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从民主政治还是人与自然的关系看,公众参与都是环境法治的精髓和灵魂。对公众参与原则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第一,任何公民和社会组织都享有环境保护的权利,同时也负有环境保护的义务。公众参与原则明确了公民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中的主人翁地位,是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除了《环境保护法》第五条明确了公众参与原则之外,第六条进一步规定了环境保护义务,即“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同时在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公众参与的权利,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将环境保护事业建立在公众的广泛参与、支持和监督的基础上,吸收公众参与环境管理,既是保证公众当家做主和保护公民环境权益的需要,也是充分发扬民主,搞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途径。
第二,公众参与原则提高和强化全民族的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将公众从单纯的环境受害者上升到治理主体。《环境保护法》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公民认识到环境保护涉及各行各业和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在全社会树立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风尚,把保护环境变成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实现从环境受害者的定位到环境治理主体的转变。
第三,公众参与原则是公民环境权实现的重要途径。公民环境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程序性权利,公众参与恰恰保障公民参与环境管理的程序性权利。《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制度以及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重点污染企业的信息公开制度,从信息获取的角度保障了公民获取环境信息、进行公众参与的权利。
第四,公众参与原则可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公众参与实现了公众对政府环境资源决策的参与监督。环境资源属于公共资源,对此公共资源的配置,我国目前仍然是以行政配置为主,市场配置为辅。而这种资源的公有性又会导致行政配置的低效率,甚至造成资源的大量流失。公众参与环境资源决策,既可以在决策过程中充分表达自身利益诉求,又可以监督资源配置决策,一定程度上减少资源浪费、流失,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