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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确认之诉也常常被称为宣示判决或确认不侵权之诉。其主要存在于知识产权保护法领域。在知识产权法领域,传统层面关注的只是知识产权权利人专有权的保护,但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发展,权利人滥用权利的现象也频频出现。例如现实中,可能某个知识产权人会发出警告,认为他人存在侵犯本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但前者可能并不会马上起诉。此时被控侵权人就面临着不确定性:为应对起诉,后者理应进行相应的准备;但如果准备好了而对方又不起诉了呢?但如果不准备的话,又存在被对方突袭起诉的风险。而且当对方指控自身侵权而没有及时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后者的商誉也会因此受到影响,一些准备与此发展商业往来的客户也会因为担心其交易货物涉及知识产权纠纷而停留在观望阶段或放弃交易。面对这种情况,英美法系国家率先提出了所谓的确认不侵权之诉。即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被控侵权方可以向法院提出确认不侵权之诉,以解除自身的不确定状态。美国为此专门制定了成文法《宣示判决法案》。

本案中,MedImmune同样面临这种不确定状态,其或者维持现状,但这样做的后果将是Genentech终止原有许可协议并诉其侵权,MedImmune将面临三倍损害赔偿、律师费和其他商业损失;或者通过确认不侵权之诉来排除这种不确定性。但按照美国此前判例法的要求,采取后一行动的前提是MedImmune先有违约行为,换言之,MedImmune首先要拒绝签订新的许可协议,在此前提下方有可能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但这样做存在败诉并最终承担侵权责任的风险。基于这种考虑,MedImmune最终采取了第三条路径,即一方面同意向Genentech支付许可费;另一方面向法院提起无效之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终认可了它的这种做法。

在本案之前,美国地方法院和巡回法院在解释《宣示判决法案》第 3 条时,将宣示判决之诉提起前提条件解释为需要经历一个所谓的“合理诉讼担忧(Reasonable Apprehension of Suit, RAS)”测试。根据巡回法院确定的这一标准,原告只有在满足以下标准的前提下方可提起专利确认之诉:(1)专利权人明确的威胁或其他行动使得提起确认之诉的原告对自身将面临侵权之诉存在合理担忧。(2)原告是否实施侵权或有侵权意图的行动。但最高法院的解释显然已经推翻了下级法院的判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专利被许可人即便未违反合同,在依据许可协议支付了专利许可费之后,仍得提出确认不侵权之诉。换言之,上述两个要件中,原告违约不再是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必要条件。 /fuNFVJPLaIIMuvfiMWofwelvvFwZ1mzslNwRvtNO423UmajfiVrC7S7VeHMu31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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