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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国新型法律制度体系的初步建立

秦国的法制建设,自商鞅变法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这一崭新阶段的主要标志,便是一个新型法律制度体系在秦国的初步建立。

这一新型法制体系,是商鞅依据先进的变法理论和立法原则制定出来的。如前文所述,商鞅的变法理论和立法原则,科学地总结了当时各国变法的经验,并结合秦国社会实际,加之商鞅本人的天赋和造诣,使得他能够为秦国乃至于中国社会奉献了一个崭新的法制体系。

在这个新型法制体系中,李悝所制定的中国第一部刑法法典,被商鞅保留和沿用。从《晋书·刑法志》和《唐律疏义》的有关记载看,商鞅对《法经》六篇,并没有像汉初萧何增加《户》《兴》《厩》那样,做大的删改和增补,承认这部刑法典在他的法制体系中具有根本法的地位。至于商鞅对《法经》六篇在具体内容上是否有过删改或补充,如有,都删改或补充了些什么,限于缺少记载,不得而知。

在商鞅的立法过程中,变法的几项基本原则,在他的新法中往往具有《总则》的地位。如本书前文所述的“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便是其中明显的一例。

商鞅法制体系最为突出的一个特点,就是在刑法典和总则之外,有一大批单行法规、法令的制定与颁布。这些法规、法令有:

开垦荒地的法规;

什伍连坐的法规;

告奸与匿奸的赏罚法规;

强令父子、兄弟分家的法规;

奖励耕织与惩罚商贾的法规;

奖励军功与惩罚私斗的法规;

取缔宗室贵族特权的法规;

建立新的爵秩等级制度并赋予相应特权的法规;

按人头征税的法规;

确认新的土地占有制度的法规;

统一度量衡和货币的法规;

全国普遍设县的法规;

改变官场风气和社会风气的法规;

焚烧《诗》《书》和宣传法制的法规;

强令迁徙乱化之民去边地的法令;

惩治弃灰于道路者的法令。

正是商鞅的变法理论、立法原则、执法措施,以及他所沿用的李悝的刑法法典和他所制定和颁布的新法总则、一大批单行法规和法令,标志着中国历史上一个崭新的法律制度体系,在秦国已经初步建立起来。这一法制体系的形成和实施,收到了富国强兵的预期目的。 EI75dQV7ZCfZBcZEwUzHBuDV22zpvDRv54cWDRdV7Motoh3LZ1d+NgUJuEX566n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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