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是指由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互衔接、内在协调统一的有机整体,是在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其他法律渊源所组成的系统。
现代国家大部分在宪法中规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础性规范。这些基础性规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依据,对国家环境管理工作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我国现行宪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十条规定:“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作为环境与资源法体系中重要的一类法律规范,具有抽象性、宏观性、指导性等特点。我国在 1979 年就制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该法于 1989 年正式颁布实施,2014 年进行了重大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宪法为依据,规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因而在环境与资源法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是其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要规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立法任务和目的;基本原则;国家环境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主要制度;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环境法律责任制度等。
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是以宪法和环境与资源基本法为依据,针对环境要素和特定环境问题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在内容上大致分为如下几种类型:第一类,环境污染防治法。这类环境与资源单行法是环境与资源法体系中数量最多的一类。主要有《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第二类,自然资源保护法。主要有《水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和《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自然保护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第三类,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有关于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管理的规定,如《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有关于建设项目、经济区和企业的环境行政管理的法律规定,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
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主要是指民法、经济法、刑法、行政法、侵权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如《民法典》在物权关系、相邻关系、民事责任等章节中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刑法》中有关破坏环境和资源保护犯罪的规定等。
我国参加的国际法中的环境与资源法保护规范是各国处理全球共同面临的环境问题的重要法律制度,也是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组成部分。根据我国宪法规定,经过我国批准和加入的国际条约、公约和议定书,与国内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国际法中的这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直接可以在我国适用。但按照国际条约的适用规则,如遇国际条约与国内法规定不一致时,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除非我国声明保留该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