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所制定的新法,由于它在变法理论和原则上的正确,切合秦国当时的社会实际,加之推行新法措施的强而有力以及秦孝公、商鞅在实行新法上的坚定不移、执法如山,确保了新法的实施和收到预期的目的。从文献中的一些记载来看,商鞅的新法曾被认真地付诸施行。
《史记·商君列传》记载:秦孝公死,太子继位,公子虔告商君“欲反”,发吏捕之,商君逃至下关,到旅店投宿,店主人不知他是商鞅,见他又无凭证,对他说:“商君之法:‘舍人无验者,坐之。’”可见,商鞅的什伍连坐法令,在当时确实是被认真地付诸实行的。
商鞅强令父子、兄弟分家法令的施行,可见于《汉书·贾谊传》的记载。西汉的贾谊说;“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家贫子壮则出赘”,便是对商鞅这一法令实施后果的一种写照。
关于奖励军功和按照爵位高低赋予相应的政治、经济特权,则见于本书前文所引《商君书·境内》《韩非子·定法》以及《荀子·议兵》的有关记载,这里不再征引。
关于取缔宗室特权法令的实施,《史记·商君列传》中“宗室贵戚多怨望者”一语表明,商鞅的这项法令已被认真地付诸实行。否则,就不会引起宗室贵戚中大多数人的“怨望”。特别是太子犯法,刑及其师傅,是严惩权贵犯法的一个典型案例。
关于统一度量衡和货币法令的施行,现藏上海博物馆的传世“商鞅方升”,即是当时作为标准量器而制作的。实物表明,统一度量衡和货币的法令,在商鞅变法时确实被付诸施行。
商鞅新法实施的结果,在短期内即收到了显著的成效。据《商君列传》记载,商鞅的第一次变法,“行之十年,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即是说:变法在短期内于秦国建立了井然的秩序,收到了富国强兵、乡邑大治的效果。在对外战争中,前358年,秦军首败韩军于西山。前354年,秦攻取魏国的少梁。前352年,秦兵围攻魏国的旧都安邑,安邑降秦。前351年,秦兵攻魏国的固阳,固阳降秦。
秦孝公、商鞅的第二次变法,同样获得了巨大的成功。前340年,商鞅用计生擒魏将公子昂,魏国被迫交还过去侵占的西河部分土地。为此,秦孝公封商鞅于於、商(今陕西省商县东南商洛镇)十五邑,号称“商君”。
秦孝公、商鞅的两次变法,是战国时期使诸侯震惊、士民瞩目的一件大事,战国及秦汉时期的文献,多有评论,现摘录如下:
《史记·秦本纪》:“卫鞅说孝公,变法修刑……(秦孝公)十九年,天子致伯;二十年,诸侯毕贺。”
《史记·商君列传》:“(商君)为田开阡陌……秦人富强,天子致胙于孝公,诸侯毕贺。”
《战国策·秦策一》:“商鞅治秦,法令至行。……期年之后,道不拾遗,民不妄取。兵革大强,诸侯畏惧。”
《战国策·秦策三》载蔡泽语:“夫商君……教民耕战,是以兵动而地广,兵休而国富,故秦无敌于天下,立威于诸侯。”
《韩非子·和氏》载韩非语:“商君教孝公以连什伍……显耕战之士。孝公行之,主以尊安,国以富强。”
《史记·李斯列传》载李斯语:“孝公用商鞅之法,移风易俗,民以殷盛,国以富强。”
《新序》论曰:“秦孝公保崤函之固,以广雍州之地,东并河西,北收上郡,国富兵强,长雄诸侯,周室归籍,四方来贺,为战国霸君,秦遂以强,六世而并诸侯,亦皆商君之谋也。”
战国和秦汉时人的大量评论表明,商鞅变法确实获得了巨大的成功,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实现了富国强兵,为秦国日后的兼并六国、统一天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