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于公元前359年来到秦国,在他与甘龙、杜挚的辩论之后,秦国公布了第一个变法法令——《垦草令》。从前359年《垦草令》的公布到前356年商鞅被任命为“左庶长”公布第一批新法,其间共有三年的时间。三年之中,商鞅按照他的立法原则,结合秦国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他的第一批变法新令。这三年,便是商鞅起草第一批新法的时间。
商鞅的新法起草完毕、尚未公布之前,为使人们相信新法的必定执行,曾采取徙木赏金的办法,使新法取信于民。据《史记·商君列传》记载:
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己,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
商鞅的徙木赏金,并不是他自己的发明。吴起在西河郡郡守任上,为取信于民,就曾采取类似的办法。商鞅的这种办法,是从他的“民不可与虑始”观点出发,通过取信于民,使人们相信,不管人们理解、相信、拥护与否,新法的实行是确定不移的。
《史记》中的“令既具,未布”一语表明,从秦孝公的决定变法,到新法的正式公布,中间有一个起草新令、准备公布新法的时间。这项工作,无疑是由商鞅来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