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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防为主原则的形成

预防为主原则,是指对开发和利用环境行为所产生的环境质量下降或者环境破坏等应当事前采取预测、分析和防范措施,以避免、消除由此可能带来的环境损害。

预防为主原则的形成,是人类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作斗争的经验的总结。西方国家大都走过“先污染后治理”的经济发展道路,有些发展中国家却正在步西方国家的后尘。在世界环境日益恶化的情况下,此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发展道路,使整个经济社会蒙受了巨大损失。环境问题的残酷现实使人们越来越清醒地认识到,要解决环境污染、资源破坏和生态恶化问题,针对环境问题的特点和性质坚持预防为主原则极为重要。这是因为:①一旦环境污染和破坏发生后再进行治理,往往要耗费巨额资金,这对经济发展来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相对于事前所支付的防御性成本而言,事后的恢复和治理所支出的费用显然更加庞大。②有些环境污染和破坏一旦发生是难以消除和恢复的,甚至具有不可逆转性,其带给人类健康和经济社会的严重危害和威胁是难以消除的。③环境问题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可变性很大,环境问题的产生和发展又有一种缓发性和潜在性,加之科学技术发展的局限,人类对损害环境的活动造成的长远影响和最终后果,往往难以及时发现和认识。然而此等后果一旦出现,往往为时已晚,无法救治。

1980 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等起草的《世界自然资源保护大纲》首先提出了“预期环境政策”。“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环境委员会也提出建议:各国环境政策的核心,应该是预防为主。《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确立的环境保护原则也强调了预防原则,《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强调“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按照本国的能力,广泛适用预防措施。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20 世纪 80 年代后世界各国在环境政策的调整和转变过程中,预防原则越来越受到重视,并成为世界各国环境管理和立法中的重要指导原则。

中国在 20 世纪 70 年代开展环境保护工作时,一开始就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作为防治工业污染的方针政策。1978 年将“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写进《宪法》第十一条。1979 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将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作为立法指导思想之一。在此之后,中国制定和修订的许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将预防原则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之一。例如,2002 年 6 月 29 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条规定:“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2014 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五条更是明确规定了“预防为主”原则。至此,预防为主原则成为由法律直接确认的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Tw94Jo/univjv7aGYO+AcXF5Uml2g+0biAgaVEKX8ZC49tWA9+0sLekd2PEM0K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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