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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特征

(一)研究对象具有特定性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为研究对象。研究对象的特定性决定了它不同于法理学、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等传统法学学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研究对象不仅包括我国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还包括国际环境法、比较环境法,更重要的是还包括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理论体系、法律规范和执法、司法问题。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门新兴学科

现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产生于 18 世纪后期,相对于其他传统法律部门,是一个年轻的部门法。与之相对应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也起步较晚。现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最先兴起于西方工业发达国家,环境问题要求不断强化国家环境管理、加强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现实需求,推动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发展。20 世纪 70 年代,在日、美、英、法等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开始建立。在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作为一个独立的分支学科,其孕育和初步发展是从 20 世纪 80 年代初开始的,至今不过三十多年。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门交叉学科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门介于法学与环境科学之间的边缘性、交叉性的学科,具有明显的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交叉渗透的特点。虽然是一门法学学科,但受环境科学、环境经济学、环境哲学、环境伦理学等其他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影响颇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许多规定也是建立在这些学科及相关理论的基础之上。 DfB50EePwEHj2jjiAb3L11a8oZFtI5cqi+ZeICdPEajJuECMrsvCvoE8cLiJIgZ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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