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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相关概念

3.1.1 建筑遗产

“建筑遗产”是由“遗产”一词演变而来的,是指“留给后代的财产” [110] 。经过一个世纪的发展演变,遗产的概念已由文物建筑扩展到城镇和乡村等整体历史环境 [111] 。在《国际宪章》《建筑遗产欧洲宪章》中都有关于建筑遗产概念的界定。本书使用“建筑遗产”一词,是为了和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的称呼一致。

本书所指的建筑遗产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中所规定的“文物建筑”,也包括地方法规所规定的那些“优秀历史建筑”或者“历史风貌建筑”,还包括以上两大类之外的、具有一定价值的其他建筑遗产,具体是指具有一定综合价值、介于新生和失传之间的、在城市更新改造中介于“拆”或“保”的边缘的建筑遗产,它们随着时间的流逝而趋于消亡。这些位于城市中的建筑遗产是历史的见证物,是城市肌理和历史环境构成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这些建筑遗产本应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和地方法规进行保护,但是在城镇化过程中,却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或正在遭受破坏或毁灭。

3.1.2 利益

论及利益,古今中外的许多学者都从不同的角度对利益做过不同的表述,如西方功利主义的利益观、中国古代义利学说的利益观和马克思主义的利益观等。马克思主义的利益观是迄今为止最正确、最全面的利益观。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利益观,利益就是在一定的社会生产条件下,各主体通过社会实践活动形成或满足自己对对象的一种需要。它包含以下 3 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利益的产生动力和表现形态是利益主体的需要,一定的需要形成一定的利益。第二,利益是社会关系的催生者和表现者,利益的形成必然与一定的社会关系相联系。第三,利益是利益主体的主体性产物和表现,利益主体的欲求是利益形成的主观因素 [112] 。利益关系是社会最基本、最普遍、最重要的关系,在许多情况下,一方对利益的追求往往会影响他方对该利益的获得,彼此之间就会产生矛盾 [113]

3.1.3 利益协调机制

“机制”最初是一个自然科学的概念,20 世纪初被引入社会科学领域,用以表示政府的各职能部门在运转中的相互关系及调节方式。机制实质上是一种规则,根据博弈论思想,可以将规则转化为一种流动性约束 [98] 。关于利益协调机制的概念,不同学者的解释不同。陈敏昭和晋一认为利益协调机制是指在社会系统变化中协调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组织、制度和发挥其功能的作用方式 [114] 。张菊梅和吴克昌认为利益协调是通过竞争、合作、妥协、调节等方式将各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理性地保持在一定限度,利益协调机制是为了实现利益协调,以公正、公平为基本价值理念建立的一套政策、组织及制度体系 [115] 。鹿奇将利益协调机制定义成为了建立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合作关系,实现其更好的发展,对利益相关者之间关系处理所采取的策略和方式,利益协调机制就是对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相互作用的行为作出调整的规则的总和 [97]

根据以上学者对机制及利益协调机制的界定,结合我国建筑遗产保护的实践,作者将“机制”定义为:为了使各利益相关者能够协作的一系列规则、策略和措施的组合。将“利益协调机制”定义为:为了建立各利益相关者之间合作共赢的利益协调关系所采取的引导、激励和约束各利益相关者行为的制度、体制上的措施和方式。 bE3Qiv/sAxb108jBOnm8mWvNUPZZ+SzER3EB/SajlgXZHpSJuoPu4VD24cGCbM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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