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是卫国国君的后代,即“诸庶孽公子”,公孙氏,名鞅,故称公孙鞅;因为是卫国国君的后代,又称卫鞅;入秦后受封于商地,故称商鞅。商鞅“少好刑名之学”,于前365年来到魏国,曾在魏国国相公叔痤手下充任“中庶子”,是一名掌管公族的小官吏。公叔痤知道商鞅有奇才,未及进贤而病危,魏惠王问公叔痤谁可接替他,公叔痤推荐商鞅,惠王不听。
魏国是“三晋”之一,早在春秋时期,晋国的法治建设就走在其他国家的前面。及至战国,魏文侯又首先在魏国实行改革,获得成功。当时,魏国是法家思想和法家人物的故乡,在这样优越环境里,法家思想和法治的遗风余教对商鞅的熏陶,使他在青少年时代便接受了法家思想的洗礼,加之商鞅本人的天赋和努力,使得他在青年时期便成了一位超群的法家人物。公叔痤死,商鞅为施展自己的抱负和才能,应秦孝公《求贤令》之召,由魏至秦。
前359年,商鞅来到秦都栎阳,走秦孝公宠臣景监的门路,求见孝公。商鞅本着“良鸟择木而栖”的原则,向秦孝公试探。前三次会见,第一次,商鞅以“帝道”进言,“孝公时时睡,弗听”;第二次,语以“王道”,孝公有甚于上次;第三次说以“霸道”,“孝公善之”。待至第四次接见,商鞅阐述了他的法治主张,“以强国之术说君”,秦孝公大悦。孝公与商鞅谈话,“不自知膝之前也,语数日不厌”。于是,秦孝公决定起用商鞅,在秦国实行变法。
商鞅的变法理论,见于他同反对派甘龙、杜挚的一场辩论中。
秦孝公决计在秦国实行变法,担心这将引起天下人的议论,在舆论上要遭到非难。为此,他决定按照秦国的惯例,召开包括反对派大臣在内的宫廷会议,在朝廷上就要不要实行变法问题,进行了一场大辩论。《商君书·更法》对此有详细的记载:
君(秦孝公)曰:“代立不忘社稷,君之道也;错法务民主张,臣之行也。今吾欲变法以治,更礼以教百姓,恐天下议我也。”
公孙鞅曰:“臣闻之:‘疑行无成,疑事无功。’君亟定变法之虑,殆无顾天下之议也。且夫有高人之行者,固见负于世;有独知之虑者,必见毁于民。语曰:‘愚者暗于成事,知者见于未萌。民不可与虑始,而可与乐成。’郭偃之法曰:‘论至德者不和于俗,成大功者不谋于众。’法者,所以爱民也;礼者,所以便事也。是以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于礼。”
孝公曰:“善。”
甘龙曰:“不然。臣闻之:‘圣人不易民而教,智者不变法而治。’因民而教者,不劳而功成;据法而治者,吏习而民安。今若变法,不循秦国之故,更礼以教民,臣恐天下之议君,愿熟察之。”
公孙鞅曰:“龙之所言,世俗之言也。夫常人安于故习,学者溺于所闻。此两者,所以居官而守法,非所与论于法之外。三代不同礼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故智者作法,而愚者制焉;贤者更礼,而不肖者拘焉。拘礼之人不足与言事,制法之人不足与论变,君无疑矣。”
杜挚曰:“臣闻之:‘利不百,不变法;功不十,不易器。’臣闻法古无过,循礼无邪,君其图之。”
公孙鞅曰:“前世不同教,何古之法?帝王不相复,何礼之循?伏羲、神农,教而不诛;黄帝、尧、舜,诛而不怒;及至文、武,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兵甲、器备各便其用。臣故曰: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汤、武之王也,不循古而兴;夏、殷之灭也,不易礼而亡。然则反古未必可非,循礼者未足多是也。君无疑矣。”
孝公曰:“善。吾闻穷巷多怪,曲学多辩。愚者笑之,智者哀焉;狂夫之乐,贤者丧焉。拘以世议,寡人不之疑矣。”
在这场辩论中,反对变法的甘龙和杜挚,他们用以反对的,不过是“圣人不易民而教,智者不变法而治”“利不百,不变法;功不十,不易器”“法古无过,循礼无邪”一类理论。这种理论,据甘、杜二人所言,皆来自“臣闻之”,且举不出历史事实来加以论证和说明。而商鞅用来驳斥甘龙、杜挚的变法理论,所根据的是《郭偃之法》和“五霸不同法而霸”“汤、武之王也,不循古而兴;夏、殷之灭也,不易礼而亡”等被历史所验证过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的理论,主张“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在被历史事实所验证的理论面前,反对变法的理论失去了立足之地。主持这场辩论的秦孝公,听罢这场辩论,消除了心中“恐天下议己”的顾虑,决定立即在全国实行变法,并颁发了变法的第一道法令——《垦草令》。
商鞅的上述变法理论,可概括为以下五个要点:
第一,法无不是在一定时期本着从实际出发的因事而制宜的原则制定的。即:“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
第二,时代变了,法也应随着相应地改变。即:“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
第三,变法则兴,不变法则亡。即:“三代不同礼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汤、武之王也,不循古而兴;殷夏之灭也,不易礼而亡”。
第四,实行变法是国君的权力。
第五,商鞅所说的变法,主要是指变革不合时宜的法制、宪法而言,而不是无条件地一味讲变法。当法律合时宜的时候,商鞅也是主张“居官守法”的。
同商鞅的变法理论相联系的,是他在秦国实行变法时的立法原则。这一立法原则,可概括为以下五个要点。
以法治国,不殊贵贱
商鞅的以法治国,是他的立法思想中至高无上的原则。这一原则讲的是法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这一地位便是:法是治国的根本。他说:“夫利天下之民者莫大于治,而治莫康于立君,立君之道莫广于胜法。”(《商君书·开塞》)他又说:“民本,法也。故善治者塞民以法,而名地作矣。”(《商君书·画策》)商鞅所说的“胜法”,就是实行法治;“民本,法也”,讲的是法是治国之本。商鞅的其他立法原则和他在秦国所从事的变法活动,都是以“以法治国”这一原则为出发点的。
同“以法治国”原则相联系的是“不殊贵贱”原则。司马谈《论六家之要旨》说:“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所谓“不殊贵贱”是说,除国君和他的法定继承人外,无论享有何种特权的阶级、阶层和个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权利;任何人触犯法律,都要依法制裁。商鞅为彻底贯彻“食有劳而禄有功”原则,在新法中规定“宗室 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这是不殊贵贱原则在立法中的体现。在君主制的国家里,除国君和他的法定继承人外,其他人有无超越法律的特权,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实行法治的重要标志之一。实际情况只能是这样:专任法治,以法治国,就必须在法律面前不殊贵贱;反言之,实行不殊贵贱,就意味着把专任法治奉为治国的至高无上的原则。
总之,以法治国,不殊贵贱,既是商鞅立法原则中的最高准则,也表达了法治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至高无上的地位。
当时因事,强国利民
当时因事,是商鞅立法的基本原则,即所谓“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兵甲、器备各便其用”,“法宜其时”。这里,“时”是指所处时代,“事”是指实际情况,“宜”是与实际相符合,“便其用”是效益良好。即是说:制定法律要从当时本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法律条文要符合实际并收到良好的效益。这就意味着要改变那些与时代不符(过时的)、同实际相脱离、于治国有害的原有法律。这既是商鞅立法的基本原则,也是他变法理论的基本要点之一。
强国利民,是商鞅立法和变法所要达到的主要预期目的,即所谓“法者,所以爱民也;礼者,所以便事也。是以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于礼”。强国利民作为商鞅立法时的基本出发点之一,因而也就具有立法原则的性质。
赏罚为柄,厚赏重罚
赏罚作为商鞅推行新法的强而有力的手段,目的在于为新法的推行开创局面,收到令行禁止的效果。因此,韩非把赏罚比作“二柄”,称它是国君手中用以制服臣民的有力武器。商鞅在制定新法时对赏罚的作用有充分的认识,商鞅新法的诸多法律条文中,有许多条文往往同时具有赏与罚这两个方面的内容。这就表明,运用赏罚手段来推行新法,事实上成了商鞅的立法原则之一。
所谓厚赏重罚,是说在使用赏罚这一手段时,实行赏要厚、罚要重的原则,充分发挥赏罚的作用。厚赏重罚原则,在商鞅新法的诸多法律条文中,亦多所体现。
赏信罚必,轻罪重刑
赏信罚必即韩非所说的“赏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罚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韩非子·五蠹》)。这里,“信”“必”讲的是取信于民、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可见,赏信罚必是商鞅推行新法(即执法)的基本原则。鉴于这一原则同赏罚为柄原则在内容上的联系,故列入商鞅的立法原则中予以说明。
轻罪重刑,是商鞅的又一立法原则。据《史记·李斯列传》记载:“商君之法,刑弃灰于道者。夫弃灰,薄罪也;而被刑,重罚也。”商鞅的轻罪重刑的理论根据,是“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是谓之以刑去刑。”这就是他的“小过不生,大罪不至”(《韩非子·内储说上》)的以刑去刑理论。商鞅的轻罪重刑的原则,在商鞅新法的诸多条文中,亦多所体现。
移风易俗,废私立公
移风易俗,废私立公,是商鞅变法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之一,体现在商鞅新法的诸多法律条文之中。因此,废私立公实际上亦是商鞅的立法原则之一。据《韩非子·和氏》的记载,商鞅在秦国变法,“塞私门之请而遂公家之劳”,所要解决的是官场风气和社会风气问题,李斯甚至说“孝公用商鞅之法,移风易俗”(《史记·李斯列传》)。韩非所说的“夫立法令者,以废私也”(《韩非子·诡使》),即是从立法原则的高度谈到“废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