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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第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必须由环境资源保护法规定、确认或体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表现形式可以是直接明文规定于环境法之中,也可以是通过一个或是几个具体的法律条文规定间接地加以表现。所谓直接规定是指环境法规条文中明确提到的某项原则,如 2014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条规定:“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所谓间接确认是指由一个或几个具体的法律条文间接反映出原则的内容,继而通过总结归纳提炼出基本原则。

第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特有的原则。不能把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同一般的立法原则、司法原则或其他法律原则混为一谈。

第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环境资源保护法,具有普遍指导性意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中得到广泛适用,构成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础和核心,并适用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各个环节、所有领域和一切效力范围的原则。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特点在于它的指导性或原则性,它是一种具有指导意义的准则,是一种指导性法律规范,其贯彻实施需要通过具体的法律条文、法律规范或者法院的判决加以具体化。 0A7IwXdjqBsxgMwo94kXjh79PzZEeUDsYgiDQc864bDjGACdlQ86Z/wHo43DFS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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