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推行新法的重要措施,可以归纳为以下五项。
宣传法律,徙木而赏金,使令吏民知法
宣传新法,对人民进行法律知识的教育,使“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商君书·定分》)是商鞅推行新法措施之一。他所以“燔诗书”,就在于《诗》《书》一类典籍,是儒家对弟子乃至人民进行教育的教科书。《诗》《书》的传布,特别是儒家之徒利用《诗》《书》来以古非今,不利于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法制教育的进行。因此,商鞅把“燔诗书”作为“明法令”的一种手段,《韩非子·和氏》把它概括为“燔诗书而明法令”。至于商鞅在公布新法前所搞的徙木赏金,实际上也是对新法的一次宣传:宣布他所颁布的新法,是要不折不扣地执行的。
不许议令,迁乱化之民,树立新法威严
树立新法的威严,是商鞅推行新法的又一措施。据《史记·商君列传》记载,商鞅在变法收到“乡邑大治”的效果之后,对于那些当初非难后来又称颂新法的“乱化之民”,全部强令迁徙到边远地区,并且收到了“其后民莫敢议令”的效果。不许人民议论法令,目的是树立新法的威严。据《商书君·定分》记载,公孙鞅说:“敢剟定法令,损益一字以上,罪死不赦。”不许私下对法令改动一字,犯者处死,目的同样是为了树立新法的威严,最终还是为了有利于新法的推行。
不殊贵贱,日绳贵公子,严惩犯法权贵
据《史记·商君列传》记载,新法公布后,太子犯法,商鞅主张严办。经请示秦孝公,对太子犯法一案,判为“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因为太子是王位继承人,不可用刑,故以其师代受其刑。商鞅严惩犯法权贵的理论根据是“法之不行,自上犯之”,这是他从当时司法实践中总结出的一条重要经验教训。他认为:法律之所以不能实行,主要在于上层权贵们的带头违法。变法的反对派赵良称商鞅“日绳秦之贵公子”,说他每日每时都对秦国的贵公子们绳之以法,使得“宗室贵戚多怨望者”。可见,在推行新法的过程中,商鞅确实把主要的打击矛头指向犯法的权贵,严惩不贷。《史记·商君列传》在谈到“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之后,紧接着说:“明日,秦人皆趋令”,并收到“行之十年,秦民大悦”的效果。太子犯法,商鞅敢于严办,使得权贵们不敢轻易地以身试法,这对于新法的推行极为有利,所以开创出了“明日,秦人皆趋令”的局面。可见,在推行新法的诸项措施中,严惩犯法权贵,可谓推行新法的契机。
赏罚为柄,轻罪而重刑,要在令行禁止
赏罚为柄作为商鞅的立法原则之一,也是他推行新法的重要手段措施。为了使这一措施更为有利,他还提出了轻罪重罚的理论和立法原则,其目的在于以此收到令行禁止的效果。此外,赏罚作为一种措施和手段,对于新法的推行,往往能起到开创局面的作用。商鞅变法中的“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明日,秦人皆趋令”以及齐国的齐威王为推行改革,“赏一人,诛一人,奋兵而出,诸侯震惊,皆还齐侵地,威行三十六年”(《史记·滑稽列传》),都是以赏罚为推行新法开创新的历史局面的典型案例。
整饬吏治,塞私门之请,改变社会风气
“塞私门之请而遂公家之劳”作为商鞅变法的重要原则和内容之一,目的在于整饬吏治,改变官场风气和社会风气。这项变法的原则和内容,事实上又是推行新法的重要措施之一。韩非所说的“官行法”一语表明,法律是通过各级政府的官吏来执行的。显而易见,如果吏治黑暗,官员都忙于“私门”的请托,积案如山,官场风气腐败,这势必为新法的推行造成障碍。商鞅对这个问题有足够的认识,因而他从立法原则和执法措施的高度,在新法中写进改变官场风气和社会风气的有关条款。这一推行新法的重要措施,由于通过立法的手段,成了不准“损益一字”的法律条文,这就使得这项措施的实行,有了法律上的保证。
在商鞅变法中,立法原则、执法措施和新法条文,有时常常是三位一体的。即是说,在商鞅的新法中,有的法律条文既是法令,又是立法原则,也是执法措施。这是商鞅新法的一大特点。在中国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上,对于这一特点应该做出怎样的评价,这里姑且不论。但是,有一点是确凿无疑的,那便是商鞅新法的这一特点,对于新法的推行、实施和收到预期的效果,起了不容否认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