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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争议点:航空货物运输公司(即被告)的赔偿责任问题和责任限制问题。

第一,航空货运公司的赔偿责任问题。由于原告提出了两项无可争辩的证据:一是胰岛素被承运人存放于零度以下的环境中;二是在上述情况下,无论是否遭受实际损坏,胰岛素都无法销售。因此,法院作出的关于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损坏的简易判决是正确的,被告应当对胰岛素损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责任限制问题。《蒙特利尔公约》限制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对货物损坏的赔偿责任,本案所涉合同涉及对这些限制的放弃。初审法院认定,根据《长期服务协议》中的一项条款,被告放弃了《蒙特利尔公约》的责任限制,公司承担的责任应受《长期服务协议》中的责任条款规制。上诉法院认为,初审法院的此种认定是错误的。如果承运人有意在一份与航空运单分开的文件中约定放弃《蒙特利尔公约》的责任限制,就应当将《长期服务协议》中的责任条款纳入航空运单,以免除公约的责任限制,但他们没有采取这样的做法。航空运单中没有提到《长期服务协议》对责任限制的修改。因此,上诉法院不认为此种放弃是有效的,故撤销初审法院以下判决内容:《长期服务协议》对责任限制的约定优于《蒙特利尔公约》关于责任限制的规定。 82QFMbOOs6+nwq0q4Bf5yKsw/HwmCS1o4yzHH+1tguTQ1N5Rwd0kzDoa2APSE26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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