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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预防为主原则的内涵

预防为主原则,强调在预测人为活动可能对环境产生或增加不良影响的前提下,事先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或扩大,或把不可能避免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控制在许可的限度之内。这项原则是在对环境问题的深刻认识的基础上形成的,是对防治环境问题的基本方式、基本措施的高度概括。

第一,该原则明确了防治环境问题的基本方法和措施。传统的环境保护仅限于对环境污染和破坏造成的后果予以事后消极补救,对环境问题的事前防范功能有限。而预防为主原则是对传统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重大发展,其侧重于积极的防范。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实行预防为主原则并不意味着以预防代替治理,也不是说治理不重要,而是在切实做到“防”的前提下,控制新的污染和破坏的发生;对于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环境问题,要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多角度、全方位地减轻或避免人类行为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

第二,该原则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的结合,使环境保护与管理更趋全面和科学。事实证明,如果造成污染或破坏后再治理,往往比采取预防措施的代价更高,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预防为主原则要求尽量避免环境损害或者将其消除在生产过程之中,做到防患于未然;对于不可避免的污染,则通过各种净化治理措施,达到环境目标的要求;防治结合同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是相互渗透和相辅相成的。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效率。

第三,该原则明确了提高科学管理和技术水平与环境保护行动的相互关系。实行预防为主原则,可以鼓励和引导企业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促进污染大户和污染重点企业的技术改造、升级和结构优化,促使企业朝着低消耗、高效率、少污染的可持续发展方向前进;有助于引导企业加强环境管理,运用多种手段,降低产品成本,限期淘汰高能耗、高耗材和重污染的落后工艺、装备和产品,提高资源利用率。 T/iozhwXghwBJmwd23KjfiYKjdIi/VcPkWXFeIjyktnSqynoyfqx3OefUnieQ7V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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