现。一个物之所以是商品,是因为它既是有用物品又是价值承担者,所以一个物表现为商品或具有商品的形式,只是因为它具有二重性——自然形式和价值形式 。
因为在商品的价值中看不到自然物质,所以不管你把商品怎样颠来倒去,你也不可能触摸到商品的价值。商品的价值只有在商品与商品的社会关系中表现出来。只有从商品的交换价值或交换关系出发,我们才能探索到隐藏在商品中的价值。
众所周知,商品具有与使用价值的自然形式形成鲜明对照的、共同的价值形式——货币形式 。接下来我们就来探讨这种货币形式的起源,也就是探讨商品价值关系中包含的价值表现是怎样从最简单的形式一直发展到炫目的货币形式。
很明显,最简单的价值形式就是一个商品同另一个不同种的商品的价值关系。
相对价值形式和等价价值形式是同一价值表现出的两个相互依赖、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要素,同时又是相互排斥、相互对立的两极,这两种形式总是分配在通过价值表现互相发生关系的不同的商品。同一商品在同一个价值表现中,不能同时具有两种形式,并且,这两种形式还是作为两极互相对立和排斥的。
一种商品是处于相对价值形式还是等价价值形式,由它当时在价值表现中所处的地位决定,也就是取决于它是价值被表现的商品,还是表现价值的商品。
简单的价值形式
简单的价值形式,即一种商品的价值简单地表现在与它相交换的另一种商品上。它是人类社会出现最早的价值形式,与原始社会末期出现的物物交换相联系。如图中所示,牧人的1只绵羊与铁匠的2把斧子进行交换,“绵羊”这一商品处于主动地位,它的价值通过斧子这一商品相对地表现出来,是价值被表现的商品;相反,“斧子”则处于被动地位,表现出“绵羊”的价值,起着等价物的作用,处于等价形式上。
要发现一件商品的价值表现怎样隐藏在两个商品的价值关系中,必须撇开这个价值关系中的质和量的关系,而首先考察它质的方面的关系。不同物的量只有化为同种物质后,才能在量上互相比较。不论20码麻布=1件上衣,还是20码麻布=20件上衣,麻布=上衣是这一等式的基础,只有把等式两端的商品还原为同一性质的东西,才能比较它们的量。在麻布=上衣这一等式中,这两个被看作质上等同的商品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麻布的价值是通过它同上衣的交换关系来表现,而上衣则以自己充当麻布的等价物来表现,上衣是价值的存在形式,是作为价值物出现的。
我们知道,商品作为价值是人类劳动的凝结,商品的这种价值性质是通过商品与商品的交换关系显露出来的。离开了交换关系的孤立商品,只能说明商品包含着价值,并不能说明价值表现的形式。因此,只有在麻布=上衣这一等式中,织麻布的劳动和缝上衣的劳动才能实际地转化为共同的量,即化为抽象的人类劳动。作为一种具体劳动,两者的劳动是有区别的,但是,缝与织都具有人类劳动的共同性质,由此可以证明二者创造出的价值没有任何差别。通过这种间接的方法,说明只有在不同商品的等价交换中,抽象劳动凝结在商品体内的价值,才能得以具体体现。
简单的价值形式是人类社会出现最早的价值形式。在这种价值形式中,商品的价值表现还很不充分、完全。
在一切社会状态下,劳动产品都是使用物品,只有在使生产一个使用物所耗费的劳动表现为该物价值的时代,劳动产品才转化成商品。所以,商品的简单价值形式同时又是劳动产品的简单商品形式,而商品形式的发展与价值形式的发展是步调一致的。
随着生产力的进步和商品生产的扩大,人们用来交换的产品日益增多,交换逐渐变成一种经常性活动。这时,一种商品已经不是偶然地,而是经常地同多种商品进行交换。在这种情况下,简单的价值形式就逐步地过渡到扩大的价值形式。扩大的价值形式可以用下面的等式来表示:
20码麻布=1件上衣,
或=10磅茶叶,
或=40磅咖啡,
或=1夸特小麦,
或=2盎司金,
或=1/2吨铁,
或=其他商品。
在这种价值形式中,一种商品的价值不只是简单地、偶然地表现在另一种商品上,而是经常地表现在其他许多商品上,如茶叶、咖啡、小麦、金、铁等。这样,商品的价值便真正表现为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凝结。因为形成价值的劳动现在非常明确地表现为一种等价劳动,其他任何一种人类劳动都与之等同,不管这种劳动具有怎样的自然形式,不管它是上衣、小麦、铁或金。因此,现在麻布通过自己的价值形式,不再只和某一种商品发生社会关系,而是与整个商品世界发生社会关系,麻布的相对价值形式也随之扩大。每一种商品,如上衣、茶叶、小麦、铁等,都在麻布的价值表现中充当等价物,而这些商品的自然形式此时都成为一个特殊的等价形式。同时,由于经常进行交换,各种商品的交换比例与它们包含的价值更加趋于相等。
在扩大的价值关系中,处于等价形式中的每一种商品,如上衣、茶叶、小麦、铁等,都成为麻布的等价物,充当有自己特殊自然形式的价值体。每一种充当等价物的商品,都与其他等价形式并列。同样,各种不同的商品中所包含的各种形式的具体劳动,也成为人类一般劳动多种特殊的实现形式或表现形式。
总和的或扩大的价值形式存在着以下的缺点:
从扩大的相对价值形式看,第一,商品的相对价值表现是未完成的,因为它的表现形式永无止境,每当有新的商品进入交换领域,新的价值等式也随之出现;第二,价值形式是杂乱的,因为它表现在种类不同而且互不关联的商品上;第三,每一种商品都有不同的、无穷无尽的、并不统一的价值表现形式。
扩大的价值形式
随着社会大分工的出现,物物交换不再是偶然的、个别的现象,而成为经常的现象,简单的价值形式也随之发展为扩大的价值形式。所谓扩大的价值形式,指的是一种商品的价值以一系列其他商品来表现的价值形式。如图所示,1只绵羊的价值,可以通过2把斧子、1件上衣、20斤粮食、1块布或若干其他商品表现出来。
从等价形式看,第一,由于每一种商品的自然形式都是一个特殊的等价形式,并且会排斥其他的等价形式,所以存在着局限性;第二,虽然每个特殊的商品等价物中包含着一定的、具体的、有用的劳动,但都只是人类劳动的特殊表现形式,因而是不充分的。
在扩大的价值形式中,每种商品都有许多价值形式,这一弊端造成商品没有一个统一的价值表现形式,因此在商品交换时,会产生诸多麻烦和不便。例如,一个人想用小麦去换茶叶,但有茶叶的人却不需要小麦,他需要的是上衣,然而有上衣的人却不需要小麦,只需要咖啡,有咖啡的人才需要小麦。这样,有小麦的人必须先去换咖啡,再用咖啡换上衣,最后再用上衣去换茶叶。交换过程中存在的这种不便,注定了扩大的价值形式必然要过渡到一般的价值形式。一般的价值形式,可以用下面的等式来表示:
1件上衣=20码麻布,
10磅茶叶=20码麻布,
40磅咖啡=20码麻布,
1夸特小麦=20码麻布,
2盎司金=20码麻布,
1/2吨铁=20码麻布,
x 量的商品 A =20码麻布,
一般价值形式
一般价值形式,即一切商品的价值都统一地表现在从商品世界分离出来充当一般等价物的某一种商品上,简而言之,就是一切商品的价值都通过某一种商品来表现。如图所示,2把斧子、1件上衣、20斤粮食、1块布或若干其他商品的价值,都可以通过1只绵羊表现出来。显而易见,一般价值形式似乎只是扩大的价值形式的颠倒。此时,羊不再处于主动地位,而是处于等价形式的位置上,是一切商品的共同的等价物。
其他商品=20码麻布。
在这种价值形式中,各种商品的价值都通过一种商品 (麻布) 来表现。这时,商品的价值表现既是简单的,又是统一的,因而是一般的。既然各种商品的价值都表现在一种商品上,那么各种商品的价值也就可以通过这种商品来相互比较了。而这种用来表现其他商品价值的商品就成了一般等价物,人们用一般等价物 就可以换到他所需要的任何商品。
与前两种价值形式相比,一般的价值形式有以下变化:
从相对价值形式的性质来看,一般的价值形式将商品的价值表现从商品世界中分离出来,表现在同一种商品上,例如麻布,因而使一切商品的价值都能通过麻布表现出来。每个商品的价值由于与麻布等同,现在不仅与它自身的使用价值相区别,而且能够与一切使用价值相区别。因此,只有这种形式才真正使商品作为价值互相发生关系,或者使它们互相表现为交换价值。
现在,一切商品,不仅表现为在质上具有与麻布等同的形式,而且在量上也可以与麻布相比较。由于所有商品都使用同一材料 (麻布) 来反映自己的价值量,所以这些价值量就可以互相反映。例如,10磅茶叶=20码麻布,40磅咖啡=20码麻布,因此,10磅茶叶=40磅咖啡。或者说,1磅咖啡所包含的实体劳动,只等于1磅茶叶所包含的1/4。
与相对价值形式相适应,等价形式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麻布从商品世界中被分离出来,专门充当一切商品等价物的商品,获得了一般等价物的性质,具有相对价值形式,因此能够与其他一切商品直接交换。织,这种生产麻布的私人劳动,也就从一般社会形式,变成了人类劳动的一般表现形式。这样,商品价值中的劳动被物化,是被抽去了具体形式的抽象劳动,把一切具体劳动都转化为人类劳动力的耗费。
一般价值形式是所有商品交换关系的反映。由此可见,在这个世界上,生产商品的一切劳动都具有人类一般劳动的性质,这种性质形成了生产商品劳动的、特殊的、社会的性质。
一般价值形式,顾名思义就是价值的一种形式。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可以是任何商品。随着商品交换的发展,当一种商品被其他一切商品当作等价物排挤出来充当一般等价物,而其他商品都通过这种商品统一地表现价值时,它就成为了货币商品。
在一般的价值形式中,一般等价物还没有固定为某一种商品,这阻碍了商品交换的进一步发展。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商品大生产应运而生。这时,交换的商品增多了,范围也随之扩大,这就要求一般等价物固定在某种商品上。当这种情况出现时,一般的价值形式便过渡到货币形式。而货币形式则可以用下面的等式来表示:
20码麻布=2盎司金,
1件上衣=2盎司金,
10磅茶叶=2盎司金,
40磅咖啡=2盎司金,
1夸特小麦=2盎司金,
1/2吨铁=2盎司金,
x 量的商品A=2盎司金。
商品的价值形式从简单过渡到扩大,再从扩大过渡到一般。它的每一次过渡都发生了本质的变化,只有由一般的价值形式过渡到货币形式,才不会发生本质的变化,唯一的区别只是金代替麻布成为一般等价物。金能够作为固定的一般等价物,是因为它早就作为商品与其他商品相对立。金是商品,也有价值,在以往的商品交换中,金或者在个别的交换行为中起个别等价物的作用,或者与其他商品等价物并列起特殊等价物的作用。总之,一旦它在商品世界的价值表现中独占了一般等价物的位置,它就成为了货币商品。
原始货币——贝币
随着商品交换的增多和交换范围的扩大,迫切要求一般等价物固定在某种商品上。在此情况下,货币应运而生。其中,贝以其坚固耐磨、光洁美丽、易于携带和具有自然单位的特点,充当了商品交换的媒介,成为原始货币之一。贝币种类繁多,以齿贝最为通行。在货币史上,贝币的使用范围遍及世界上的许多民族,流通时间也较长。
货币形式和一般的价值形式并没有本质的区别。所不同的是,在货币形式上,一般等价物已经固定由黄金或白银来充当。这种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就称之为货币。由此可见,货币是在商品交换的发展过程中自发产生的,是商品内在矛盾发展的结果。
乍看之下,商品是一种简单而平凡的东西,深入分析后,却发现它是一种充满微妙和怪诞的古怪东西。
商品的神秘性质不是产生于商品的使用价值,也不是来源于价值规定的内容。首先,无论生产商品的有用劳动区别有多大,从生理学的角度而言,它们都是人的脑、神经、肌肉、感官等的耗费;其次,作为决定价值量的劳动,它们的持续时间或劳动量,可以明显地与劳动的质区别开来。无论在何种状态下,人们对生产生活资料所消费的劳动量都是极为关注的,只是不同的社会关注的程度不同;其次,当人们通过某种方式为对方劳动时,这种劳动也就具有了社会的形式。
由此可见,劳动产品作为商品的神秘性质,是由商品形式本身产生的。商品形式把人们本身劳动的社会性质反映成劳动产品本身的性质,使之成为一种天然的社会属性 ,从而把生产者同总劳动的社会关系表现为存在于生产者之外的、物与物之间的社会关系。劳动产品一旦作为商品来生产,就会打上拜物教的烙印,所以拜物教与商品生产不可分割。
商品的拜物教特征,来源于生产商品的劳动所特有的社会属性。这一点,在上文中已经分析过。
劳动产品成为商品,仅因为它们是相互独立的私人劳动产品,而这些劳动的总和就是社会总劳动。生产者通过交换劳动产品与社会发生接触,其私人劳动的特殊性质才在交换中得以体现。作为社会总劳动的私人劳动,它不是表现为人们在自己的劳动中直接的社会关系,而是表现为人们之间的物的关系和物之间的社会关系。
劳动产品只有在相互交换中,才会被社会所承认,才能表现出价值,而且,这种价值同人们可以感觉到的使用价值相分离。所谓有用物,是指价值被表现的商品,而价值物则是用来表现各种商品价值的商品,只有在商品交换得到充分发展时,劳动产品才会分裂成有用物和价值物。只有那时,生产者的私人劳动才能真正取得二重社会性质,即社会有用性和社会等同性。但这种私人劳动的二重社会性质,不能直接在私人生产者面前表现出来,就是说,在实际交易中,私人劳动的二重社会性质是无法看出的,能够看到的只是私人劳动的社会有用性,即劳动产品必须具有使用价值。由于在交换中,人们无法看到私人劳动的二重社会性质,因此,难免产生幻觉,认为劳动产品之所以能成为商品,采取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形式,是因为劳动产品本身就具有这两种属性。由于生产商品价值的抽象劳动,总是凝结在商品的价值之中,并通过物物交换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很容易让人把劳动产品的社会性质看成是其本身的物质属性。
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生产商品的劳动,既具有私人性质,又具有社会性质,但直接表现出来的只是私人劳动。劳动的社会性质,只有通过商品交换才能间接地表现出来。通过交换,商品生产者之间才发生社会联系,他们的私人劳动才在事实上转化为社会劳动的一部分。商品本是劳动者生产出来的劳动产品,现在却成为人们命运的主宰,这就必然使商品具有一种神秘的性质,因而,商品拜物教 由此产生。
商品的神秘拜物性
马克思认为,劳动产品一旦作为商品来生产,就会打上拜物教的烙印,因此,商品生产与拜物教不可分割。图中,两个小女孩正在卖水果。这些水果本身是非常简单和常见的东西,但它们一旦作为商品来贩卖,就具有了一种神秘的性质。
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社会关系可以这样理解:生产者将自己的产品当作商品或价值来对待,而且通过这种物的形式把私人劳动当成相同的人类劳动,然后相互发生关系。相应地,人们崇拜抽象人的基督教,特别是资产阶级发展阶段时期的基督教,认为它是最恰当的宗教形式。只有当实际生活中的关系,表现为人与人之间和人与自然之间极明白、极合理的关系之时,现实世界中的宗教反映才会消失。只有当物质生活过程的形态作为自由结合的人的产物,被人有意识、有计划地加以控制时,它的神秘面纱 才会被揭掉。
政治经济学分析的价值和价值量,共同提示了这些形式所掩盖的内容,但是对于这些内容为什么要采取这样的形式,商品的价值量又为何用劳动时间来计量等问题还不甚明白。
因为商品形式是资产阶级生产的最一般也是最不发达的形式,所以它的拜物教性质比较容易被看穿。
商品要进入市场进行交换,必须有它的监护人,即商品所有者。为了使商品之间彼此发生关系,商品监护人必须把自己的意志体现在商品中,然后相互发生关系。因此,只有在一方符合另一方的意志时,才能出售自己的商品,从而占有商品。商品监护人必须承认对方是商品私有者,这种契约式的法权关系,反映了商品所有者之间的意志关系,而这种法权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在这里,商品监护人彼此只是作为商品的代表即商品所有者而存在,他们扮演的角色不过是经济关系的人格化。
交换
由于社会的分工,生产者生产的单一性和需要的多样性之间形成了矛盾,相互交换产品便成为一种必要。商品所有者把自己的意志体现在商品中,在交换时,双方只有达成一致的意愿,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交换才算成功。图中描绘的是中世纪市场上商品交换的情景。流动商贩带着商品四处兜售,以货易货:买东西的人喜欢测试商品,讨价还价。
商品所有者与商品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一个是人,一个是物。人有感觉器官,有思维,物则没有。就商品而言,每个单独的商品只是它本身价值的表现形式,不管对方是美是丑,只要价值量相等,商品之间就可以互相交换。商品所有者却不同,他们用自己的感觉器官和思维,弥补了商品所缺乏的、感知其他商品具体属性的能力。对他们而言,他们所占有的商品对他们自己没有直接的使用价值,但对别人却有,否则他是不会拿到市场上去交换。对商品所有者而言,商品是交换价值的承担者,是一种交换手段,他们通过出售自己的商品来取得对自己具有使用价值的商品。一切商品,对它们的所有者来说,都不具有直接的使用价值,而对它们的非所有者而言,却具有使用价值,因此,商品必须进行交换,而商品交换使商品之间发生价值关系并作为价值来实现。综上所述,商品在发挥使用价值以前,必须先以价值实现交换。
另一方面,商品在实现价值以前,必须首先证明自己具有使用价值。因为耗费在商品上的人类劳动,只有对他人有用时,才算具有使用价值。这种劳动对别人是否有用,劳动产品是否能够满足他人生活的需要,只有通过交换才能得以证实。
每一个商品所有者都想出让自己的商品,去换取具有自己所需要的使用价值的商品。从这点来看,商品交换是商品所有者个人的过程。另一方面,商品所有者想实现其商品的价值,必须通过他所中意的任何其他具有同等价值的商品来实现,而不管自己的商品对另一种商品的所有者是否具有使用价值。就此而论,商品交换又是一般社会的过程。但是,对一切商品所有者来说,同一过程不可能既是个人的过程,又是一般社会的过程。
我们仔细分析就会发现:对每个商品的所有者而言,他们所拥有的商品是其他一切商品的一般等价物。因为一切商品所有者都这样想,这样做,所以没有一个商品能够成为一般等价物,商品也就不具有使它们作为价值彼此等同的、作为价值量互相比较的、一般的相对价值形式,所以它们只是以产品或使用价值的形式相互对立,而并非作为商品存在。
商品的本质特征体现在商品所有者的天然本能中。商品所有者只有使他们的商品同其他可以作为一般等价物的商品相对立,才能使其商品以价值的形式与其他商品发生关系。因为只有社会中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才能使一种特定的商品成为一般等价物,所以在交换中,商品所有者通过他们的社会行动,使某种特定的商品从其他商品中分离出来,并通过这种商品来全面表现其他商品的价值,而这种商品的自然形式就成为社会公认的等价形式。这一过程使得商品分离出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社会职能,而此商品就成为了货币。
货币是商品交换的必然产物。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各种劳动产品在本质上彼此等同,从而在事实上转化成商品。随着商品交换的不断扩大和发展,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对立进一步加强。为了交易,这一对立必须在外部表现出来,这就要求商品价值有独立的形式,这种需要一直持续到劳动产品分为商品和货币这两种形式为止。由此可见,随着劳动产品转化成商品,商品也在一定程度上同时转化成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