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优先原则要求在环境保护管理活动中将环境保护放在优先的位置加以考虑,当发生环境利益与其他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应优先考虑环境利益,满足生态安全的需要,做出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管理决定。
第一,该原则强调优先保护人的生命、健康、保障居民生活、劳动、休息的良好的生态环境。生态平衡是整个生物圈保持正常的生命维持系统的重要条件,只有保持一个良好的环境,才能为人类提供适宜的环境条件和持续发展的物质资源;反之,倘若生态功能下降,生态平衡失调,不仅会引发生态安全问题,而且会直接威胁到人的生存与发展。
第二,该原则强调在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冲突时,优先考虑生态利益的需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存在相互制约和依存关系。强调环境保护优先必然会涉及保护与发展之间关系的协调问题。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关系时,更强调对环境利益的倾斜性保护,解决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平衡问题。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能够直接满足人类的物质、文化等需求,而环境利益对于人类来说,正因其无法通过市场得以具体实现而富有间接性,以及这些利益的逸失而体现出的无形性。这使得环境利益这种处于人类社会第三位的利益常常被人们所忽视。环境保护优先原则恰恰是国家对处于弱势地位的环境利益适度倾斜,以实现对失衡的利益关系的必要修复。值得注意的是,环境保护优先并不意味着它具有绝对的、压倒一切的优越地位,而是有一定的条件和限度。
第三,该原则要求在利用一种或几种自然客体时,不应对其他自然客体和总体的环境造成损害。环境保护优先原则并非是将所有环境要素封存起来不得进行任何人为干涉,而只是强调在人类行为对环境要素进行干扰时,要尊重生态规律,不能肆意而为。生态环境是一个各要素密切联系、相互作用的系统,对其中某一个或某几个环境要素的扰动极有可能对其他环境要素或整个生态系统产生连锁反应,这是协调稳定律及相生相克律的自然表现。这就要求我们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以及自然环境时,要充分考虑到各要素之间的关联性,预防或减轻对其他环境要素以及整个生态系统的不当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