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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的贯彻

从目前国际社会所做的努力并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大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贯彻实施该原则:

第一,将环保法规和规章作为立法规划的重点,依据环境保护需要优先立法,增强地方环保立法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不管在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立法过程,或是在已有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修改和完善的过程中,都应贯彻环境保护优先这一原则,绝不能出现与该原则相抵触的法律条款,更不应一面抽象地肯定该原则,一面却在实际具体的法制建设实践中否定它。必须以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之间的配合与协调来真正贯彻该原则。

第二,对环境与资源的开发进行综合决策,把环境及资源保护真正纳入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决策之中。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政府要发挥宏观调控职能。其中,规划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是协调各种比例关系,实现综合平衡的总枢纽。因此,把环境资源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从总体上、宏观上预测和计划全国环境资源保护工作是实现该原则的关键。

第三,落实已有的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并依据该原则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环境保护基本制度体系。应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制度、目标责任制度、环境资源补偿制度、生态建设示范区制度、生态安全保障监测预警制度、生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等,有利于将环境保护优先原则落到实处。

第四,突出利益诱导或利益激励性政策措施的运用。在一定意义上,环境问题主要是利益冲突的表现,一部分人在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同时,把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环境代价转移到他人或是后代人身上。而环境保护本身一般没有很高的直接经济效益,无法直接吸引那些追求经济利益的主体参与进来。这就需要设计一种利益诱导机制或是利益激励性机制,使实施了环境保护行动的人能够获得其行为所衍生的外化利益,构建环境保护工作的正向激励机制,从而吸引广大的社会力量参与环境保护。 PPGVOEJD0EI5FKLpejreg0vSloBb3eMhSeyyEt++/Bx8qh5sC6DRVK+iayyrXFC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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