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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关系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区别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则是以这一新兴法律部门为研究对象的独立学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门既体现社会科学属性又体现某些自然科学属性的综合学科,具有科学的属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则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环境领域的行为规范和秩序规范,并依靠国家强制力执行,具有法律规范的属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作为一门法学学科,其内容具有科学性、理论性和抽象性;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作为部门法,其内容则更多体现为明确性和可操作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作为一门年轻的法学学科,从其开始发展时起就有不同的学术派别和学术观点,派别之争和学术观点之争有力地推动了它的发展,并使学科得到进一步深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则一经制定后就具有了确定性和相对稳定性,任何人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联系

首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理论研究对于环境与资源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具有指导作用。随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理论的日益成熟,它对环境法治建设的影响和理论指导作用越来越明显。其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治实践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理论研究的重要来源。在环境资源法治实践中,不断地出现新问题和新情况,都会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提出新的挑战和新的命题。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只有对这些新的挑战和命题作出科学的回应,并不断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才能使该学科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得以进步和发展。 P+jsnXkPJ2SWUJnWkki5zlSp/qw5A8bCVZENlA53fFLsTOe0DyTtZ2Sspz0qCNH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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