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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说明

一、案件事实

被告美国国际航空快递公司(DHL)是一家物流供应链的供应商。原告Eli Lilly公司与被告DHL签订了一项《长期服务协议》,根据该协议,被告同意提供与原告国际货运相关的物流服务。被告安排了第三方汉莎航空货运公司将货物从欧洲运往美国。运送的货物是对温度敏感的胰岛素产品,这些产品从法国空运到印第安纳州,途中存储于低于冰点的温度下。尽管低于冰点的温度是由于汉莎航空货运公司的人为失误造成的,但被告作为缔约承运人应对货物的任何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弥补因胰岛素失效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原告及其保险公司起诉被告违反了《长期服务协议》和两份关于运送胰岛素产品的航空运单,致其产品受损。美国佛罗里达州南区地方法院仅认为被告违反了航空运单,因此,就被告违反航空运单的责任问题作出简易判决,并驳回了原告关于被告违反《长期服务协议》的主张。此外,法院认为,根据《长期服务协议》中的一项条款,被告放弃了《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的责任限制。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被告认为,在责任承担问题上,法院做出了有利于原告的简易判决。被告主张,他有权根据《蒙特利尔公约》承担有限责任,但地方法院却认为被告已经约定取消《蒙特利尔公约》的限制。被告还辩称,原告无权获得简易判决,因为他们未能证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损,而且提供的某些证据不具有证明力。

二、裁判结果

在责任承担问题上,上诉法院支持了美国佛罗里达州南区地方法院的简易判决,支持了原告所提出的赔偿请求。在承运人责任限制问题上,被告主张应根据《蒙特利尔公约》,但地方法院认为被告已经约定取消《蒙特利尔公约》的限制。上诉法院认为地方法院的该项判决错误,因此,推翻了被告责任限制不受《蒙特利尔公约》约束而应受《长期服务协议》条款约束的裁决。法院最终判决,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第 22 条,应对被告的赔偿责任进行限制,即被告赔偿责任的上限是每公斤货物 17 特别提款权。 8ypZKGJS8OmZNAh7KJSfpu5zCyW+D9qxy2idn1q/vJIci6jvDsX/nUz8DhlZMBz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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