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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说明

一、案件事实

原告Sky Cast Inc.(以下简称“天空公司”)是一家外国公司,其主要营业地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圭尔夫,对被告Global Direct Distribution, LLC(以下简称“全球公司”)提起诉讼,该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营业地在美国肯塔基州列克星敦。天空公司指控全球公司亏欠混凝土灯杆款项 83 203.78 美元,并就全球公司管理层员工 David J. Dixon(“Dixon”)和Raymond A. Sjogren (“Sjogren”)的欺诈陈述提出诉讼。天空公司根据签订生效的合同,要求全球公司赔偿因违约行为而带来的判决前利息、判决后利息以及相关律师费用。作为回应,全球公司反诉天空公司违反合同,没有按照全球公司同意的方式交付混凝土电线杆,以及天空公司未能及时履行合同给全球公司造成损失。全球公司寻求未指明的补偿性损害赔偿、判决后利息、成本和律师费。

天空公司作为一家混凝土电线杆的制造商,在这起诉讼发生的过去三年里,向全球公司销售混凝土电线杆和其他相关产品,用于美国东南部的建筑项目。2006 年 4 月之前的一段时间里,天空公司与全球公司就电线杆买卖形成一种模式或程序。一般来说,全球公司的代表会联系天空公司的销售团队讨论计划全球公司的投标项目,在交换了工作规范和成本等信息后,全球公司将对该项目进行投标,如果投标成功,全球公司会向天空公司发送采购订单,然后天空公司根据订单制造并运送相关产品至项目现场。2006年 4 月,天空公司和全球公司刚刚在佛罗里达州完成了一个项目——提供安装在停车场的灯杆,该停车场位于土地开发项目的新目标商店,这个订单的总金额是 115 658.30 美元。2006 年 4 月 20 日,根据合作实况和习惯,天空公司开发了三种不同类型、不同数量的电线杆,供全球公司土地开发项目的新目标商店使用,并且由天空公司将它们运送到佛罗里达州圣露西港的项目现场,并要求在两周内装运一卡车的电线杆(即 20 个电线杆)。

2006 年 5 月 4 日,天空公司向佛罗里达州圣露西港运送了两批 25 根电线杆(总共50 根电线杆)。另外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天空公司遇到了生产问题,无法每两周用卡车将一车电线杆运至项目现场。但是天空公司最终还是提供了全球公司四个采购订单(2006 年 2 月 16 日、2006 年 4 月 20 日、2006 年 7 月 19 日和 2006 年 10 月 13 日的采购订单)中要求的产品和服务,全球公司接受了天空公司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此后,天空公司向全球公司发送了这些产品和服务的发票,但全球公司没有全额支付这些发票款项并欠天空公司 83 203.78 美元的本金。

二、裁判结果

(一)天空公司部分简易判决

天空公司认为它提供的货物虽然有问题,但全球公司接受并用于了项目的建设,因此全球公司必须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支付已接受的任何货物。而对于全球公司的反诉认为灯杆的迟延装运给全球公司带来了经济损失其应该得到救济,天空公司认为全球公司并没有在合理的期限内通知己方,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UCC)第 2 条的规定,全球公司接收了货物取得了对货物的实际占有,且接收货物的法律后果就是:(1)买方必须就所接收的货物付款;(2)丧失拒绝接受的权利;(3)开始计算卖方的违约时效

全球公司认为合同争议是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进行的,应由CISG而不是通过UCC所规范。

法院认为CISG管辖的是主要营业地点在不同国家的缔约方之间的货物销售合同,在这个案例中,全球公司的主要业务所在地美国和天空公司的所在地加拿大都是CISG的签署国,而且双方没有明确排除公约的适用,因此双方的合同争议适用CISG。在责任方面,全球公司接收了有问题的货物并用于项目的建设,却没有足额支付其应付的款项构成违约,天空公司享有违约索赔的权利。天空公司违约索赔唯一剩余的问题是是否有权获得损害赔偿金。

(二)全球公司部分简易判决

全球公司认为根据CISG第 39 条的规定,假设灯杆因装运延误而不合格,全球公司有两年时间即从灯杆交货之日起至施工项目期间向天空公司发出货物不合格的通知。由天空公司提供的发票可以推出两年的诉讼时效最早也要到 2008 年 8 月 14 日才能到期。其次,全球公司认为其有权就其所提供的电子邮件证明天空公司向其传达的有关灯杆交付的虚假信息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作为回应,天空公司认为全球公司声称的疏忽性误述部分的判决请求应该被驳回。理由是全球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天空公司存在疏忽性虚假陈述以及证明它依赖于任何此类虚假陈述。其次,全球并没有提供其损失的具体证据,它所提交的有关其损失的证据只是推测性的。

法院认为全球公司对疏忽性误述的主张应受到州法律的控制,其次根据其提供的电子邮件并不支持全球公司就其疏忽性误述的索赔要求作出简易判决。

(三)全球公司对于天空公司向其传达灯杆交付的虚假信息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的简易判决

全球公司提供了三份电子邮件作为证据证明天空公司传达灯杆交付的虚假信息使其遭受损失,分析这三份电子邮件内容可以看出争议点是灯杆的使用目的是用于土地项目还是城市花园项目。然而从记录来看,在 2006 年 5 月 4 日天空公司发出的 50 根灯杆与土地项目无关,因此不能证明天空公司传达虚假信息。且本案中全球公司对于天空公司的疏忽性误述是一种完全不同于违约索赔的侵权索赔,不适用CISG中的侵权索赔。由此可以看出双方对于事实以及适用法律条款都存在争议,因此被告提出简易判决不被允许。

(四)天空公司诉全球公司管理层人员Dixon和Sjogren的欺诈陈述的简易判决

要在肯塔基州建立欺诈索赔,索赔人必须以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以下六个要素:(a)实质陈述,(b)虚假陈述,(c)已知为虚假陈述或不顾后果的陈述,(d)作出有关陈述的诱因,(e)作出有关陈述及(f)造成损害。而天空公司没有提出任何证据来证实最后三个要件,即这些欺诈声明(ⅰ)的目的是引导天空公司签订合同,(ⅱ)实际上推动了天空公司签订合同,以及(ⅲ)对天空公司造成伤害。因此本案中天空公司诉全球公司管理成员Dixon和Sjogren的欺诈陈述并不存在实质事实争议点,可以进行简易判决。 8ypZKGJS8OmZNAh7KJSfpu5zCyW+D9qxy2idn1q/vJIci6jvDsX/nUz8DhlZMBz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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