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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的概念

(一)环境

“环境”一词在不同的学科里具有不同的含义。《辞海》中将环境定义为:“周围的境况,如自然环境、社会环境。”任何一个客观存在的事物都要占据一定的空间,并与周围的事物发生联系。通常而言,环境总是相对于一定的中心存在物而言的,即围绕某个中心存在物的外部条件如地域、空间、自然人文因素等的总和,便构成某一中心存在物的“环境”。中心存在物不同,“环境”所包含的内容也便不同。由此可见,一般意义上的“环境”是个相对的、可变的概念。

生态学是研究生命系统与环境系统相互关系的学科。在生态学视野中,“环境”是以整个生物界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即指围绕生物界并构成生物生存必要条件的外部空间和无生命物质,如大气、水、土壤、阳光及其他无生命物质等,是生物的生存环境,在生态学上通常称为“生境”。

环境科学中的“环境”,一般是指围绕人群的空间,及其中可以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体。1972 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提出“人类环境”的概念,即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包括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的和人工改造的种种自然因素的综合体。根据是否经过人类加工改造,可将人类环境分为自然环境和人为环境。根据人类的视野或人类活动所及的空间范围,可以把人类环境分为许多层次,如居住环境、生活环境、地面环境、地质环境、区域环境、地球环境、大气环境、水环境、宇宙环境等。根据人类环境的国界性,可分为国内环境、国际环境、区际环境等。

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保护对象的环境要素,除了必须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影响以外,还必须是人类的行为和活动所能影响、支配和调节的,否则法律的保护便没有实际意义。另外,对于作为环境要素的自然物,人类是以其在维持生态平衡和维护环境功能中的作用而决定对其取舍的,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条件地加以保护。因此,法学意义上“环境”的概念又区别于环境科学中“环境”的概念。我国的环境立法对“环境”的概念采用了概括式加列举式的方法进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这一解释具有明显的环境科学背景,即人类是“环境”的主体,野生动物、其他自然体、区域环境等是“环境”的要素和组成部分。

(二)自然资源

自然资源是在一定经济和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可以被人类利用的物质和能量,如土壤、阳光、水、空气、草原、森林、野生动植物、矿藏等。

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利用程度取决于当时的经济能力和技术水平。受经济和技术条件的限制,有些自然资源还难以利用;随着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未被利用的无用物质,会不断成为有用资源。人们把已被利用的自然物质和能量称为“资源”,把将来可能被利用的物质和能量称为“潜在资源”。

按照自然资源的分布量和被人类利用时间的长短,自然资源可分为有限资源和无限资源两大类。有限资源又包括两类:一类是可更新资源,即可以更新再被利用的资源,如土壤、淡水、动物、植物等。人类利用可更新资源的数量和速度,不能超过资源本身的更新速度,否则会造成资源的枯竭而不能永续利用。另一类是不可更新资源,是指数量有限又不可再生,终究会被用尽的资源,如煤、石油、各种金属与非金属矿藏等。

自然资源与环境密不可分。环境由环境要素构成,而环境要素包括了一定区域内具有生态联系的一切能为人类所利用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物质和能量(即自然资源)。离开了具体的物质和能量,环境就无法形成。自然资源与环境相互依存,侵害其中的任何一方必然会损害另一方,比如大规模的林木砍伐活动不仅会破坏森林资源,还会使作为环境因素之一的森林的防风固沙、水土保持、吸收温室气体和净化空气等生态功能下降或丧失。保护环境或自然资源的任何一方必然有利于另一方的保护,两者呈现一种互补和依存的关系。

(三)生态

与“环境”一词经常连缀使用的一个概念是“生态”。1866 年,德国生物学家恩斯特·海克尔首次把研究动植物及其与环境之间、动物与植物之间及其对生态系统的影响的学科命名为“生态学”,由此开启了生态学研究的先河。在生态学的视野中,“生态”是指一切生物的生存状态,以及生物有机体之间、生物与其赖以生存的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生物之得以生存,是基于相互之间的有机联系,以及生物和外界环境存在的复杂的有规律的联系。如树木、庄稼、花草等陆生植物,扎根在地下,吸取水分和营养,茎秆枝叶伸展在空中,通过光合作用等吸收、转化、释放进行代谢,表现出生长、发育、开花、结实等生命现象,并繁衍进化。同时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并改变了外界环境的状况与类型。因之,在生态学中,“生态”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关系性概念,不只是单一环境要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采用“生态环境”的概念并肯定了其法律地位。从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判断,“生态”一词的本意,是指与生物有关的生态系统的相互关系的总和,“环境”则是指以人类为中心的外部世界的总和。可以看出,这是一组既有密切联系但又具有不同含义的概念。在实践中,将“生态环境”作为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其含义相当于“生态”与“环境”概念的叠加。 hKISBHnFq6dDXvz0hdiCO1kCYfNGix4N33UTma1wDJhmkgPEDAc+GvG3L1xLUYu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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