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最初表现为一定量的货币,但货币不一定是资本,即货币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能表现为资本。但作为货币的货币与作为资本的货币,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质和内容。
如果撇开商品流通的物质内容和各种使用价值的交换,重点考察在这一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形式,我们就会发现,货币是这一过程的最后产物,也是资本的最初表现形式。
在历史上,资本最初普遍以货币形式,作为货币财产、商人资本和高利贷资本,与地产权力相对立。我们无须回顾资本产生的历史,就可以认识到货币是资本的最初形式,因为这个事实几乎每天都在我们面前重演。每一个新资本最初都是以货币形式出现在商品市场、劳动市场或货币市场上,经过一定的流通过程,这些货币就转化成了资本。
作为货币的货币与作为资本的货币之间的区别,就是两者具有不同的流通形式。
商品流通的直接形式是: W(商品)—G(货 币)—W(商品) ,它代表商品转化为货币,货币再转化为商品,为买而卖;除此之外,还有一种完全不同的形式: G(货币)—W(商品)—G(货币) ,它表示货币先转化为商品,商品再转化为货币,是为卖而买。
葡萄牙商人的贸易船队
每一个新资本最初都是通过货币的流通过程,从商品市场、劳动市场或货币市场上转化而成。如16~17世纪的国际贸易以中国商品为主导,仅葡萄牙商人就会在每年两次的广州定期交易会上带200万两以上的银子订购货物,然后由广州经澳门,把中国商品源源不断地输出到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随着世界市场的扩大,资本的现代生活史也随之揭开。图为当时葡萄牙商人的船队。
商品流通形式与货币流通形式
商品的流通形式为W—G—W,代表着商品—货币—商品的流通过程,是先卖后买;货币的流通形式为G—W—G,代表着货币—商品—货币的流通过程,是先买后卖。二者在方向上是相反的,决定它们的具体因素或条件也不完全相同,因此是矛盾的统一体。
这两种流通形式,尽管都有买和卖两个流通阶段,但它们对立的流通阶段却具有相反的顺序。 W(商品)—G(货币)—W(商品) 的流通以卖开始,以买结束,货币最后转化为具有使用价值的商品。在这一流通形式中,货币执行着购买手段的职能,充当商品交换的媒介。而 G(货币)—W(商品)—G(货币) 的流通以买开始,以卖结束。买者支出货币的目的,是为了作为商品卖者收回货币。他购买商品,把货币投入流通领域,是为了通过出卖同一商品,从流通中再取回货币。但是,货币是同质的,如果用同量的货币换取同量的货币,那就是一种既无目的又无意义的活动。实质上,货币所有者把货币投入流通,是为了获取更多的货币。因此,这种流通形式的完整公式应该是G—W—G′,其中的G′=G+ΔG,即等于原预付货币额加上一个增殖额。我们把这个增殖额或超过原价值的余额叫作剩余价值。这种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货币就是资本,货币所有者也就成为了资本家。由此可知,资本就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由于G—W—G′公式反映了各种形态的资本运动的共同目的,因而被称为是资本的总公式。
那么,剩余价值是怎样产生的呢?在资本总公式中,剩余价值表现为两个流通行为的结果。这种结果看起来似乎是在流通中产生的,然而在流通中,如果交易双方实行等价交换,是不会产生剩余价值的。这是因为,任何人从流通中取出的价值,都不会大于他投入流通的价值,在这种情形下,就不会有剩余价值形成。如果交易双方不是等价交换,则不会产生剩余价值,因为一方的剩余价值,是另一方的不足价值,一方价值的增加,代表另一方价值的减少,流通中的价值总量并没有增大。由此可知,剩余价值的形成,即货币转化为资本,是不能从流通中产生的。
但是,剩余价值的产生又离不开流通,因为商品生产者只是在流通领域才相互发生关系,也就是说,流通是商品生产者的全部商品关系的总和。那么,剩余价值能否从流通以外的地方产生呢?也不行!因为在流通以外,商品生产者只同他自己的商品发生关系。就商品的价值来说,商品生产者的商品包含着其自身的劳动量,这个劳动量是按一定社会规律来计量的。这个劳动量就是商品的价值量,而价值量是以货币来计算的,因此劳动量就表现为一个价格。就是说,商品生产者的劳动可以创造商品的价值,但不能创造超过这个商品本身价值而形成的余额,不能表现为一个大于自身价值的价值。商品生产者能够用自己的劳动创造价值,但是不能创造进行增殖的价值。
在流通之外,价值是无法进行增殖的,而货币也无法转化为资本。剩余价值虽然不能从流通中产生,但是也不能离开流通而产生。货币所有者要使货币转化为资本,取得剩余价值,必须在流通中找到一种特殊商品,这种商品的使用价值本身就是价值的源泉 ,它的实际使用不仅能够创造价值,并且能够创造出比它自身价值更大的价值。这种特殊商品就是劳动力,而货币转化为资本,就是以劳动力变成商品为基础的。
劳动力即人的劳动能力,它存在于人的身体中,是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所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劳动力要成为商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劳动者是自由人,作为买者和卖者,劳动者与货币所有者在法律上地位平等,劳动者有权支配自己的劳动力,并把它作为商品出卖;第二,劳动者除了自己的劳动力外一无所有,不得不把只存在于他身体中的劳动力当作商品出卖。
劳动力作为商品,与其他一切商品相同,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劳动力的价值,是由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由于劳动力只是作为活的个体的能力而存在,因此,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要以此为前提。劳动者要生存,就必须消费一定数量的生活资料,因此,劳动力的价值可以归结为一定量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并且,它也随着这些生活资料的价值,即生产这些生活资料所需要的劳动时间量的变化而变化。劳动力的价值包括:①劳动者本人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②为使劳动力得以延续,劳动力的价值还包括劳动者养育后代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③为适应生产的需要,劳动者必须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由此产生的训练和教育费用。简而言之,劳动力价值就是由生产和延续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来决定的。
作为商品,劳动力是一种特殊的使用价值。其特殊性表现在,它在使用过程中,不仅能创造价值,而且能创造出比它自身价值更大的价值。资本家购买劳动力,正是看中了它的这种特殊使用价值,并通过对它的支配来生产剩余价值。
劳动力的买和卖是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内进行的。在流通中,劳动者和资本家分别以劳动力的卖者和买者身份发生关系。从表面上看,这种关系似乎是自由、平等的,但当买卖双方一旦离开这个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这种自由、平等的假象就暴露无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